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廣告讓我們不快樂(4)(2 / 2)

明星拍廣告,不管是葛優還是諸葛優,不管是郭德綱還是李德綱,有人願意出錢,拍一個大便變黃金的廣告,在家裏自己放,自娛自樂,一點都不違法。但是,發布這樣的廣告就有問題。所以,虛假廣告真正的症結不在於明星,而在於收了巨額廣告費的媒體發布者。這些明星你說他見錢眼開也好,說他缺乏責任心也好,但是,他隻要不是事先明知有假,依然與騙子聯手,他就沒有問題。明星沒有權利左右媒體的發布,隻有廣告主的金錢能夠左右媒體:在哪裏發布,什麼時候發布,發布的密度有多大,等等。

郭德綱收了幾十萬,葛優收了幾十萬,發布廣告的媒體收了多少呢?幾百萬?幾千萬?葛優可以將自己收到的代言費交給警方,那麼,媒體收到的廣告費是否也該吐出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虛假廣告的真正罪魁是見錢眼開的媒體,與媒體相比,明星就算有責任,也是小兒科。我不是要為明星開脫,而是現實就是如此。麵對虛假廣告,矛頭沒有針對媒體,那是因為媒體之間“惺惺相惜”,誰也不願揭同行的短,因為一旦媒體在虛假廣告問題上互相揭短,誰的屁股都不幹淨,誰都有一大堆問題,沒有哪個媒體敢在這個問題上理直氣壯。於是,大眾跟著假裝正義的媒體,一起把矛頭對準明星,轉移了本該對準媒體的視線。

把虛假廣告的責任統統歸到明星頭上的盲目行為,即便今後某個法律規定明星都不允許做廣告,隻要媒體見錢眼開的作風不改變,虛假廣告仍將危害大眾。不用明星,用普通人不行嗎?因此,追究虛假廣告的責任,首先應該針對媒體,應該清查所有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包括電視台、電台、報紙、雜誌、網站、戶外廣告等,將它們發布虛假廣告的收入統統沒收,然後再加以罰款,讓這些媒體知道不負責任地發布虛假廣告,是要承擔責任的。把板子打在明星屁股上,那是打錯了地方。按照現在這種狀況,不該被打的人痛死,該被打的人不光自己偷偷樂死,還在拚命打別人。

虛假廣告的受害者是大眾和社會,為大眾設立不被欺騙的安全閥,是社會的責任,具體承擔者就是媒體和政府部門,哪怕說對於明星代言、做廣告的立法存在缺陷,那也是立法部門的事情。把責任一股腦兒推到明星個人頭上,未免不夠厚道。

虛假廣告好比一棵草,廣告主是種子,媒體和政府是土壤,明星充其量隻是化肥。沒有了化肥,隻要有種子,有土壤,虛假廣告的草依然會長成一望無際的草原。

治理虛假廣告:別隻打蒼蠅不打老虎

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廣告法》,名人代言廣告又引起人們的關注。繼葛優、郭德綱之後,趙忠祥、侯耀華又成為焦點人物,因為,他們曾經代言的廣告被指屬於虛假廣告。侯耀華是道歉了,據說老趙不服要上訴,恐怕也不會像他想的那樣擺脫幹係。針對這一情況,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近日說,在修訂的《廣告法》中,建議增加廣告“參與人”作為廣告主體,以便一旦出現虛假廣告,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原則,向“參與人”索求民事責任。這個建議需要分析一下。

這個建議的前半部分比較實事求是。名人在其所代言的廣告中隻是“參與人”。“參與人”基本上是一個中性詞,難以判定參與到什麼程度。一般來說,一個虛假廣告真正的責任人應該是廠商、廣告商和發布商,名人雖然也參與其中,但是,名人隻要與廠商、廣告商、發布商沒有除了報酬之外其他的經濟關係,基本上就是單一關係的“參與人”。雖然名人在虛假廣告中也有獲利,但是,真正非法獲利的大頭,是廠商、廣告商和發布商。因此,如果打擊虛假廣告隻盯著名人,很可能會造成隻打蒼蠅、不打老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