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百歲維權(2 / 2)

二、對於我們私人書信被拍賣一事,在此明確表態,我堅決反對!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權利,立即停止侵權,不得舉行有關研討會和拍賣,否則我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

三、現代社會大講法治,但法治不是口號,我希望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一基本人權。我作為普通公民,對公民良心、社會正義和國家法治,充滿期待。

楊絳先生委派律師向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出要求停止拍賣的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求。

2014年,楊絳先生是在病痛與維權中度過的。年初的兩個月間,她因腸梗阻和肺部

感染住院,飽受病痛折磨,但她的維權決心沒有變。

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私人書信被拍賣的行為,涉及物權、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多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而且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等,都屬於書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轉移而轉移。

因而楊絳先生的維權行動得到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序良俗,應依法禁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認為:學者的私人書信可能包含著豐富的知識和信息,因而具有極高的文學藝術科學價值。但是,出於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個人通信中的私人信息進行公開和使用,應當以尊重個

人意願為前提,即應當最大限度地對公民個人利益進行保護。

中貿聖佳公司未經楊絳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並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錢鍾書、錢瑗、楊絳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大範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相關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不良影響,應承擔法律責任。

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況且楊絳已於信中明確要求其將手中書稿、信劄等妥為保藏。基於此,李國強作為收信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後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絳涉案隱私權的侵害,依法應與中貿聖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結果:

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4月10日,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楊絳訴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中貿聖佳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4月15日,楊絳先生表示將獲賠的20萬元全部捐獻給公益組織。

楊絳先生的這次維權事件,由於其巨大的社會意義而在當年成為文化界乃至法律界的十大事件之一。

“不爭”不意味著沒有“底線”。耄耋之年的楊絳,毅然決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書信的隱私權和著作權時,很多人起初不明所以,非常驚訝,了解事件始末後,表示理解,並且特別佩服老先生的維權行為。

名人拍賣古來有之,人們似乎已經司空見慣。年過百歲的楊絳勇敢地站出來,走上法庭,使這個問題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喚醒人們的法律意識,對名人書信拍賣引發的隱私權、名譽權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

很多法學院都把這個事件當作案例,此案例給持續飆漲的名人信劄收藏熱敲響了警鍾。

前人栽樹,後人乘涼。2014年5月,作家莫言的手稿被拍賣一事,很快就依法得到解決。

一百零二歲的楊絳先生打贏了官司,不但維護了自身權利,也對健全與拍賣相關的法律法規產生標杆性意義。

不生事,不惹事,不怕事。像父親楊蔭杭當年勇於堅持司法獨立一樣,楊絳先生對違背社會道德、法律法規,有損於故人聲譽的事件,毫不

妥協,堅決抗爭,鬥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