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2 / 3)

如康熙中期朔漠用兵,令山西出車00輛,即“於山西省官員俸祿、衙役工食銀內令其捐助,雇覓車輛”;令直隸、山東、河南出車333輛,也“於直隸、山東、河南三省官員俸祿、衙役工食銀內令其捐助”。所需運糧馬駝,則“移谘川陝總督、陝西、甘肅巡撫,速令大臣官員量其所得捐給”。又如康熙末年西北用兵,直隸采買馬駝等項,“其用過之銀,應請在於五十七、八等年俸工銀內照數捐還(按:康熙五十四至五十六年的俸銀已經捐完)”。鑒於此,雍正元年(723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上奏稱:”查湖廣州縣以上俸工報捐,已經十有餘年,總無分厘給發,責成官役枵腹辦事,焉能禁其不需索閭閻?……今自雍正元年起,一切官役應支俸工,臣俱明白曉諭,令各照額編支領,俾均沾我皇上祿養之恩(雍正帝夾批:捐助俸工一項,為朕素所痛恨,自即位以來屢降諭旨,曾經諄諄告誡。爾此奏深合朕懷,可謂是當之至!)。查從前凡有公事,無一不令州縣分捐,實皆派累百姓。不論是裁俸還是捐俸,雖有“克己奉公”的美名,雖能略解財政之困,其弊端則是無窮的,當時的俸祿標準本來就低,全數支發尚不能滿足官員的日常之需,一旦裁減或全數捐出,勢必取之百姓以作補償,這也正是當時清廷默認官員私征耗羨的重要原因。

雍正帝禁止捐俸,也是他整頓財政、吏治的一環。下麵再述“扣減養廉”。除了在個別情況下,有對官員的議罰養廉定例外,所謂的“扣減養廉”主要是指清代前中期的“攤扣養廉”和晚清的“停減”養廉或“減成”發放養廉。“攤扣養廉”又稱“攤捐養廉”,在清代前中期非常突出,每遇軍需或其他需款事項,凡是不能奏銷的款項或額外款項,往往令有關官員攤捐或攤扣養廉。對此,嘉慶四年(799年)曾諭:”從來額設養廉,原為大小官員辦公日用之資,乃外省遇有一切差使及無無著款項,往往議將通省官員養廉攤扣,以致用度未能寬裕。上司藉此勒派屬員,而州縣遂爾需索百姓,此弊朕所深知,自當概行嚴禁,以清吏治而肅官方。著通諭各督撫,凡遇應辦公務,原有耗羨備公銀兩可動,不得仍前攤扣各官養廉。

但是,事實上無法“概行嚴禁”,如嘉慶十二年(807年)雲貴總督伯鱗奏前此“維西軍需用款”(嘉慶七、八年間)的分攤情況:“前經查明,內有例外加增銀五十餘萬兩,例不準銷,賞號銀五萬七千餘兩,奏請分別攤捐分賠還款,以杜虛捏灑銷之弊。……今已將例外加增銀五十六萬餘兩分別攤賠,核計已賠三分之一,如再以遵例支發之項一概並令著賠,承辦之員力量誠有不及。”同年,閩浙總督阿林保奏“靖海之役”的分攤情況:“查前林逆軍需案內核減銀一百七十餘萬,先經奏準通省司道府廳州縣,按照養廉之數攤扣十分之三,陸續歸補。”嘉慶十九年(84年),安徽巡撫胡克家奏“安徽防堵用銀”的分攤情況:“種種需用孔殷,先於藩庫撥發銀八萬九千六百餘兩,疊飭局員等詳慎勾稽,撙節支放。凡有一切防禦費用,經臣於撤防折內聲請於恭捐養廉之外,另籌分限攤捐在案。”由於清代戰爭不斷,每次戰爭所耗軍費不能報銷的“外銷之款”數額很大,官員的攤扣養廉難以解脫。至晚清,財政困難,軍需緊急,又減成支發養廉。鹹豐三年(83年),太仆寺卿李維翰奏請“暫停養廉以充軍餉”,經軍機大臣與戶部官員議定:“武職自三品以上停給二成,文職自一品至七品暫給養廉銀六成,八品以下免其停扣。”鹹豐六年(86年),“酌增直省文員減成養廉”,經議準:“各省文職養廉一二品酌給七成,三四品酌給八成,五品以下及七品之正印官酌給九成”。這種減成支發養廉,雖然每年節省支出銀90餘萬兩,於軍需不無小補,但也造成了官員“竭蹶辦公,有衣食內顧之憂。”直至光緒十一年(88年)始欽奉懿旨:“自光緒十二年正月起,一律照舊製全數放給。”

但是,至光緒二十年(874年),戶部又奏:“籌餉緊要,請將二十一年分在京王公以下滿漢文武大小官員俸銀,並外省文武大小官員養廉,均按實支之數,核扣三成,統歸軍需動用。”此後,因“征兵募勇,需款不貲”,“添練新軍、購買船械,用款浩繁”,又遞年“再行核扣”。本來,支發養廉銀後,有關官員的待遇已大為提高,但由於一直存在著攤扣養廉和減成支發養廉的現象,有關官員的實際收入又打了許多折扣。所以,在名義上的“厚俸”之下,晚清的有關官員依然認為:“賄賂公行,已非一日,原情而論,出於貪黷者猶少,迫於窮困著實多。”也就不足為怪了。

九、致仕待遇及其他

官員致仕,清代也稱作“休致”,即退休。清代文職官員致仕後,有“食全俸”、“食半俸”和“不食俸”的區別,從總體上說,要比明代官員致仕後的待遇優厚。在順治六年(649年),曾有給致仕官員園地的規定:“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三十六畝,道員、副將、參將各給園地二十四畝,府、州、縣、遊、守等官各給園地十八畝。”這與清入關之初的圈占土地有關,此後鮮見此種事例,而是以賞食俸祿為主,即所謂“凡官年老告休者,則令致仕,大臣予告者,或加銜,或食俸,皆出特恩,示優異焉”。

乾隆元年(736年)首次諭令,大學士及各部尚書,“引年求退,奉旨以原官致仕者”,“均著照其品級給予全俸。在京,於戶部支領;在外,於該省藩庫支領。永著永例”。

乾隆三年(738年)又諭:“大學士、尚書內原品休致大臣,給食全俸,永為定例。從前諭旨,如自奏乞休,朕加恩準令原品休致者,著即照此旨給食全俸。其遇京察自陳,朕加恩準原品致仕者,該旗該部以應否給食半俸,具奏請旨。若非自行奏請,朕特旨令其原品休致,又遇京察自陳,部議致仕人員,不必給食俸祿。”至此,食全俸、食半俸或不食俸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標準,即:到了退休的年齡,自奏乞休,又恩準以原品致仕者,可以食全俸;未到退休的年齡,但在京察考核中,年老、有疾者可以“著令休致”,著令休致的人員,雖“恩準原品致仕”,一般則食半俸;“部議致仕”者,屬於勒令休致,沒有食俸的待遇。

乾隆二十七年(762年)又再次重申:“休致食全俸官,照原品全數賞給;食半俸官,照原品減半賞給;不食俸者,不準請賞。”在此基礎之上,嘉慶六年(80年)又補充規定:“內外三品以下官員,老病告休,曾經出征打仗,殺賊捉生受傷,有一二項功績者,年至六十以上,以可否賞給全俸請旨;五十以上,以可否賞給半俸請旨。未經殺賊捉生受傷,及未經打仗得有功牌者,年至六十以上,以可否賞給半俸請旨;五十以上,以可否賞給半俸之半請旨。雖經出征,並未打仗,亦未得有功牌者,即原品休致,毋庸給予俸祿。其年僅四十以上,患病告休,雖出征打仗,殺賊捉生受傷,得有功牌,亦止許原品休致,毋庸給予俸祿。”這裏,將退休食俸的標準與是否有軍功結合起來,而且年齡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此後,道光二十八年(848年)規定,以原品休致,賞食全俸、半俸者,“任內降革留任之案,均毋庸核扣,仍照原品支食俸祿”。道光三十年(80年)又奏準:“休致官員,奉旨賞給全俸者,止支正俸,不準兼支恩俸。”除上述官員致仕待遇外,如遇官員丁憂、事假、病假、出差等,也都有相應的待遇規定。如官員丁憂。

乾隆二年(737年)奏準:“八旗文職官員遇有親喪,百日後,仍令入署辦事,照常支俸”。

乾隆五年(740年)議準:“外任旗員,遇有丁憂回旗。經本旗引見,奉旨在原衙門額外行走者,支領單俸。如遇該衙門經製員缺,該堂官奏準,令其署理者,照經製官一例支領雙俸。”這是就旗人丁憂待遇而言。漢官丁憂,“具文報部以聞,訃之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終製。蒙混舉報者,丁憂官不準起補,該管官罰俸六月”。漢官在丁憂期內,不支俸祿,至道光三十年80年又議準養廉銀亦停支:“各省文員,遇有丁憂事故,其應支養廉等項,即以聞訃或奉到原籍谘文之日住支。”又如事假、病假。官員請事假、受到任職資格的限製,“順治初年定,在京大小官員,告假祭祖父者,食俸十年以上;省親者,食俸六年以上;遷葬者,食俸五年以上;親老送回原籍者,不論食俸”。事假亦有一定期限:“直隸各省均一例許住家四月。往返路程,直隸限四月,山東、山西、河南限六月,江南、江西、浙江、湖廣、陝西限八月,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限十月,雲南限一年。”

外官事假,“除去往返程途計算,如呈請省親祭掃者,準其告假二十日,修墓及遷葬者,準其告假一月。總不得逾一月之限”。官員因病告假,如係京官,“準其在家調理,總不得過六月之限,如逾限不痊,開缺別補,俟病痊之日,仍以原衙門補用”。如係外官,“督撫查明確實具題,令其回籍,調治痊可,有情願起用者,於本籍起文赴部引見,仍以原官補用”。再如官員出差,順治十一年(64年)曾奏準“官員驛遞供應則例”:一品官陸路給夫26名,馬8匹,水路給船隻,日支廩給銀2錢;二品官陸路給夫22名,馬7匹,水路給船隻,日支廩給銀錢8分;三品官陸路給夫20名,馬6匹,水路給船隻,日支廩給銀錢6分;四品官陸路給夫8名,馬4匹,水路給船隻,日支廩給銀錢4分,等等。

乾隆四十一年(776年)又奏準吉林出差官員待遇:一品官從役8名,行馬2匹,坐馬匹;二品官從役6名,行馬20匹,坐馬0匹;三品官從役名,行馬匹,坐馬7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