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禮讓:鄉族倫理中的交往態度
中國素稱禮儀之邦,“禮”字使用頻率極高,如禮貌、禮儀、禮俗、禮遇,以及在各種場合中所體現的行為規範,如五禮(吉禮、凶禮、軍賓禮、嘉禮)。“禮”為會意字,從示,從豊。《說文解字》曰:“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pageNote#0禮的本義是通過具體的儀式,表達對神靈的敬畏與崇敬,向神求福。與“禮”相關的“履”,從屍,從彳,《說文解字》釋“履”:“履,足所依也。”#pageNote#1“履”作動詞,有踐行之意。對踐行的內容,儒者有所說明。公孫弘言:“仁者愛也,義者宜也,禮者所履也。”#pageNote#2鄭玄言:“禮者,體也,履也。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pageNote#3田再思言:“夫禮者,體也,履也,示之以跡。”#pageNote#4也就是說,“禮,履也”即是體驗、踐行仁、義等,或者說,仁義精神的外在行為體現就是禮。禮最初是各種儀式本身,但不離敬的情感態度、社會準則與道德規範,以及這種規範的物化之物(禮物)。具體到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時,禮多指受倫理規範約束的具體的行為規範。簡言之,符合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都合禮,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即是非禮。
一、禮無處不在
《禮記·曲禮上》雲:“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pageNote#5人
與禽獸的最大區別是人知禮。將“明禮讓以厚風俗”作為“聖諭十六條”之一,原因在於禮就是風俗的根本,有“厚風俗”的作用。《聖諭廣訓》所闡釋的第九條“明禮讓以厚風俗”,在《宣講集要》及其他一些宣講小說中皆被全引過來,內容大致是說禮無處不在,為天地之經,萬物之序,“但凡道德仁義,尊卑貴賤,冠昏喪祭,郊天祭廟,不論那一件,都離不得禮”#pageNote#6。禮是發於內心的,也是具體的,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夫妻和睦、弟兄相愛、朋友有信、親戚相照等都有禮在,磕頭作揖是禮,晨昏定省是禮,和氣待人、謙恭不爭也是禮,穿衣打扮合體、言語輕重得當等都含有禮。“禮之用貴於和”,循於禮者無悖行,自然達到“和”之效,無禮者則行悖,讓人離心離德。
人與人交往,最起碼的是有禮貌,以禮相待。凡是強橫、跋扈、計較、搶奪之行,都屬於不守禮,故“禮”又常與“讓”並提,《聖諭靈征》“明禮讓以厚風俗”條中有《富貴人不明禮讓》與《貧賤人不明禮讓》《明禮讓善報》等內容。富貴人不明禮讓,體現在待客時懶於為禮,去人家裏不講禮,不作揖且訕笑人多禮,嘲笑謙卑遜讓者為足恭脅肩、行路循長幼之序者為假哥、周濟人者為養賊害民、尊敬長者為阿諛逢迎等。鄒誌發貧賤又不明禮讓,鬧新
房、清醮時不誠敬嚴肅,四處閑逛,以看婦女為樂。陶公明禮讓,注意男女大防,親朋來者不敢為博弈之事,親族有事則力為解散,業內古墓複之培之,親鄰尊輩無論貧賤老幼“當以公稱者必稱公,當以爺稱必爺”,語言毫無犯上,神佛壽誕必宣講聖諭以化鄉人,有爭必讓,有難必助。《輔道金針》卷五的標題下特意標出“闡明聖諭第九條明禮讓以厚風俗善惡引證”,從第三十回到第三十三回皆圍繞此條聖諭展開故事。其中,第三十回《段真官陰陽相重,田惡犯幽顯同斥》中的善士將平素遵循的對於他人的“明禮讓”的行為用歌文的形式表現出來:
竊念夫父母在恩隆教養,常命說爾成文禮讓莫荒。在家庭固當要孝親敬長,出外去切不可滋生事端。四海內皆兄弟有禮有讓,勿爭強勿傲慢在在堤防。……此之外凡待人不敢輕慢,交以道接以禮非義不談。對同類即相勉德業名望,化浮薄立品行表率村鄉。對農工即相勉勿乖勿妄,通有無平意氣舉止端莊。對商賈即相勉公平是尚,除虛偽存心術勿近奸貪。其餘的一切人至誠相感,化爭競除暴戾與世鹹安。#pageNote#7
同書第三十二回《冥王加禮重隍司,鬼卒抽腸罵惡犯》中,楊城隍在世時所遵循的“禮讓”也是用歌唱的形式表達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