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吏員俸祿
清代的吏員名稱,較前代規範。在京師者,有供事、堂書、經承、門吏、攢典、儒士、堂印、堂夥等名目;在地方者,一般統稱為書吏、典吏。清廷為了防止吏員的冗濫,規定了各衙門的吏員名額,如吏部,有堂書9人,經承72人;戶部,有堂書8人,經承20人,門吏2人,攢典29人;禮部,有堂書0人,儒士20人,經承3人;兵部,有堂書8人,經承63人,外郎2人;刑部,有堂書8人,經承90人;工部,有堂書0人,經承7人,等等。如江蘇,兩江總督書吏30人,漕運總督書吏20人,巡撫書吏30人,學政書吏0人,江寧布政司典吏人,江蘇布政司典吏0人,按察司典吏6人,兩淮鹽運司典吏0人,鬆江府典吏2人,常州府典吏6人,太倉直隸州典吏2人,上元縣典吏2人,江寧縣典吏2人等。如湖北,湖廣總督書吏20人,巡撫書吏20人,學政書吏6人,布政使司典吏3人,按察司典吏7人,糧儲道典吏8人,武昌鹽法道典吏8人,漢黃德道、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典吏各6人,武昌府典吏24人(各府均同),荊門直隸州典吏2人,興國州典吏2人,江夏縣典吏2人(各州縣均同)。
起初,吏員承充,“按納銀數多寡,分送各衙門辦事”,據現存檔案記載,順治六年(649年),因“需用糧餉為數甚多,一歲所入不足當一歲所出”,曾舉行過“納吏例”和“納承差例”,其中“納吏例”規定,納布政司通吏需捐納銀20兩,納布政司、按察司書吏需捐納銀70兩,納各府典吏需捐納銀40兩,等等;“納承差例”規定,納省直撫按承差需捐納銀20兩,納布按二司及直隸各道承差需捐納銀80兩,等等。由於捐納銀數不菲,所以效果不顯,如納吏例,從開捐至順治九年(62年),“前後共收納過吏役六百三十五名,通共事例銀一萬五千零五十五兩”。於是,在康熙二年(663年)議準,停止“援納”,改由各衙門招募。此後,雖仍有“援納”事例,但召募、考試亦並舉。吏員經過“役滿”、“考職”,可以取得官品,如順治十二年(6年)題準:“吏員考職,分為正八品、從八品、正九品、從九品、一等雜職、二等雜職、三等雜職。”
康熙三年(664年)題準:“吏員考職,分為四等,一等以正八品經曆用,二等以正九品主簿用,三等以從九品用,四等以未入流雜職用。”乾隆二年(737年)題準:“內閣事繁供事、各衙門事繁書吏,五年役滿無過犯者,送部免其考職,即以從九品、未入流兼掣選用。”有品級的吏員各按其品級支給俸祿,無品級的吏員一般是按未入流者給於俸祿,即歲支銀3.兩。吏員亦支發養廉銀,其養廉銀標準亦如各地官員的養廉銀標準一樣各各不等。如直隸吏員歲支養廉銀3.兩,等同於正俸,山東則為80兩,山西則為60兩,福建則為40兩,另外如湖北為60~7兩,湖南為60~80兩,甘肅為60~200兩,四川為80~00兩,廣西為60~60兩,雲南為60~200兩,皆比正俸為多。吏員的正俸很低,即使加上養廉銀,依然顯得低微。更何況支發俸祿和養廉的吏員大多屬於吏員的小頭目,即所謂“典史”和“吏目”,一般吏員則僅支工食銀,與一般的“役”沒有區別,所以清代又往往“吏役”並稱,以河北東安縣為例,典史支俸銀3.兩,而庫書、倉書僅支工食銀2兩,書辦則僅支工食銀7.2兩。又如安徽祁門縣,學書工食銀為7.2兩,書辦工食銀則僅6兩。凡食“工食銀”者,每月或者兩,或者不足兩。“有官則必有吏,有官則必有役。周官有府史胥徒之名,唐漢以後,名稱不一,職掌則同。蓋居官者責無旁貸,事有兼資,抱案牘,考章程,備繕寫,官之賴於吏者不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於官者亦不少。凡上下文移,不曰該管官吏,則曰一應官役,蓋未可忽矣”。“衙門多一奉公守法之吏役,則大民免遭冤累,官司得一奉公守法之吏役,則吏治日見肅清”。
可見,吏員事務之繁,地位之重要。而低微的待遇,又顯然與其事務、地位不相稱。因之,有清一代吏員的貪婪弄權以及世人對他們的紛紛抨擊也就不足為怪。李之芳稱之為“吏書作弊壞法,處處皆然”。儲方慶稱之為“吏胥一塗,可以憑官府之威靈,肆行其縱恣”。周鎬則把書吏分作“州縣之書吏”和“上憲之書吏”,他認為:“州縣之書吏,弊在虐民,富者百般勒索,貧者任意留難。或勾通訟棍,借事興波,或授意罪人,誣扳嫁禍,甚或藏匿舊案,抽換卷宗,使是非可以混淆,而本未無從考信。”“上憲之書吏,則魚肉州縣之書吏,而並能挾製其官。州縣62C任,先索到任陋規,其後交代有費,盤查有費,經征有費,奏銷有費,滋生煙戶有費,賦役全書有費,蠲除有費,工程有費,恩賞有費,領有領費,解有解費……”。他們正是通過種種不法途徑攫得資財,以彌補法定的低微收入。
十一、八旗、綠營俸祿標準
八旗與綠營分屬兩個不同的係統。就八旗與綠營的表象區別而言,八旗製是由入關前的兵民合一的牛錄製發展而來的軍政合一的製度,采取固山(旗)、甲喇(參領)、牛錄(佐領3級編製單位,嚴格遵循“以旗統人,以旗統兵”的規製,凡滿洲、蒙古、漢軍各旗旗人皆以旗籍而隸於旗下。凡八旗子弟、皆有披甲當兵的義務,世襲為兵。而綠營則是清廷入關後招降收編明朝軍隊、起義軍餘部及招募漢人組成,依舊沿襲明代的軍隊編製,采取標、協、營、汛4級編製單位,招募為兵。
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說,清廷視八旗為國家根本,視綠營為偏佐之師,一方麵將20餘萬八旗兵分其半厚防京師,成為禁旅八旗,基本上將綠營排斥在京師之外;另一方麵,分駐地方的駐防八旗占據各地要津,綠營則充其環衛。八旗、綠營的主次關係十分明顯。因此,盡管20餘萬八旗兵與60餘萬綠營兵相比,兵額懸殊但在軍事攻守體係中,八旗卻占據著主導地位,不但起著網中之結的作用,而且包含著監視、製約綠營的意蘊和機能。這種源於民族畛域的政治地位的迥異,是再清楚不過的了。同時,與此相一致,八旗與綠營也有兩種不同的餉製和不同的待遇。一般說,八旗餉製一方麵沿襲清廷入關前“計丁授田”的舊製,一方麵又受中原傳統製度的影響而按月季放餉,這既標誌著滿族舊製的遺存,又標誌著新形勢下滿漢規章的融合。而綠營餉製則如綠營兵製脫胎於明代鎮戍製度一樣,依舊是明代餉製的沿襲。八旗與綠營官員的俸祿也同樣分屬兩個係統,其標準亦不相同。八旗官員(將領)的俸祿標準,清初曾有數次變化。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順治元年(644年)初定之時,八旗都統年俸銀為8.6兩,副都統為67.兩,參領為39.3兩,各不等,歲支祿米不論品級高下均為2石。
順治五年(648年)所定之例有所提高,都統年俸銀為40兩,副都統為30兩,參領為20兩,佐領為00兩,護軍校、驍騎校為60兩,歲支祿米為“每銀二兩給米一斛”。
順治十年(63年)再次更定俸祿標準,都統等官的年支俸銀額又有所提高,歲支祿米亦由“每銀二兩給米一斛”,改定為“每銀一兩給米一斛”。駐防八旗將領在俸銀以及部分支發祿米之外,還有薪銀,但並不普遍關支,而且關支薪銀者,其數額也有較大的差距。如熱河都統年薪銀為08兩,察哈爾都統年薪銀為290兩,都統以下不支。密雲副都統為00兩,山海關副都統為0兩,副都統以下不支。廣州等處駐防各級將領則一律不支。另外,也還有少量的心紅紙張銀或紙張煤炭銀等項,茲據《戶部則例-廩祿》移錄之:”福州將軍歲給心紅銀一百八十五兩,廣州將軍一百五十兩,荊州將軍一百二十兩。成都將軍歲給紙朱銀六十兩,江寧將軍四十兩。
杭州將軍歲給心紅銀二十二兩四錢,綏遠城將軍十七兩五錢二分,密雲副都統印房及左右兩處歲給一百兩,京口副都統八十兩,熱河都統四十兩。察哈爾都統印務歲給十七兩五錢五分,煤炭銀六十七兩,左司紙張煤炭銀一百一兩八錢,右衛紙張煤炭銀一百四兩。乍浦水師副都統歲給心紅銀十一兩二錢,山海關副都統十兩,福建水師協領七兩,開封城守尉二十兩八錢。太原、右衛城守尉各歲給心紅銀八兩二錢,保定城守尉七兩四錢。雄縣、三河、固安、霸州、玉田、寶坻、東安、盧龍、良鄉、采育等縣防守尉各歲給心紅銀三兩七錢,順義、冷峰口、喜峰口防守尉各歲給心紅銀二兩四錢,羅文峪防守尉歲給心紅銀一兩二錢,滄州防守尉七錢,青州副都統一百兩。有人認為,“八旗武官,於正俸之外,還有巨額的‘薪銀’、‘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予以補貼”。似乎欠妥,既未分清禁旅八旗與駐防八旗,更是混淆了八旗與綠營的區別。應該特別指出,八旗將領在正俸之外的“薪銀”、“心紅紙張銀”等,與綠營武官所支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可以認為,八旗所支主要在於辦公,而不在於補貼將領的生活用度,所以,文獻上通常將“薪銀”、“心紅紙張銀”稱為“駐防衙門薪銀”、“駐防衙門心紅銀兩”等。
這種“駐防衙門”的定語,並非沒有意義。也就是在這個基點上,“薪銀”和“心紅紙張銀”隻支給各地駐防的最高衙門或最高長官,不像綠營那樣普遍關支。並且,依照事務繁簡的程度,有些駐防地區不支或支的很少。換句話說,八旗將領在授田之外的主要經濟來源是他們的俸祿包括“丁糧馬乾”以及後來支發的養廉銀。如前所述,綠營主要分駐各省,各省綠營的最高長官為提督,統轄一省軍政,與督撫並稱“封疆大吏”。提督之下依次為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綠營將領的俸祿由俸銀、薪銀、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等組成,不支祿米,一般統稱為俸薪銀。其標準亦有數次變更。
順治元年644年初次議定之時,各級將領隻有俸銀和薪銀二項,其他無支。
順治五年648年,又在俸銀和薪銀的基礎上加支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和案衣什物銀三項,遂使各級將領的俸薪大為提高,並一直維持到乾隆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