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也有可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包括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隻是國家與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不相同的。
為了限製國家對自己權利的任意運用或支持恐怖活動,聯合國製定了相應的法案--《關於“反人類和平安全犯罪”》。該草案法典中都有相應的解釋,如:“為政治目的,武裝從一國領土入侵另一國領土”;“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予以容忍的”;“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行的對另一國的恐怖活動,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恐怖活動予以容忍的”都蘊含了恐怖主義的實質。
在國際上,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實體,很少用“國際恐怖主義”來形容其犯罪行為。本來,國家的政策實施很大一部分是對外保密的,國家的恐怖活動通常更不為人所知。因此要讓國家承認並提供自身支持的恐怖活動的信息,通常非常的困難。
但國際刑法不認可國家恐怖主義的含義,不會影響國際刑法對國家犯罪者的認定。“反對國家政權型恐怖主義”成員,大多都不遵守國際社會製定或形成的現有行為規範。而一些國家行為體中的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為達到某種國際政治目的,或是通過支持其他恐怖組織來對他國的平民、政府和武裝人員進行非常規的暴力活動,或是以軍事報複手段打擊目標政府。那些隱藏其後、搞“小動作”包藏禍心的始作俑者一旦曝光,終難逃製裁。
國家恐怖主義定義不清,是不是就可以認為國家可以逃避其國際刑事責任呢?事實上,很多的政府都善於偽裝自己,尤其是西方的一些國家,標榜自己並不參與恐怖活動,但是它們卻向恐怖分子出售武器。國際法對個人犯罪有明確的禁止條例,非政治實體的恐怖主義是真正的恐怖主義,但那些披著“合法”外衣的國家實體所展開的行動,到底是不是“恐怖主義”呢?
毫無疑問,政府參與型國家恐怖主義是最危險的恐怖活動。在對待違反國際公約的政府恐怖主義行為,應呼籲全世界的力量對其進行最強烈的譴責。
政府給恐怖主義不同的支持,都是為了達到各自目的。有的是為了利於自己的意識形態的傳播,有的為了提高其國際影響力,還有的是為了打擊報複其他國家……區分這些不同的目的,應該根據不同國家的政治要求和興趣和其他的因素,如:文化的、社會的、心理的、經濟的等等都是引起這種行為的一方麵。另外,地緣經濟的因素已經成為種種要素中最為明顯的一項。
總之,每一個國家都可能為自己的經濟政治利益向恐怖主義提供幫助,甚至生產和銷售武器。當然,沒有哪個國家會願意接受或承認它們的行為在國際社會製造了恐怖,有利於恐怖主義的發展。
其實,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來看,國家恐怖主義都是一個政治性極強的相對性的概念。比如,在強者眼中,弱者的反抗會被冠以恐怖主義的帽子;在侵略者眼中,愛國者的護國行為就是恐怖主義行為。
1995年,美國國務院的全球恐怖報告中,美國政府就根據自身所理解的政府參與型國家恐怖主義的定義,將伊朗、伊拉克、利比亞、敘利亞、蘇丹、古巴等國列入了支持恐怖主義的黑名單中。於是,在美國的標準下,這些國家就是帶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邪惡軸心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國家恐怖主義一詞存在相對性,其真實性質有時會被故意混淆。對於民族解放事業而言,殖民者自然會將其稱為恐怖主義。不過,那些弱小民族、國家為了自身的權利,消滅法西斯、種族主義,與極權者進行鬥爭,這些為了追求自決權、民族獨立和解放的行動已為聯合國憲章支持,並承認其合法性--雖然在有些人眼中,這些行為可能也被稱為“恐怖主義”。前麵提及的那些“邪惡軸心國”,是否也同樣存在含義的相對性?
事實上,國家恐怖主義到底是不是恐怖主義,著眼點應以平等為前提。有著“不平等”的嫌疑,人們又何來評判的標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