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物權與準物權普通物權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權法?規定的物權.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礦業法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漁業法規定的捕撈權、養殖權.由於這些物權不是民法典規定的,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製較大,因此傳統民法理論稱之為“準物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立法把傳統民法理論視為準物權的三種財產權———采礦權、捕撈權、養殖權,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加以規定.因此,在這種立法體例下是否應當繼續把這三種物權視為準物權,有待商榷.
21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三、物權的客體(一)物由於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物為內容的權利,故物權的客體是物.所謂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能為人所掌控的可以滿足人們需求的有體物以及自然力.
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物一般必須具備以下五個特征:1.非人格性.即人的身體及其器官等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是假牙、身體分離的器官、屍體等則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物.
2.原則上是有體物.所謂的有體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質形態,並能夠為人所管控的物.
例如空氣雖然不是物權的客體,但是如果將空氣約束在一個空間裏,則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3.具有功能的獨立性.例如,甲向乙購買一桶油漆,在未付款前,就給自己的小貨車上漆,上漆後甲拒付貨款.這時乙就不能向甲主張取回權,因為此時油漆因附合已經喪失其功能的獨立性,成為貨車的重要成分,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從而導致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權因此消滅.
4.原則上是特定物.雖然物權的客體原則上要求是特定物,但我國現行?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的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屬於例外,即其成立時物權的客體無須為特定物.不過,在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時,其客體則要求是特定的(?物?第196條).
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現存的可支配的特定物,具有獨立性,但不具有人格性.雖然物不僅與物權,與債權、形成權以及其他權利也都有關係,但是物直接作為其客體的權利隻有物權.物權以外的權利,與物的關係不是直接的,例如債權,以債務人的行為介入為發端與物聯係起來,是間接的.我國?物權法?也承認在權利之上成立物權,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為了讓法律關係明確,便於公示,以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物權法采取標的物特定原則,即一物一權原則.
(二)物的分類1.原物與孳息(1)原物與孳息概述原物是指孳息所從出之物.孳息是指原物的出產物或者原物產生的收益.孳息按產生原因不同分為天然孳息(出產的果實、產的幼崽、定期擠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獎金).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即不改變原物的性質或者對原物構成毀損而收取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但如果甲購買了一套房子,購買時價格22第二章物權概述為100萬元,10年後,該套房子的評估價格為250萬元.雖然10年間這套房子的價格增加了150萬元,但該增加的150萬元屬於增值利益,而非法定孳息.因為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對價,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而增值利益是該物本身的交換價值增加,並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說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存在包含關係,而是相互區別的獨立概念.
原物、孳息屬於兩個物,即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獨立的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裏的小牛屬於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於孳息.換言之,如果孳息還沒有和原物分離時,它隻是原物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如樹上還沒有成熟采摘的蘋果等.並且孳息是針對原物所說,不能在沒有原物的場合單獨稱為孳息.具體而言,如果B物是A物基於自然規律、法律規定、遊戲規則而產生出來的,那麼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對於法定孳息(租金、利息等債權是法定孳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取得,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則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2)區分原物與孳息的意義①對於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習慣確定.(?物?第116條)②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間,在非買賣合同中,采用所有人主義,即原物屬於誰,產生的孳息就屬於誰;但在買賣合同中,則采用交付主義,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合?第163條),因此有可能會產生買受人雖然還不擁有買賣物的所有權,但已經擁有了買賣物所產生孳息的所有權.
例如,甲將房屋出售給乙,雖然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後乙將該房屋出租給丙.那麼,該房屋的租金歸誰所有?是否因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所以租金作為房屋產生的法定孳息,應當歸甲?
此處出現?物權法?第116條與?合同法?第163條規定相衝突的問題.在買賣合同關係中,因為?物權法?第116條屬於一般法,?合同法?第163條屬於特別法,如果兩個規定發生衝突時,基於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第163條的規定,而非?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故上述事例中租金應該歸乙所有,而非甲.
③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之間,孳息歸用益物權人.如果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時,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收益和孳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於孳息,因為孳息是不需要付出額外勞動的.
例如,2005年甲於婚前購得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房屋,2006年甲與乙結婚,婚後他們即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至2013年,收取租金24萬.2009年甲又以該房屋出資與丙成立一家合夥企業,但到了2014年甲丙解散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經營期間,甲共獲得分紅20萬元.2016年甲乙離婚,此時該房屋價值300萬元.試問:對於該房屋的租金、投資收益以及該房屋增值部分應該如何分配?
23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甲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有法定孳息、投資收益和自然增值.出租房屋所得租金24萬元,是法定孳息,屬於甲的個人財產.甲以房屋出資入夥合夥企業,獲得分紅20萬元是投資收益,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房屋到了2016年增值200萬元,屬於自然增值,故應屬甲的個人財產.因此,該房屋的租金、增值部分歸甲所有,投資收益則由甲乙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2.主物與從物(1)主物與從物概述物可以分為主物和從物.顧名思義,從物所從屬者為主物.所謂主物是指為從物所輔助之物.從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即,A物脫離B物仍然有本來效用的就是主物,B物脫離A物失去了本來效用的就是從物.A物脫離B物,不損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則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因此從物一般應該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從物非主物的成分,無論是主物還是從物的“物”均指特定物,彼此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物;(2)在功能上從物具有輔助主物的效用,協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益,如房屋與無產權的車庫、房屋與窗戶、茶杯和杯蓋、台燈與燈罩等,即從物與主物之間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係;(3)從物與主物同屬於一個民事主體;(4)交易上沒有特殊習慣.但某些物在交易習慣上不認為是從物,如在農場集市上賣糧食時用以裝糧食的麻袋等.
(2)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意義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主物的效力及於從物,即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區別主物與從物的實益,其目的主要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的利用價值,如果某物常常具有輔助他物的效用,如果分屬不同民事主體,勢必減少其效用,對社會經濟實屬不利.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從物和主物沒有一起交付,那麼主物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就債權行為而言,例如,甲出售給乙自建房一棟,不言而喻其買賣合同的效力及於該房屋所有的現有門窗.但如果是物權行為,主物處分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對於該問題,一般從三個方麵進行分析①:①所有權的轉移.根據?物權法?第115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前揭事例三,乙是否有權拆除呢?由於該廚房屬於從物,當該平房所有權轉移時,廚房等從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歸甲所有.故乙無權拆除該廚房.
②抵押權的設定.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又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不以轉移標的物占有為要件,抵押物可不必交付.但如果從物是不動產時,必須與主物不動產一樣辦理登記,抵押權才能成立.從物是動產時,可以不辦理登記,因為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登記隻是產生對抗效力.
③動產質押的設定.根據?擔保法解釋?第91條規定: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這是由於動產質權的設定以轉移標的物為要件,因此,從物也必須隨之交付,否則質權效力不能及於從物.
①王澤鑒:?民法物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頁.
24第二章物權概述④留置權的設定.?擔保法解釋?第114條規定:若債權人同時留置主物與從物,則債權人對從物享有留置權;反之,若債權人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從物的,債權人對從物不享有留置權.如甲將一件別有一枚水晶胸針的禮服送到幹洗店幹洗,但甲拒不付幹洗費用,幹洗店將該禮服留置.如果甲未將該水晶胸針從禮服上取下,則留置權的效力及於作為從物的胸針.但是如果甲已經將該胸針從禮服上取下,則留置權的效力不及於胸針.
3.動產與不動產(1)概述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的定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物,即包括建築物①、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例如房屋、紀念塔、道路等.動產是指不動產之外的物.
(2)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意義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時法定要件不同:動產讓與不要求書麵形式,隻要交付即生效;不動產的讓與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必須登記才生效.設定他物權的類型不同:質權、留置權隻能設定於動產,用益物權隻能設定於不動產之上.涉及不動產的訴訟實行地域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物權的保護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具體的保護方式有私法上的保護與公法上的保護.
(一)私法上的保護物權在私法上的保護,可以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和債權法上的保護.債權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損失包括金錢賠償、代物賠償.我國?物權法?第34、35條規定了物權請求權製度,這是?物權法?上對物權的保護方法.所謂物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時,為了使物權恢複到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物權人享有請求特定人為一定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物上請求權的法律性質關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學者間有不同的觀點.代表性的觀點有:(1)債權說.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係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排除妨害)的獨立權利,為行為請求權.(2)物權作用說,又稱物權說.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乃物權之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它依存於物權而存在、消滅.此說為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判例所采.(3)準債權說.此種觀點認為,物權的請求權並非物權本身,而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就其僅能對特定相對人行使及仍以請求為權利內容而言,頗類似於債權,但又非純粹的債權,因為其產生、移轉、消滅等與物權本身密切相關.因此,它是一種非純粹的債權,在學理上可稱之為準債權.(4)非純粹債權說.
①關於建築物建設到何種程度才可認定為不動產?一般認為雖然房屋還未完工,但如果已經可以遮風擋雨,可以達到經濟上使用的目的,應該視為不動產.如果沒有達到上述標準,則屬於動產.
25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為對人請求權,故非物權本身,而是獨立之權利,但其命運與物權相同,在物權存續期間內不斷滋生,不罹於消滅時效,且在破產之情形,較普通債權效力強,因此已不是純粹的債權.(5)混合權利說.該學說認為,隨著物上請求內容的豐富,其提起要件不僅僅是一個事實判斷,有時必須涉及價值判斷,物權請求權不僅是一種物權請求,而且還包括債權請求,從而具有了混合請求權的性質.(6)獨立請求權說.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既具有債權請求權的某些特征,又與物權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它既不同於債權請求權,又不同於物權,因此,可以將其視為一類獨立的請求權.
上述六種學說中,第1、3、4種觀點從債權觀點出發.第1種觀點認為僅為債權,與事實不合.第3、4種觀點認識到其與物權的聯係,但依然拘泥於債權範圍,沒有認識到物權請求權與一般債權請求權的根本區別.第2種觀點將其認定為物權的作用,該提法本身並無問題,但物權請求權並非僅僅是物權的作用,其應為物權作用下形成的獨立權利和規範製度.至於第5種觀點,對物權請求權本身的認識堪稱全麵,但缺乏必要的抽象,故不足采.第6種觀點是學界的主流觀點,處於通說地位.①當然,對於物權請求權的優點及其必要性,有學者持否定態度.例如,魏振瀛教授認為,法典中創設物權請求權的進步性是相對的,是有局限性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局限性更加明顯.這種立法設計的缺點之一,是物權的妨害排除請求權與侵權行為的回複原狀請求權的區別不明晰;缺點之二,是不作為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及性質不明確;缺點之三,是“妨害”與“損害”難以區分.②的確,關於物權請求權的適用及其與侵權請求權的關係,在比較法上眾說紛紜,難有定見,但在?物權法?中規定物權請求權也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使得物權的內容更加豐滿,物權人的物權能夠獲得更為充實的保障.③綜上所述,物上請求權是一種請求權,是以保護物權為內容.物權作為一種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權利人享有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這些權能可以說是物權的積極權能.為了保障這些權能的實現,就必須要賦予物權人在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所享有的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等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並不以直接支配物為其內容,而是以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要求侵害人為一定的積極行為,即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消除這種妨害的可能性,既可能是要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也可能是不為一定行為,它是獨立於物權本身的行為請求權.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請求權不僅為債權所獨有,物權、親屬權都存在請求權,事實上請求權已經成為溝通實體權利與謀求實體權利保護的媒介權利.物權的請求權來自於物權的支配內容.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複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才應行使此項請求權,可見,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可以使物權恢複圓滿狀態和支配力,因此它也是物權效力的體現.物權請求權附屬於物權,其與物權具有共同的命運,物權請求權隨著物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物權的轉移而轉移,物權消滅時物權的請求權亦不複存在,物權請求權不能單獨轉讓.
①參見溫世揚、廖煥國:?物權法通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1頁.②參見魏振瀛:?民事責任與債分離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69~70頁.③參見崔建遠:?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頁.
26第二章物權概述2.物上請求權的類型物上請求權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訴訟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即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妨害後,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即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複原狀.(?物?第33~36條)(1)返還原物請求權(?物?第34條).隻有享有占有權能的物權人才可以向現時的無權占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效力及於孳息.
例如,一種情形是:①甲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後因房價上漲,甲毀約.另一種情形是:②甲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交付了房屋,但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後因房價上漲,甲又將該房屋出售給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在①與②兩種情形中,誰可以向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根據區分原則,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基於合同債權占有房屋為有權占有.但基於債權的有權占有具有相對性.①情形中,甲雖然為房屋的所有人,但作為債權合同的義務人,對債權人乙合法占有該房屋,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即甲不得對有權占有人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在②的情形中,乙相對於甲而言是有權占有,但相對於丙而言則是無權占有.因為丙是該房屋的新的所有人,其基於所有權可以向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又如,甲有一幅名畫被乙盜走,乙將該畫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丙將該畫交給丁保管,丁又將該畫交給自己的雇員戊代為收藏.試問:甲對誰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
乙偷盜取得該名畫的占有,是屬於無權占有人.但乙已經基於買賣合同將該畫交付給丙,乙不再是現時的無權占有人,故甲對乙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該名畫是贓物,丙不能基於善意取得製度取得該名畫的所有權,丙對該名畫的占有屬於無權占有,後其將該畫交給丁保管,此時丙是該畫無權的間接占有人,丁為無權的直接占有人.所以甲對丙和丁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而戊僅是該畫的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也不是無權占有人,故甲不能向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物?第35條).對於妨害人以無權占有以外的方式不法或者超越正常的容忍限度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並且這種妨害在物權人請求排除妨害時仍在持續中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對妨害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排除妨害.被請求人必須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的,應當清理丟棄的垃圾等.被請求人有過錯的,應當獨自承當排除妨害的費用,如果被請求人對妨害無過錯的,如暴雨導致圍牆倒向鄰居的門口等,則排除妨害的費用應由雙方合理分擔.
例如,甲將自己在農村的老宅出租給乙當畫室,由於該建築物年久失修,在一次台風中,圍牆倒塌,倒入鄰居丙的庭院內.試問:丙可以向誰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呢?
丙可以向甲或者乙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因為排除妨害請求權可以向兩種人提出:行為妨害人與狀態妨害人.所謂的行為妨害人是指以自己行為對他人的物權施加妨害者.狀態妨害人是指對排除他人的妨害行為具有實施上的支配力者.故在該事例中,甲是行為妨27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害人,乙是狀態妨害人.
(3)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人的物權行使受到現實危險的妨害,如鄰居在離自己房屋很近的地方挖地窖,危及自己房屋安全時,並且該危險在提出請求時仍現實存在,物權人可以向對危險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請求消除危險.製造危險的相對人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除去現實危險,消除危險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消除危險的費用原則上是由被請求人負擔,但如果危險的產生是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險的原因與請求權人自身具有客觀上的關聯時,可以確定由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合理分擔.
3.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標的物受到損害時有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這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又稱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侵權之債請求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首先,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物上之債請求權不要求妨害人有過錯,侵權請求權要求加害人主觀有過錯;其次,是否造成損害,物上請求權不要求有實際損害,侵權之債請求權要有損害才有賠償;最後,是否適用時效,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侵權之債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關於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在比較法上存在相當大的爭議.總的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①(1)肯定說.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雖非純粹的債權,但與物權本身異其內容,為以特定人之給付為標的的獨立請求權,物權本身雖不因時效而消滅,但由其所生的請求權則應認為得依時效而消滅.
(2)否定說.該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專為保護物權的救濟方法,附隨於物權本身而存在,物權既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亦不因時效而消滅.?日本民法典?第167條規定:“債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債權或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因20年不行使而消滅.”依此規定,所有權非為消滅時效的客體,但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仍有疑問.日本的審判實務認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另外,瑞士民法也采納否定說.依否定說,物的返還請求權唯於占有人對物的占有滿足取得時效的條件時,方附隨原權利人之物權的消滅而消滅.
(3)折中說.該學說認為由動產物權及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均歸於消滅時效,惟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德國民法典?第194條、195條一般性地規定請求權因30年的普通消滅時效期間而消滅,但第902條又例外地規定已登記的權利所生的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據此可知,物權請求權作為請求權的一種,除已登記的物權(不動產物權)所生的請求權外,其他的物權請求權皆應歸於消滅時效.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該規定中對消滅時效是否適用於物權請求權,並未明確,但司法解釋及判例中,采行與德國法一致的態度,即物權請求權亦屬請求權,當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但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複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①參見劉保玉:?物權法學?,中國法製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頁.
28第二章物權概述我國物權法對於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並未作明確規定,學者之間也存在著較大分歧.其實爭議的關鍵在於如何厘清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係.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請求權均同時被納入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情況下,要在立法上妥當地解決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殆無可能.
例如,甲家住在三樓,乙家住在二樓和一樓,兩家經常因為樓梯過道被對方擠占行走不便而引發爭吵,使得甲經常情緒抑鬱.為了避免自己得抑鬱症,這時又剛好這棟樓的左側有空地,甲就請工人將自家的窗戶開通,搭了一個樓梯上下樓,這樣相安10年左右.但有一天,甲被城市監察大隊通知,私自搭蓋的樓梯是違章建築,要求甲拆掉.而此時,二、三層的梯位已被乙堵死變成倉庫,故甲向乙要求消除妨害,恢複樓梯的原樣,但遭乙的拒絕.甲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恢複樓梯.此時乙是否可以以甲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要求法庭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限於請求權.因為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符合訴訟時效客體權利的特征,其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不具有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於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物權請求權是物權效力的具體體現,包含在物權權能之中.隻要物權存在,物權請求權就應該存在.由於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作為物權效用的物權請求權,也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故上述事例中,法院不會支持乙的主張.
(二)公法上的保護物權在公法上的保護基礎是憲法(?物?第1條).物權的公法保護,是指國家通過憲法、行政法、刑法及訴訟法等公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對物權進行的保護.我國?刑法?中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毀壞公私財物罪等罪名的規定,就是從公法角度對民事主體的物權進行的保護.換言之,憲法對保護物權作了原則性規定;刑法是運用刑罰的手段懲罰犯罪保護物權;行政法則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辦法,處罰破壞、侵吞財產的行為,以保護物權.其中應該注意的是對物權的侵害,尤其對不動產的侵害,是引發社會不安定的主要事件,以拆遷征收等最為嚴重.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動產征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對被征收者給予相當的補償.
總之,物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上述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例題解說【例題】29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甲是某村農民,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A塊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甲在A塊土地上飼養300頭的羊.為了便於自己承包的土地出入方便,甲與乙簽訂了利用乙土地通行的地役權合同.甲又因為賣羊給丙,丙尚未支付款項6萬元,故甲享有丙6萬元的債權.試問:(1)甲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的客體是什麼?如果村委會準備在其承包的土地建一魚塘發展本村旅遊經濟,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2)甲轉讓其“所有財產”給丁時,如何完成其財產的轉移?(3)甲如果想向銀行貸款,擴大經營,該如何設定擔保?
(4)如果甲將其A塊土地轉包給戊,戊拒絕在A塊土地上為乙提供通行之路.乙是否可以向戊主張通行權?
(5)如果己擅闖A塊土地,將正在吃草的一頭懷孕的母羊牽走,三天後,母羊在己家產下兩頭羊羔,己又將這頭母羊趕回A塊土地上返還給甲,那麼這兩頭羊羔應該屬於甲還是己?
【解說】(1)在本事例中,甲享有的權利包括物權和債權.即甲除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兩種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還享有對丙的6萬元的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地役權的客體是乙的不動產.甲對丙享有的債權客體是6萬元金錢.如果村委會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設魚塘,其可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物權,行使物上請求權,即請求村委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複原狀.如果甲因此遭受損失,還可以向村委會行使債權請求權,即請求損害賠償.
(2)甲所有的財產不僅包括有體物,還應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物權和債權.具體到本事例而言,甲所有的財產包括:300頭羊、A塊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不動產的地役權,以及6萬元的金錢債權.
300頭羊是動產,因此隻要將其交付給丁占有即可實現所有權的轉移.A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不動產用益物權,甲隻能在其承包期限的剩餘期限內將A塊承包地轉讓給丁用於農業生產,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甲將自己的承包地A轉讓給丁,合同簽訂時權利即發生轉移,但隻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甲所享有的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是依附於需役地的,因此當A塊承包地轉讓給丁時,隨之轉移至丁.關於甲對丙享有的債權,甲隻要通知丙,自己將6萬元債權轉讓給丁,即可實現債權的轉讓.
(3)如果甲為了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向銀行抵押貸款時,可以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300頭羊設置抵押.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設立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動產抵押登記僅是對抗要件,其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4)由於甲與乙之間簽訂的是地役權合同,他們之間形成的是物權關係,根據?物權法?第16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因此,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戊必須根據地役權合同的約定,為乙提供通行之道,否則乙可以基於物權請求權要求其排除妨害,恢複其通行權.
(5)暫且不論己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在民法範圍內,根據自然孳息的屬性,這兩頭羊羔的所有權應該屬於甲.己雖然現在占有這兩頭羊羔,但屬於不當得利.因此甲可以基於其30第二章物權概述所有權,請求己返還原物,即將這兩頭羊羔還給甲.
31物權法的理論與實務第3章物權變動事例:一、甲將其所有價值20萬元的萬國名表交給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對外謊稱該表是其所有的,丙到乙家串門的時候,看到該表非常喜歡,想要購買此表,乙於是將該表以一定的價格賣給丙,並將該表交付給丙.甲知道以後拒絕追認.試問:1.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假設乙以5萬元的價格將該表賣給丙,丙是否可以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3.如果丙是以16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表,丙是否可以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二、甲開設公司資金不足,其父以100萬元的價格將祖屋三間出售給丙,但其父在過戶登記手續未完成前死亡,甲不知其父售房之事,繼承了該房屋和100萬元.甲在辦理完畢變更房屋所有人的登記手續後,將該房屋抵押給乙,向乙借款60萬元.甲雖然將房屋產權證書等交給了乙,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試問:1.甲父與丙簽訂的買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是否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3.甲是否在其父死亡之後,有義務協助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乙是否享有該房屋的抵押權?
一、物權變動的概述所謂的物權變動是指有關物權權利變動的總稱.如果從物權的權利客體———物的角度理解,物權是權利狀態的變化的總稱.如新建了房屋,則房屋所有權產生.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在擔保期間變更被擔保債權的利率,則物權內容發生變更.當房屋發生火災被燒毀32第三章物權變動時,由於喪失權利客體,該房屋的所有權消滅.但人們在觀察物權變動以及法律規範物權變動時,更多的是立足於權利主體的角度.從權利主體角度而言,物權變動是人們取得、變更、喪失權利的過程.物權變動,究其實質,是人與人之間對於權利客體的支配和歸屬關係的法律關係的變更.①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主要有: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此處的法律行為包括單方行為(如拋棄物權、捐助)、雙方行為(如買賣、贈與、抵押、質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為(如合夥協議、設立公司的協議).這些法律行為都必須有效.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如果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被解除的,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仍不能發生物權變動.例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但是乙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將房款支付給甲,甲向乙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乙仍未支付房款時,甲則可以向乙主張解除合同(?合?第94條).合同一旦明確,甲可以要求恢複原狀,並有權要求乙賠償損失(?合?第97條).故甲刪除合同通知到達乙時,恢複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物權的確權之訴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②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或者放棄占有.即原則上物權變動必須公示.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法律行為的生效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與法律行為無關(如添附、先占等).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需要公示即可發生物權變動.但根據?物權法?第31條的規定,基於非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產,在處分時必須經過登記,即登記是處分要件,不是變動要件.
表1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原
因物權的發生(取得)法律行為、時效、繼承、先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物權的變更法律行為、時效、繼承、添附物權的消滅(喪失)法律行為、時效、繼承、混同、放棄、物的消滅、征用征收表2物權變動實
例原
因物權的設定不動產用益物權的設定、抵押權的設定物權的保存優先受償權的取得物權的轉移所有權的轉讓、因繼承取得①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