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官同意後,童把與原告黃白英相識至送寶隆醫院救治這一年來的經過細述一遍,但與以前所供多有不符處。他一再表示,這次全係實話,毫無隱匿。又反複強調,因為與原告交往,自己與父兄、妻子不睦,且負債累累,沒有顏麵再活在世上,所以在旅館想與黃一起服毒自盡。但等他揭開汽水瓶蓋,桌上藥片已被黃全部吞下,因不忍她死,即雇車送往醫院。
話音剛落,被告律師劉世芳詢問原告說:“三毛把藥片給你吃的時候,他的麵孔是很可愛的樣子呢?還是很凶狠難看的樣子?”
黃激動地回答:“照你想一個人把毒藥給人吃的時候,他的麵孔是可愛呢,還是難看?”
劉律師一時語塞,無言以對。旁聽席上發出一片笑聲,法官馬上敲槌製止。
訊供結束,吳推事宣布開始辯論。原告代理律師起立聲明,告訴人對於民事賠償訴訟部分,請準予保留。厲誌山律師控訴:“原、被告初因友誼關係,而黃早與第三者發生關係,待童向黃求婚不成,故逼其服毒。童明知該藥片性甚猛烈,而當時藥店也已告知,但仍迫令原告吞服。查教唆自殺有多種手段,本案被告係恫嚇一種,請照刑律第290條第一項判以罪行。”被告童三毛代表律師辯護說:照所控案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但此案之發生,實為新文化、新時代所不容,故應細究雙方之背景。原告為舞女,其目的在金錢,所謂戀愛,乃自欺欺人之名。被告與原告相好,揮霍無度,負債累累,為家庭所不容。造成這一結果,實由原告而起,且原告移情別戀,致使童三毛心情鬱悶。此案以公正態度研究,被告實無迫使服毒之故意,又有同死之心,適用刑律第290條第三項同謀自殺。又自殺未遂,被告即行施救,當用該律第76、第77條,免除刑事處分。至此,法官又問雙方當事人,有無補充說明。黃白英聲明,對童三毛的供述,她不能承認。問童時,搖頭表示沒有補充。於是,法官諭令退庭,準延期宣判。
一周後,法院公開宣判此案。當天,黃白英並未到場。法官吳廷琪當庭宣讀判決書,稱被告童三毛犯教唆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判決前羈押天數,準以兩日抵刑一日。童對判決不服,表示準備上訴。
▲《良友》畫報上的黃白英
童三毛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向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提起上訴。
同年9月,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受理此案。法院委派宋沅為裁判長,會同高君湘、葉在畸推事,共同審理。最後,判決童三毛上訴駁回,仍送回捕房羈押。後來,童被移押於上海提籃橋監獄。
二審法院判決後,童三毛仍不服,又上訴到南京最高法院。經閱卷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此案尚有部分疑點沒有排除,決定發回江蘇重審。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派庭長鬱華承辦,重新調查審理,其時已是1932年初,童三毛在獄中已度過一年多時光。他在監獄不慎染上肺病,且病情加重,法院批準保外就醫。
1932年4月22日,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開庭複審童三毛案,主審法官為鬱華庭長。黃白英仍缺席,童三毛和代理律師到場。法官照例問明當事人年齡、籍貫、住址、職業等,然後由捕房律師陳述案情。在庭審辯論階段,捕房律師堅稱,本案係教唆自殺,初審認為情真罪實,故處以二年徒刑。而被告律師辯護說,本案雙方謀為同死,且事後被告將黃急送醫院救治,實係中止行為,今童已監禁年餘,身患重病,應酌情免除罪責。最後,法官諭令退庭,擇日宣判。
又過了一段時間,高二分院才正式宣布,原判決撤銷童三毛教唆自殺,免除其刑。
與童三毛的境遇不同,黃白英因此案一舉成名,受到上海不少劇場、書場的邀請,四處表演掙錢。她放棄了跳舞生涯,轉而成為以演出為生的舞台優伶,並開始涉足娛樂業和電影業。1932年元旦,她受北四川路榮記廣東大戲院邀請,參加該院新年演出活動。為招徠客人,舉辦方事先大肆刊登廣告,稱黃白英“名震申江,能歌能舞,美豔無雙”,並將她的名字放大,和電影明星阮玲玉的名字並列。次年,她與電影皇後蝴蝶、談瑛等一起,出席由海上著名的鴻祥公司舉辦的時裝表演會,出盡了風頭。她還參與拍攝教學影片《棉花》等,其劇照赫然刊登於南北畫報。
值得一提的是,黃白英在民族危急時刻,挺身而出,表現了應有的愛國情懷。“一·二八”淞滬抗戰時,她與阮玲玉等數次前往上海愛文義路(今北京西路一段)中國紅十字會傷兵醫院慰問,送去水果食品,還捐獻衣服、棉絮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