第二十二回(2 / 3)

第七條,

兩國既通和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應指定處所,準聽商民來往貿易,並另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永遠遵守。

第八條,

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兩國商民,彼此互相控訴,俱用稟呈。理事官應先為勸息,使不成訟,如或不能,則照會地方官,會同公平訊斷。其竊盜逋欠等案,兩國地方官,止能查拏追辦,不能代償。

第九條,

兩國指定各口,倘未設理事官,其貿易人民均歸地方官約束照料。如犯罪名,準一麵追拏,一麵將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斷。

第十條,

兩國官商,在指定各口,均準雇用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貿易等事。其雇主應隨時約束,勿任藉端欺人,尤不可偏聽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準由各地方官查拏訊辦,雇主不得徇庇。

第十一條,

兩國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來,各宜友愛,不得攜帶刀械,違者議罰,刀械入宮。並須各安本分,無論居住久暫,均聽己國理事官管轄。不準改換衣冠,入籍考試,致滋冒混。

第十二條,

此國人民因此國法禁,隱匿彼國公署、商船、行棧,及潛逃彼國各處者,一經此國官查明,照會彼國官,即應設法查拏,不得徇縱。其拏獲解送時,沿途給予衣食,不可淩虐。

第十三條,

兩國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句結強徒為盜為匪,或潛入內地,放火殺人搶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麵自行嚴捕,一麵將情飛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準格殺勿論,惟須將致殺情跡,會同理事官查驗。如事發內地,不及赴驗者,即由地方官將實在情由,照會理事官查照;其拏獲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會同理事官審辦,在內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審辦,將案情照會理事官查照。倘此地人民在彼國聚眾滋擾,數載十人以外,及誘結通謀彼國人民作害地方情事,應聽彼國官經行查拏。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會審;其在內地者,由地方官審實,照會理事官查照,均在犯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條,

兩國兵船往來,指定各口,係為保護己國商民起見。凡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以及內地河湖支港,概不準駛入,違者截留議罰。惟因遭風避險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條,

嗣後兩國,倘有與別國用兵情事,應防各口岸,一經布知,便應暫停貿易及船隻出入,免致誤有傷損。其平時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麵,中國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麵,均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爭鬥搶劫。

第十六條,

兩國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貿易,亦不準兼攝無約各國理事。如辦事不合眾心,確有實據,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權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僨事,致傷兩國友誼。

第十七條,

兩國船隻旗號,各有定式,倘彼國船隻,假冒此國旗號,私作不法情事,船貨均罰入官。如查係官為發給,即行參撤。至兩國書籍,彼此如願誦習,應準互相采買。

第十八條,

兩國議定條規,均係預為防範,俾免偶生嫌隙,以盡講信修好之道。為此兩國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用昭憑信。俟大清國禦筆,大日本國禦筆,批準互換後,即刊刻通行各處,使彼此官民,鹹知遵守,永以為好。”

條款既定,公昭信守,兩家約定來年換約,鴻章擺宴款待之。次日,柳原前光留北京為公使,伊達宗城告辭歸國,鴻章差人相送,不在話下。

卻說宗城回朝,將條約呈上,睦仁不喜。西鄉隆盛曰:“似此條約,要他何用。清國小覷皇國,臣請伐之!”大久保利通謂之曰:“公且息怒,吾有一事要奏明天皇。”奏曰:“自陛下登極以來,斬滅幕府,掃平八荒,神州複歸一統。陛下與臣等立誓強國,乃施新政。今日宇內之勢,西強東弱,白盛黃衰。吾欲立於不敗之地,須行西學。以西人之強,尚能派遣使臣東來,查勘東方諸國。而東方諸國無一人至泰西者,此有來無往也。夫泰西之強,蓋以其能知己知彼而勝東方者也。臣察普魯士不過歐洲一小國,近聞其一統德意誌各國,又敗法國並虜其王,改稱大德意誌國,普王受德意誌皇帝之尊,泰西各國無不驚駭焉。今可乘機派重臣往賀德皇,亦可探其究竟,查勘周詳。至於伐清征韓,待西行歸來,再議不遲也。”睦仁聞奏甚悅,起身曰:“卿言甚善,朕一心圖強,惟困於籠中,焉能施展。今當派遣重臣,出使泰西。”利通又奏曰:“此番出使,前世所未有。何當派遣國家重臣,列遊泰西。”睦仁問曰:“卿以為當派何人前往?”利通曰:“臣等共擬出使大臣名列,請陛下禦覽。”言罷,呈上名冊。睦仁視之,朝臣大半皆在其內。睦仁問曰:“若依此名冊,朝廷大臣十去七八,朝政大事該當如何?”利通曰:“有大隈重信、西鄉隆盛輔佐陛下,文能安邦,武可定國,陛下毋慮。”天皇許之。遂以右大臣岩倉具視為特命全權大使,參議木戶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工部大輔伊藤博文、外務少輔山口尚芳為全權副使,並各部官員四十八名,擇吉日出訪歐美諸國。及行,天皇親送至宮外。木戶孝允謂西鄉隆盛曰:“公掌皇國軍兵,凡事還須隱忍。”隆盛不悅,冷言曰:“吾自由分寸,何煩公囑。”孝允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