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篤宗族、和鄉黨:鄉族倫理的主要指向(3 / 3)

本宗絕嗣,利其財產,不為立嗣,照值百錢受諸苦一次,大獄監固。

富貴時訂婚,因貧賤反婚,照一姻受諸苦百次,大獄百年,滿,放貧鰥。因婚結仇,加諸苦一倍,監固。

嫁娶苛責求全,致生仇怨,照一姻受諸苦八十次,大獄六十年,放姻仇報。

族有孝義節烈,應表不表,吝惜財力,不倡首;本族孝義節烈,見其貧乏,漠視不恤,不代請旌,照一人受諸苦五十次,大獄五十年,放旌表害報。

待有服宗親,即小功緦麻之喪,忽其貧弱,擅服色服,不為禮,或因怨阻喪,照一人受諸苦三十次,大獄三十年,放如是報。

族有聰敏子弟,貧不能學,漠不培植,照一人受

諸苦三十次,大獄三十年,滿,放瘖聾。

急難求救,能救不救;遭不幸,流落無依,能顧不顧,始終異誌,照一人受諸苦三十次,大獄三十年,滿,放貧跛。若因失救廢命,加五倍,大獄監固。

負一重托,摘發陰私,照一事受諸苦三十次,大獄三十年,滿,放矇聵。若因受害加倍,大獄監固。

相與宗親,虛文諂媚,無至誠心;備責死後過失,藏私怨不忘;不以德義相愛,失背公道;隻循私情,接交不以禮文,貧富異情,照一人受諸苦十次,大獄十年,議監放。

有益宗親,無損自己,巧為規避;正經事索見,詭托不晤;失前輩至交信,失一慶吊國;小事抵觸尊長,乖一尊卑次序;仗尊淩卑,恃富壓貧,照一次受諸苦一次,大獄五年,議監放。

褻狎前輩宗親,爾汝相稱,勸善不聽,見過不規;借物能應不應,因貧賤絕往來;遠來飾情虛留,禮貌不恭,朝進即欲夕出,或閉門不納。照一人受諸苦一次,議監放。#pageNote#23

十一條宗親律中,不為宗族立嗣、悔婚、嫁娶苛求、不恤貧苦、不培植貧困子弟、喪不為禮、不救危難、辜負托付、懷私怨、失信於人、抵觸尊長、目無尊卑、淩辱貧寒、不規諫過錯等,都是“過”,“過”的反麵就是該為之事、該為之行,對富者、貴者、貧者、長輩、晚輩等,各有要求。和睦宗族鄉黨之行甚多,諸如

前文《照膽台·巧團圓》《指南鏡·丹桂園》所言濟貧寒、拔困苦、恤孤寡,《驚人炮·雞進士》中的調解鄰裏糾紛等。處鄉之道有七:“處鄉之道,第一曰尊尊,第二曰賢賢,第三曰老老,第四曰幼幼,第五曰恤孤貧,第六曰周窘急,第七曰解忿爭。於此數者,留心體貼,便是和睦鄉黨第一法則。”#pageNote#24這七條是對睦鄉黨之道的高度概括,是經驗,亦是期待。

要之,在篤宗族、和鄉黨,建設和諧鄉村社會的過程中,每個人應該謹守的原則是:約束自我、禮讓他人、相互助濟。

三、篤宗族、和鄉黨與其他聖諭之關係

“聖諭六訓”及“聖諭十六條”作為綱領性條目,並未具體言及如何篤宗族、和鄉黨,從《聖諭廣訓》與宣講小說的相關闡釋及具體案證故事可以發現,“篤宗族以昭雍睦”與“和鄉黨以息爭訟”條可以將聖諭所規定的所有內容納入其中,即敦孝弟以重人倫、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民俗、務本業以定民誌、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等,對於宗族之睦、鄉黨之和具有重要影響。部分案證故事的議論中,有對“聖諭十六條”彼此關係的分析,如《輔道金針》第三十三

回《皮善女南海受封,孟惡婦地獄剝皮》言:“未有敦孝弟而不篤宗族者,亦未有篤宗族而不敦孝弟者。”#pageNote#25《聖諭靈征·解仇忿善報》可納入“解仇忿以重身命”條下,該故事與《宣講集要·忍讓睦鄰》是表述不同的同一故事,在《宣講集要》中則在“和鄉黨以息爭訟”條下。《輔世寶訓》兌集卷八《孝友全身》是“解仇忿以重身命”條的案證,故事結尾道:“重身命的人,就是能解仇忿的了。知道仇忿當解,就是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的人了。”#pageNote#26從議論中可見,解仇忿與篤宗族、和鄉黨是緊密相連的,或者說它是篤宗族、和鄉黨的重要舉措。該書在闡釋“解仇忿以重身命”條時議論曰:

大凡為人,知仇忿之宜解釋,知身命之當保重者,必是以孝弟為敦、人倫為重之人也;必是以宗族為篤、雍睦為昭之人也;必是以鄉黨為和、爭訟為息之人也;必是以農桑為重、衣食自足之人也;必是以節儉為尚、財用是惜之人也;必是以學校為隆、士習為端之人也;必是以異端為黜、正學當崇之人也;必是以法律為講、愚頑是儆之人也;必是以禮讓為明、風俗自厚之人也;必是以本業為務、民誌自定之人也;必是以子弟為訓、非為自禁之人也;必是以誣告為息、良善自全之人也;必是以匿逃

為戒、株連自免之人也;必是以錢糧為完、催科自省之人也;必是以保甲為連、盜賊自弭之人也。觀此,若非解仇忿、重身命,焉能上下相資,首尾相應?讀者玩索而有得焉,則終身用之,有不能盡者矣。#pageNote#27

在該書的宣講者看來,“解仇忿以重身命”條與其他聖諭各條是一以貫之的。同理,重農桑則豐衣足食,“倉廩足而後知禮節”,知禮則風俗厚、隆學校、訓子弟、講法律等,令人知何當為,何不當為,如此則民守法,不鬥狠、逞勇、使氣,仇忿不起,訴訟不行、誣告不興,民風和醇;戒匿逃、完錢糧、聯保甲免了株連、催科、盜賊,則鄉族平安。再如“息誣告以全良善”條,息誣告本就含有爭訟之意,亦與“息爭訟”呼應。可以說,篤宗族、和鄉黨是目標,它需要正人心,而禁非為、黜異端、隆學校是手段,它們都有“正人心”之用,自然也就達到家族“篤”,鄉黨“和”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