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eCorps,orCoastGuarddesignatedtoperformlegaldutiesforacommand.(13)Theterm“judgeadvocate”means—(A)anofficeroftheJudgeAdvocateGeneral’sCorpsoftheArmyortheNa?
vy;(B)anofficeroftheAirForceortheMarineCorpswhoisdesignatedasajudgeadvocate;or·2·(6)“軍校學生”,是指美國陸軍軍官學院,美軍空軍軍官學院或者美國海岸警衛隊軍官學院的學生。
(7)“海軍軍校學生”,是指美國海軍軍官學校的學生以及其他在海軍服現役的軍校生。
(8)“軍隊”,是指任一軍種或者諸軍種的統稱。
(9)“原告人”,是指在指控上簽字並宣誓,或者指派他人以自己名義在指控上簽字並宣誓的人,以及其他對被告人的訴訟具有切身利益的人。
(10)“軍事法官”,是指根據本法第26條選派至普通軍事法庭或者特殊軍事法庭的軍官。
(11)廢止。
(12)“海軍法律顧問”,是指在海軍、海軍陸戰隊以及海岸警衛隊中,受指派為指揮官履行法律職責的軍官。
(13)“軍法顧問”是指:①陸軍或海軍軍法總署工作班子成員;②空軍或海軍陸戰隊中指定擔任軍法顧問的軍官;第一章通則續表(C)acommissionedofficeroftheCoastGuarddesignatedforspecialduty(law).(14)Theterm“record”,whenusedinconnectionwiththeproceedingsofacourt-martial,means—(A)anofficialwrittentranscript,writtensummary,orotherwritingrelatingtotheproceedings;or(B)anofficialaudiotape,videotape,orsimilarmaterialfromwhichsound,orsoundandvisualimages,depictingtheproceedingsmaybereproduced.(15)Theterm“classifiedinforma-tion”means(A)anyinformationormaterialthathasbeendeterminedbyanofficialoftheUnitedStatespursuanttolaw,anExecutiveorder,orregulationtorequireprotectionagainstunauthorizeddisclosureforreasonsofnationalsecurity,and(B)anyrestricteddata,asdefinedinsection11(y)oftheAtomicEnergyActof1954[42U.S.C.2014(y)].(16)Theterm“nationalsecurity”meansthenationaldefenseandforeignre?
lationsoftheUnitedStates.③海岸警衛隊中指定承擔特定(法律)職責的軍官。
(14)“記錄”,在與軍事法庭程序相關時,是指:①官方書麵記錄、書麵總結或者其他與程序相關的文件;或者②官方錄音、錄像或者其他類似載體,以聲音或聲音和影像的方式再現訴訟程序。
(15)“機密信息”,是指①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由美國政府官員根據法律、總統行政命令或者條例中明確規定未經授權不得披露的所有信息和資料;②1954年《原子能法》第11條第24款規定的所有保密信息。〔1〕(16)“國家安全”,是指美國的國防以及外交關係。
本條是對法典中關鍵詞語的界定,這種立法模式在英美法係當中比較常1954年《原子能法》第11條第24款規定的保密信息(restricteddata)是指所有與下列內容相關的信息:①原子彈武器的設計、製造、使用;②特殊核物質的生產;③使用特殊核物質以產生能源。
〔1〕·3·見,而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條講的是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對於一些特定詞彙的解釋,比如“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等概念,則是在第九章“有關用語的解釋”當中涉及。從對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的研究角度而言,第1條作為基礎概念必須掌握,並在後續的使用過程中加深對於這些概念的理解。《美國法典》諸多法律的集合體,《統一軍事司法典》(以下簡稱《法典》)設在第10卷武裝力量卷中。在對《法典》進行研究時可以發現,不僅同一法典法條前後之間相互引用,不同的法典條文也經常有所涉及,這就要求研究者必須在解讀的過程中進行擴展,無疑增加了研究法典的難度。
美國武裝力量由五部分組成,分別是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和海岸警衛隊。其中,陸軍、海軍和空軍屬於傳統的軍種,在此三軍種中均設置軍法總署,軍法總署的負責人即為軍法總署署長(JudgeAdvocateGeneral)。
海軍陸戰隊是美軍中唯一的一支無需國會批準總統便可動用的部隊,享有《憲法》賦予總統的特權。從行政角度上來看,美國海軍陸戰隊與美國海軍同屬國防部下屬的美國海軍部,但通常情況下它作為一隻單獨的軍種執行訓練作戰任務,其地位甚至還高於其他軍兵種。〔2〕海岸警衛隊是隸屬於國土安全部的武裝力量,〔3〕主要履行國土防衛、海上安全、海上治安、海上交通、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等職責。〔4〕根據美國法典的規定:“海岸警衛隊是一個軍事機構,無論何時它都是美國武裝力量的一個分支,而不僅僅是戰時或總統下達命令時。”海岸警衛隊的總法律顧問(JudgeAdvocateGeneral)是該武裝力1926年,美國人將建國二百多年以來國會製定的所有立法(除獨立宣言、聯邦條例和聯邦憲法外)加以整理編纂,按50個項目係統地分類編排,命名為《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簡稱USC),首次以15卷的篇幅發表,這是第1版《美國法典》。1964年,編輯出版了修訂版,以後每年出版增補卷。2006年,編輯出版了51卷,其中第10卷為武裝力量(Title10ArmedForces)。從《美國法典》的結構來看,可以分為卷(tittile),篇(chapter),章(subchapter),條(article)等。
〔2〕嚴燕子、王平貞:“美國海軍陸戰隊的戰鬥文化”,載《軍隊政工理論研究》2014年第2期。
〔3〕海岸警衛隊由現役人員、文職人員、預備役人員以及輔助人員組成。現役人員主要從美國海岸警衛隊大學和其他大學招募。根據從事的不同職業,現役人員又分為四類,分別是甲板及武器類、輪機及船體類、行政管理及科研類和航空類。參見馬道玖:“美國海岸警衛隊簡介”,載《中國海事》2006年第2期。
—〔4〕劉大海等:“美國海岸警衛隊職能演變及工作量占比研究——基於2008-2015年美國海警官方數據”,載《海洋開發與管理》2016年第7期。
〔1〕〔1〕非常複雜,因為它是·4·第一章通則量中最高級別的法律顧問。〔1〕(commandingofficer)這一術語進行界定時就提到了由總統委任而有軍銜的官員,即委任狀軍官(commissionedofficer)。與委任狀軍官相對應的是非委任狀軍官(noncommissionedofficer),還有準尉(warrantofficer)、士官(pettyofficer)等,這些類型的軍人在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中還會不斷地出現,因此有必要給讀者,特別是對美國軍人體係不了解的純法學背景的讀者進行簡要的介紹。
委任狀軍官(commissionedofficer)包括從少尉到上將十個等級。美軍選美國軍人可以劃分為多種類型。《法典》第1條第3款在對“指揮官”拔軍官的渠道有五個,分別是後備軍官訓練團、候補軍官學校、軍種軍事學校、直接委任和戰時委任。在獲得國會同意後,軍官獲得總統委任並進入軍官團。〔2〕頒發軍官委任書是體現國家最高信賴的特殊形式,這種信賴事關公民生死,代表著國家的最高授權。而享有這種特殊信賴的人,常常是涉世不深,沒有太多領導經曆和戰爭經驗的年輕人。這就更體現出國家對軍官這一特殊團體的信任至高無上,體現出軍官委任書的重大意義及它所承載的重大責任。所以,每一位軍官時時刻刻都不能辜負這種莫大的信任。
任時,軍官要進行宣誓。〔4〕〔3〕在接受委序列。美軍士兵(Enlisted)分為九級,其中E-l~E-3是士兵。依據各軍種不同,E-4則成為非委任狀軍官,一般是在服役3~6年之後,也就是陸軍和海軍陸戰隊的下士(E-4)以上和其他軍種的軍士(sergeant)以上成為非委任狀軍官,空軍是從E-5才是非委任狀軍官。E-4~E-6是初級非委任狀軍相對應的空軍則是E-5~E-6;E-7~E-9是高級非委任狀軍官(seniornon?
commissionedofficer),海軍陸戰隊的高級非委任狀軍官是從E-6~E-9,稱為目前第二十任總法律顧問為StevenJ.Andersen,於2016年6月任職。
〔2〕王文利等:《美軍軍官人事管理》,解放軍出版社2010年版,第3頁。
〔3〕總政治部聯絡部編譯:《美軍軍官》,解放軍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
〔4〕宣誓的內容為:“我將支持並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抗擊國內外一切敵人;我將竭誠效忠憲法;我自願承擔這一義務,絕無任何思想保留,絕無任何規避之意圖;我將徹底而忠誠地展行即將肩負之職責。願上帝保佑。”〔1〕與委任狀軍官不同,非委任狀軍官(noncommissionedofficer)則屬於士兵官,其主要職能是指揮管理和擔任班長,培訓初級士兵並指導其職業發展,·5·參謀非委任狀軍官,其職責集中於領導層而不是技術專家。〔1〕指委任狀軍官(commissionedofficer)或準尉軍官(warrantofficer)。
此外,《美國法典·軍事法卷》第一章第101條規定,“軍官(officer)”〔2〕委任狀軍官包括委任的準尉軍官,準尉軍官可以分為有軍銜的準尉軍官和有委任狀的準尉軍官。準尉軍官分為5級,其定位高於軍官學員和候補軍官,但是級別要低於少尉軍官。準尉是高技能、單一專業發展的軍官。準尉有能力指揮部隊的疏散、集結、行動以及艦艇、飛機和裝甲車輛,並能組織引導、教練、訓練和擔任輔助性的顧問。但是,準尉的首要任務是作為一名技術專家,提供寶貴的技能、指導以及向領導者和機構提供他們特殊領域的專業意見,〔3〕沒有實際的作戰指揮權力。因此,也有人將準尉軍官定義為“一名戰場技術專家,為指揮官提供專業技能,指導並向有關機構提供特殊領域的專業意見”。〔4〕第2條受本法管轄的人Article2.Personssubjecttothischapter(a)Thefollowingpersonsaresubjecttothischapter:(1)Membersofaregularcomponentofthearmedforces,includingthoseawaitingdischargeafterexpirationoftheirtermsofen?
listment;volunteersfromthetimeoftheirmusteroracceptanceintothearmedforces;inducteesfromthetimeoftheiractualinduc?
tionintothearmedforces;andotherpersonslawfullycalledororderedinto,ortodutyinorfortrainingin,thearmedforces,fromthedateswhentheyarerequiredbythetermsofthecallorordertoobeyit.第2條受本法管轄的人一、下列人員受本法管轄(1)武裝力量常規成員,包括服役期屆滿等候退役之人、集結或接收入伍的誌願服役人員、正式征召入伍人員,以及其他依法服從征召或者命令進入武裝力量,或者在武裝力量中服役或者接受訓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