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2 / 3)

您說對了,美國最高法院有幾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確有毛病,而且病根兒淵遠流長。

在美國曆史和文化的深處,深藏著對官府的不信任以及對法官和警察老爺濫用權力的極度恐懼。熟悉曆史的人知道,美國人的祖輩當年在歐洲大陸飽受封建專製的迫害,離家出走來到新大陸後,再也容忍不了騎在百姓頭上橫行霸道的專製政府,操起家夥兒就跟英王的軍隊開打。美國的天下,是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打出來的。但美國的長治久安,卻是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佛遜和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思考出來的。托馬斯?傑佛遜當年主持起草了影響深遠的《獨立宣言》,詹姆斯?麥迪遜則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

什麼是憲法,用句土得掉渣兒的話來解釋,憲法就是管政府的法。為什麼要管政府呢?因為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都有權。而權力會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敗。說白了吧,因為手握大權,所以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有可能全都是潛在的壞蛋和腐敗分子,是潛在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應當是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加強法治,首先就是要從製度上約束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的權力和行為。

人類曆史已經證明,官府和警察幹壞事的本事,絕對要比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納粹德國沒費啥勁兒就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中國從五七年反右擴大化到*十年動亂,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之中的民眾,一不留神就達一億之多,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壞。

想當年,為了從製度上解決問題,1787年通過的美國憲法規定了很多約束政府的基本原則,比如像天賦人權、人民主權、限權政府、三權分立和製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製軍隊、代議製、聯邦製等。但是,從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這些原則很多都是虛的。比如,如果沒有言論、出版自由和新聞監督,三權分立實際上仍然很難防止官官相護、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天賦人權、限權政府可以侃得天花亂墜、唾沫星子亂濺,可是,如果執政黨中的野心家和貪官汙吏濫用權力,與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結,編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黨的頭頭腦腦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訊逼供、秘密審判、殘酷迫害,你是一點兒轍也沒有。一句話,如果沒有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憲法中的高調和好詞兒,全是白扯。

美國的開國先賢對當時憲法中的毛病當然心中明鏡。1791年,開國先賢一口氣給美國憲法增加了十條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和宗教自由,允許草民百姓擁有武器,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兩次受審,不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被告人享有迅速、公開、公正審判和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力,刑事案件和價值超過一定限額的民事訴訟由陪審團審理,不得對公民進行無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對犯人施加殘酷的懲罰等。美國憲法的頭十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權力製衡權力,以權力限製權力,用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為和司法腐敗之害的方法,逐漸確立新聞監督權和民權,製衡和約束政府的官權,形成立法、執法、司法、新聞監督和民權的五權分立與相互製衡。這種精心設計的權力製衡結構,有效地抑製了政府濫用權力的弊病。當然,美國憲法在當時隻保護了白人和有錢人的人權。但不管咋地,它畢竟是讓一部分人先民主起來,使美國社會逐漸走上了現代民主的道路。

什麼是現代民主,現代民主就是限製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人權。如果沒有限權政府和保障人權,民主選舉不過是徒有其名。納粹德國是通過全民投票、民主選舉成立的政權,但它的政府是專製獨裁、權力無限、以強淩弱和任意踐踏公民人權的法西斯政府,這種民主是選票箱掩蓋下的虛假民主,或者說是一種有選舉的暴政。

在今天的中國,若想紮實地搞點法治建設,與其熱衷於鄉鎮直選和縣級直選,不如在限製和監督鄉鎮、縣級政府胡作非為的權力和保障農村城鎮貧苦百姓的合法權利等方麵來點兒真貨。鄉鎮和縣級政府對農民打白條,實際上就是對農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在城市的經濟改革中,由於缺乏政治改革的配套,中央政府放權讓利的改革措施,實際上是把幾乎不受限製和監督的權力,敞開兒讓給了地方諸侯、貪官汙吏和企業老板,一旦絕對的權力在手,想不貪汙腐敗都難。草民百姓作為貪汙腐敗的最大受害者和最堅決的反對者,基本上處於任人宰割、無處申冤的地位。實話實說,中國人民作為一個整體,生存權已經不是個事兒了。而保障公民的人權,監督和限製政府的官權,防止大權在手的少數人濫用權力、貪贓枉法,遏製日益高漲的失業和犯罪浪潮以及貧富懸殊、司法腐敗等現象,已成為中國社會麵臨的最大挑戰。

在西方國家中,像美國這樣不但把公民的權利,而且把被告人的權利也寫入憲法,而總統、國會和政府官員一天到晚戰戰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飽受新聞媒體和民眾的指責和批評,恐怕是僅此一家。現今的美國社會,官權弱,民權強,新聞媒體是超強。政府官吏的權力非常有限,草民百姓的自由和權利很多,新聞媒體啥都瞎管,警察的權力則受到法律的嚴格限製。

嚴格限製警察的權力絕非偶然。美國的執法和司法製度涉及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證人、陪審團等,其中警察被認為是素質最差、最難監督、最傾向於執法犯法和胡作非為。在任何一個國家,警察與貪官汙吏和黑社會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警匪曆來是一家。凡屬大規模的走私販毒、洗錢受賄、貪贓枉法和劫財害命,從來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層背景。警方內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會上的犯罪嚴重得多,對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壞也大得多。此外,美國民間藏槍兩億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滿危險。警察常年累月與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惡報惡、濫用武力、無視正當法律程序等情緒化和非理性行為,想改都難。所以,盡管法規森嚴,但美國警察違法亂紀、濫用權力的事仍然不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