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廣告讓我們不快樂(3)(3 / 3)

這個時候,我趁機做一個利用孩子的廣告:一個吵鬧不堪,喜歡耍無賴的孩子,廣告詞——當初為什麼不用這個!畫麵——保險套!

父母權威的喪失,對於兒童的成長有很大的不利影響。兒童蔑視父母,更傾向於直接接受社會信息,而社會信息雜亂無章,成人都難以應付,理性未發育成熟的兒童如何能夠正確對待?父母的權威本來應該是兒童進入社會的一道安全閥,然而,在商業社會中,僅僅通過購物這一項活動,就足以顛覆父母的權威,讓父母迅速與孩子產生不可跨越的代溝。

父母與孩子應該成為朋友,則是另外一個具有欺騙性的說法。傳統社會講求孝順,意思是說孩子要聽父母的話,因為父母是孩子最早、最直接的老師。現代商業社會不僅在消費行為上否決了孩子對父母的孝順,甚至倒過來,變成父母要“孝順”孩子,要按照孩子的意願行事。這真的很不好。

總結一下。出於推進理性消費的願望,出於反對非理性消費的願望,兒童廣告應該受到嚴格限製。希望我們國家的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能夠早日重視這個問題。通過這個話題,還可以進一步考慮,對於明星的廣告也應該有相應的限製,因為,太多的明星廣告同樣是在鼓勵非理性消費。

廣告不能太忽悠

中央電視台曾在“3·15”晚會點了郭德綱的名,當時議論紛紛。在這個事件中,有幾個問題值得一說。

第一,郭德綱很冤枉。

從現在《廣告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來看,郭德綱沒有錯。從廣告製作到廣告發布,管理部門有很多道門檻可以不讓這個廣告出爐,郭德綱沒有義務和權利到管理部門去查驗廠家提供的文件是否屬實。但是,廣告發布方應該是有這個義務的。說郭德綱收了200萬代言費,發布方又收了多少廣告費呢?應該比郭德綱多得多。所以,郭德綱招來一頓臭罵,的確很冤枉,誰讓發布者大多是公家的,郭德綱是個個體戶呢?不罵發布者,隻罵郭德綱,那叫顛倒黑白,意氣用事。再說,沒有發布者同意發布,從邏輯上說,郭德綱就白做廣告,說不定還拿不到錢。

第二,中央台無可指責。

不管人們私下裏還是公開地說中央電視台有打擊報複的嫌疑,但是,這種說法上不了台麵。中央台在節目裏說的都是事實,怎麼評論是大家的事情。中央台在述說事實的時候采取怎樣的技術手段,隻要沒有例如拚接畫麵、偽造聲效等作弊行為,也就沒有問題。郭德綱的廣告形象出現1次還是100次,那是中央台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明星代言無法管。

有人說明星做廣告代言必須對產品負責。首先,《廣告法》好像還沒有相關的配套條例;其次,郭德綱說他確實用過,而且有效,除非能證明他在說謊,否則就沒什麼可多說的。他有效別人無效,太正常了。最後,即使證明郭德綱在說謊,除了道義上譴責一下,還能怎樣?比方說我自己拍了一個廣告,說我能把泥巴變成黃金,我自己就愛這麼玩,並不犯法。媒體不允許這個廣告發布就是了,管不了我拍。如果我自己發布,那麼責任當然由我負。可惜現在發布者大多見錢眼開,不實廣告很容易找到發布的地方。

第四,製定法律也沒用。

有人說應該學習國外的法律,對於明星做廣告多加限製。即便如此,這類限製也隻能減少明星做廣告的副作用,不可能解決根本問題。早年,美國煙草商為了讓明星在電影裏有一個抽煙的鏡頭(不必出現品牌,隻要讓大家學著抽煙),花幾百萬很正常。現在,很多電影、電視裏出現的道具都是收錢的,性質與當年的抽煙一樣,這算廣告嗎?總不能再規定電影電視裏都不能出現品牌吧。再說,明星日常的生活用品也可以成為變相的廣告,怎麼管?比方說,明星穿了一件看得見品牌的衣服出席一個活動,廠家給他免費提供的衣服質量很好,顧客買回家卻褲襠開裂,你還能去告他?

第五,廣告就是大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