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1 / 3)

為什麼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作者:陳偉

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的觀眾大概都會納悶,這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曆盡千難萬險抓獲犯罪嫌犯時,總是不厭其煩地告訴人家:“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這段台詞實在令人費解,犯罪嫌犯竟然還有權保持沉默,拒絕警官的審訊,這嫌犯豈不是白抓嗎?

在真實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沒向嫌犯羅唆這段台詞,或者隻說了前兩句,嫌累得慌沒提後兩句,那麼這嫌犯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憲法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有人會問,搞錯了吧?既然有權保持沉默,那為什麼莫尼卡?萊溫斯基和克林頓都招了呢?是這麼回事兒,根據美國法律,有時政府或國會為了換取一個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證詞,可以保證不用他的供詞對他本人起訴。在克林頓“拉鏈門”一案中,為了得到萊溫斯基的真實口供去起訴克林頓,特別檢察官就給了她這種豁免權。而麵對萊溫斯基的供詞和裙子上的汙點,克林頓隻得采用鑽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詞遊戲的損招,招出他與萊溫斯基隻有“不適當關係”,逃避向聯邦大陪審團作偽證的嚴重法律後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詞純粹屬於被迫自證其罪,那麼這種供詞在法*是不能作為犯罪證據引用的。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v.Arizona)一案作出了一項影響深遠的裁決,這一裁決已成為美國本世紀內最重要的刑事裁決之一。

1963年,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ErnestoMiranda),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這麼個玩藝兒。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簽了字。

後來在法*,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官在審訊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力。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如果嫌犯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他指定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的前三條與米蘭達一案有關,而規則第四條,即如果嫌犯請不起辯護律師,法庭應免費為其指定一位律師的規定,則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項重要裁決。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人所共知,金錢不是萬能的;可請律師辯護,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一百多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隻是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v.Alabama)一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犯死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v.Wainwright)一案裁定,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應為被控犯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

1961年,一個中年窮漢,名叫克拉倫斯?伊爾?吉迪恩(ClarenceEarlGideon),因涉嫌闖入一家彈子房盜竊在佛羅裏達州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雖然堅稱自己無罪,結果還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監獄服刑期間,利用獄中的圖書館,刻苦自學法律,並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者申訴書”,為自己鳴冤叫屈,聲稱自己因貧困而被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憲法權力。這夥計在申訴書中使用了很多剛學來的法律術語,寫得有理有據、頭頭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訴。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強調,“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須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裏有數千名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後來大多數都獲得釋放。

說起監獄裏的在押犯人,這裏也有一個真實的故事,恕將當事人的真名實姓隱去。一位大陸留美學者,幾年前已入美國籍。這老兄在一場官司中一敗塗地,被法庭判處一千五百美元罰款或蹲五天大獄的懲罰,二者任選其一。此公是那種花錢特摳的主兒,又聽說美國監獄裏的犯人都給侍候得跟大爺似的,遂選擇到大獄裏蹲五天。

五天後,刑滿釋放,幾位朋友登門探望。相見時,隻見這老兄容貌憔悴,麵有菜色,眾人皆大驚失色,急問是不是在獄中受了什麼虐待,別不敢說,咱到法院告丫的去。這位仁兄回答,獄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麼好,但也還湊合,可以看書、看電視,有健身房,甚至還有乒乓球台。頭疼的是三頓飯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魚、意大利臘腸、火腿三明治、披薩餅等,一不留神還以為是給關進了北京的馬克西姆餐廳。頓頓吃西餐這活兒,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賊難受,第四天特痛苦,第五天最後一頓,哥們兒幹脆就絕食了。獄友問,幹嘛不吃不喝?得知緣由後,獄友壞笑說,你真是個傻帽兒(Dummy),在你之前,這兒關的也是個亞裔,那小子也吃不慣西餐,頭一頓飯就鬧絕食。後來獄方每天從中國餐館給他訂飯,什麼宮保雞丁、魚香肉絲,頓頓不重樣。獄友最後罵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媽的香極了(It’sfuckingdelicious)”!朋友們聽完,笑得幾乎岔氣兒。

捧腹大笑之餘,人們禁不住感歎,美國的監獄和法律製度簡直形同兒戲。美國法律給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權,好象比受害人的人權更重要;保護壞人,好象比保護好人還要優先;針對警方的清規戒律,好象比打擊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規還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辯護律師,精於鑽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極大爭議的陪審團製度,使美國的司法製度常常淪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來,隨著美國暴力犯罪問題的日益嚴重,絕大多數美國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從重從快打擊暴力犯罪。可美國最高法院卻好象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甚至反其道而行之。這最高法院裏的大法官們是不是都有點兒毛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