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7日,重慶市工業學校學生熊心在一景區內溺水自殺身亡。此前的1月20日至29日,她與其班主任劉東同宿五次。不過,警方在熊心身上並未檢測出精液成分。
而後,王強一紙訴狀將劉東、學校和景區告上法庭。最終,劉東被判賠償熊心父母23萬餘元。
但王強對頂端新聞(爆料熱線:0371-86088666)記者表示,時隔五年,劉東的賠償款一直沒有到位,申請強製執行也沒用。而作為被告的劉東則對記者表示,他和熊心同宿時什麼都沒發生,隻是出於關心,擔心她出事。
班主任在10日內和學生五次同宿
熊心出生於2002年,在父母眼中,她是一名乖巧的女孩,成績也不錯。2018年,時年16歲的她進入重慶市工業學校軌道運營專業學習。其父王強告訴記者,入學後,熊心就很少回家了。
判決書顯示,熊心入學的前一個月,劉東通過應聘該校的崗位,成為學生教育管理幹事。入職後,學校安排劉東擔任熊心所在班級的班主任。
2019年1月,學校期末考結束,熊心未離校回家。1月20日,熊心和同學唐某以及劉東的親兄弟劉某某一起乘車到重慶榮昌。在派出所的筆錄中,劉某某稱是劉東叫他開車去接劉東,順便將兩名同行的學生送到榮昌。
到達榮昌後,劉東、熊心和唐某下車,在吃晚飯時熊心和劉東一起飲酒。法院審理查明,喝酒當晚劉東就用自己身份證在旅店開房和熊心同宿。1月21日,劉東再次用自己身份證開房和熊心同宿。1月22日,熊心到唐某家留宿。1月27日晚,熊心坐車至大足與劉東同宿一家旅店。1月28日晚和1月29日晚,劉東同樣和熊心同宿。此後,熊心才又回到唐某家中住宿。
2月7日,熊心在重慶市榮昌區仁義鎮香草園內死亡,警方現場勘查和屍表檢驗確認熊心係溺水死亡。
頂端新聞記者從家屬處獲取的一份劉東和熊心的聊天記錄顯示,劉東曾多次邀約過熊心。2月4日,熊心出事的前三天,熊心曾發消息給劉東抱怨其不給她找工作,並說自己外婆身體不好,媽媽吐血在醫院,“我恨你,現在讓我怎麼回去,除非我死,為啥老天這樣。”
後續,熊心在聊天說自己吃了20顆感冒藥。判決書顯示,熊心同學唐某表示,熊心到她家玩了兩三天後,父母和老師都打電話叫熊心回家,但其拒絕回去。大年三十(4日)那晚,熊心就吃下了20多顆感冒藥。
對於此事,王強向頂端新聞記者回憶,當時妻子因為生病住院,他便打電話叫女兒回去。“她就是不回來,在那邊一直哭,也沒說為什麼。”王強說。直到後來得知女兒的消息,便是其溺亡的消息。
在警方的筆錄中,唐某認為熊心是因為和劉東發生性關係想不開跳河自殺,但劉東在警方的問詢中矢口否認,稱同宿期間沒有發生性關係,隻是為了安撫熊心的情緒留宿。事後,公安機關《DNA鑒定書》顯示:Y染色體檢驗無結果,未檢出人精液成分。
法院:班主任和學生已經產生了超越正常師生關係的曖昧
熊心死亡後,父親王強及母親把劉東、學校和女兒死亡地的景區告上了法院。王強向劉東和學校索賠死亡賠償金69萬餘元,向景區索賠23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東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是履行職務,屬於個人行為。熊心作為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對社會客觀環境和自我主觀認知的能力仍有不足,思想不夠成熟,情緒波動大,與成年人相比更易在思維陷入誤區時影響判斷能力,作出極端選擇。劉東作為成年人、在校老師,對未成年人的上述特點應當清楚知曉。
法院表示,放假後,劉東和熊心相處的過程中,其已經知曉熊心情緒低落,已有預知“害怕她出事情”,但在得知大年三十當晚熊心在唐某家大量吞食感冒藥意圖自殺時,未及時采取妥善措施,未及時通知家長,仍放任熊心獨自離家在外。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證據顯示造成熊心情緒低落最終自殺是因為家庭原因,但劉東作為將熊心帶離學校並在校外陪同的成年人,對熊心負有妥善照顧的義務。熊心最終自殺死亡,劉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劉東被判承擔30%的責任,賠償234414.6元。至於學校和景區,因學校放假和自殺是主觀行為,法院認為這兩者不存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