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廣告讓我們不快樂(5)(1 / 2)

在治理虛假廣告問題上,人們應該分清主次,名人代言的責任是應該追究,但是,代言的名人絕不是虛假廣告的主要責任人。虛假廣告真正的罪魁禍首是唯利是圖的廠商,以及見利忘義發布廣告的媒體。隻盯著名人,某種程度上是廠商和媒體一起轉移人們的視線。比方說前幾年葛優代言了造林廣告,他退回了全部代言費,那家機構也因違法而被查處,但是,發布這一廣告的媒體呢?如果沒有媒體的狂轟濫炸,僅憑一個葛優說幾句話,就能讓幾十萬人上當?那麼,葛優把錢都退出來了,媒體當初收的巨額廣告費呢?有沒有退出來,用以賠償受騙群眾的損失?

因此,對待虛假廣告,首先需要明確的第一責任人,是唯利是圖的廠家;第二責任人,是見利忘義的媒體;第三責任人,才是代言的名人。由此,要說到國家工商總局建議增加“參與人”的另一個內容,這個建議說,一旦出現虛假廣告,受害的消費者可以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賠倍。我認為,這部分內容不具操作性,也不合理。比方說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吃死了人,受害者家屬如何向廣告代言人索賠?很顯然,受害人應該向企業索賠,或者向發布這一廣告的媒體索賠。現在一般的情況是,如果事情鬧大了,廠商也要倒黴;如果事情不太大,代言的名人最倒黴。

但是,不管事情的後果有多嚴重,有一個真正的參與人、重要的參與人,幾乎沒有任何責任,那就是媒體。在虛假廣告的生態鏈中,隻有媒體旱澇保收:發布虛假廣告的時候,大肆收錢;虛假廣告出現問題時,又嚴正地批判,博得好名聲。這種狀態合理嗎?

我並非同情那些代言的名人。但是,基於公平的概念,一件事情造成了壞的結果,要追究責任,一定要分清責任的主次輕重。虛假廣告現象把矛頭一味對著名人,實際上是不公正的體現。在商業社會裏,偶像之類的名人、明星,大多都是資本的附庸。他們寄生在資本的身上,主要工作就是為資本塗脂抹粉、歌功頌德、做牛做馬,以換得資本的青睞,再換得自己的榮華富貴。因此,一旦資本家出現了虛假廣告,很容易就拋出名人、明星當替罪羊。社會一味痛打明星這條落水狗,要麼是讓唯利是圖的廠商偷著樂,要麼就是媒體與資本家聯手,轉移人們的視線。

所以,在虛假廣告中,名人的責任在我看來很簡單,沒收代言所得,再根據情況處以數量不等的罰款和其他處罰,就夠了。虛假廣告的受害者要追究責任,追不到代言的名人頭上,而應該追到廠商和媒體的頭上。鼓動受害者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責任,某種程度上也是資本和媒體虛晃一槍,把玩偶一樣的名人、明星拉出來做一下擋箭牌。等到受害者發現此路不通、另找方向的時候,廠商已經偷著樂了很久了。

從根本上說,一個社會金錢至上的風氣不改變,賺錢第一,發財成為所有人的第一需求,那麼,這個社會的虛假廣告就不可能減少,隻會越來越多。尤其是,當一個社會在金錢至上的同時,還在貶低道德、踐踏道德,那麼,虛假廣告就是這個社會在自食其果。《廣告法》屬於法製的範疇,應該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解決不了虛假廣告的根本問題。

廣播電台的小驚喜

廣告在我們今天的生活中,已經是一個無法擺脫的存在。從我的感受來說,大多數廣告都是令人不悅的。手機裏的垃圾短信,電子郵箱中的垃圾郵件,家庭信箱的垃圾彩頁,電話鈴聲之後的推銷,街上無所不在的小廣告,各種媒體上堂而皇之的廣告……無一不在吸引著我們的目光,吸引我們的注意。我們沒法拒絕廣告,它是生命力旺盛的侵略者,侵入我們的生活,侵入我們的思想。廣告的目的隻有一個——我們的錢包。目標單一,手段卻無比複雜多樣,讓人避之不及、躲之不及、防之不及,讓人不煩也難。

開車的時候,我喜歡聽廣播。廣播節目現在也像電視節目一樣,有不少聽眾參與的方式,比較常見的是發手機短信。主持人往往這樣說:觀眾朋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參與我們的討論,移動用戶發送到××××,聯通用戶發送到××××,每條短信資費0.5元,不含通信費。這種方式算不算廣告,似乎有點模糊。我不想給自己找麻煩,仔細地分辨廣告的準確定義。我把凡是呼籲人們花錢的行為,都視為廣告。雖然寬泛了點,但是,作為廣義的廣告定義,馬馬虎虎也算可以。這個定義隻排除了公益廣告,但基本上可以囊括商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