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傳統的現代反思(摘錄)(1 / 3)

一、引

言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傳統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的時代意義的。眾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華法係的主要思想力量。有學者把唐朝以前中華法律文明分為"禮治時期"、"法治時期"和"禮法調和時期",也有學者把中國法文化傳統的總體發展曆程描述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或"儒學的法家化"。儒家提倡"禮治"、"德治"或所謂"人治",法家則崇尚"以法治國"。很明顯,法家比儒家更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他們對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國成文法製的影響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麼,對於中國今天的法製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義、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裏,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書》、《韓非子》等--是否還值得重讀?我們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產物而與中國傳統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幹?本文的目的,便是對這類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在漫長的中國思想史中,人們對先秦法家思想的認識和評價,並不一致。從漢代到近代以前,由於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先秦法家長期受到貶斥和批判。漢人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中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說"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餘嚐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班固在《漢書·藝文誌》中談到法家的缺點:"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到了宋代,蘇軾說:"韓非著書,言治天下無若刑名之賢,及秦用之,終於勝廣之亂,教化不足而法有餘。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韓之治行於一時,而其害見於久遠,使韓非不幸獲用於世,其害將有不可勝言者矣。"清代盧文弨則認為:"商韓之術,用之使秦強,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當聖道大明之日,其說之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於禁絕。若非之辭辨鋒銳,瀾翻不窮,人以其故尤愛之。"

但是,近現代以來,為法家伸冤平反之聲,此起比落,不絕於耳。這種現象的時代背景是:在西方列強的壓迫下,中國急需找出變法自強之路。儒家傳統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運動中受到懷疑和否定,而西方國家成功的法治和憲政,則提醒國人在中國文化傳統中尋找是我們"古已有之"的相類物,於是我們發現曾有過法家"以法治國"的思想。嚴複說:"居今日而言救亡學,惟申韓庶幾可用。"章太炎說:"商鞅之中於讒誹也兩千年,而今世為尤甚。其說以為自漢以降,抑奪民權,使人君縱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說為之倡。嗚呼!是惑於淫說也甚矣。"章太炎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他們的曆史功績,並認為要治理好國家,必須批判人治,像先秦法家那樣"專以法律為治"。梁啟超把先秦法家的主流思想形容為"法治主義",並把它與"術治主義"和"勢治主義"區分。梁啟超認為:"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惟一之主義";"立法事業,為今日存國最急之事業";"自今以往,實我國法係一大革新時代也"。胡適對法家的評價有些特殊:一方麵對"法家"這個名稱提出質疑,因為在先秦時期並無所謂"法家";另一方麵,胡適指出,盛行於戰國中後期的、一般被稱為"法家"的思想,性質類似於西方所謂的法理學或法治的學說。他強調法家深受儒家、墨家和道家的影響,所以"當時所謂"法家"其實隻是古代思想的第一次折衷混合。……當日的法治運動正是古代思想調和折衷的結果。"胡適特別指出,法家所主張的主要不是"刑"而是作為客觀標準的"法",他又強調成文法的公布的進步意義和法家思想中的平等主義。胡適以後,不少學者采用馬克思主義的曆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認為法家思想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建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具有進步和革新的意義。台灣學者戴東雄則從中國法製現代化的要求出發,指出"法家之法治學說,對於法的平等性與安定性,提倡甚力",中國繼受近代歐陸法,並非"毫無曆史的背景和理論上的淵源",甚至"應歸功於法家之法律成文化的法律觀"。戴氏更認為,"盡管中國法家與西洋的法實證主義,起源於不同的曆史環境與文化背景;但二者皆有共同的理論基礎和相同的學說"。但是,並非所有近現代的論者都對古代法家思想傳統表示同情、肯定或願意放棄曆代以來累積的否定評價。例如,著名法學家梅仲協就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韓非評論說:"我國二千餘年來,政治之所以未納正軌者,揆其原因,半誤於儒家,半惑於韓非。"他認為韓非"本不知法律為何物,而妄以法治為名而行其人治之實,"慘礉少恩","而終不免以人為殉",致使吾國上下,即在近幾十年來,對於法治的概念,還是弄不清楚,以為民主國家所勵行的法治製度,便是韓非所主張的一套嚴刑峻法,殘民以逞的法治"。此外,當代著名思想家餘英時也嚴厲批評法家思想的"反智論",包括其思想專製、愚民政策和對於知識與學問的排斥。從上麵可以看到,如何理解和評價我國古代的法家思想及其當代意義,確是一個具爭議性的課題。在下麵,讓我們從兩個角度去看法家思想傳統:首先是它在哪些方麵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在哪些方麵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後我們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麵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世界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簡單來說,我們要理清的,便是在現代語境裏古代法家思想傳統的精華和糟粕、正麵和負麵。二、古代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麵價值(1)法的客觀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範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並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懸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序也,萬事之儀表也"。《慎子》說:"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商君書》說:"法者,國之權衡也";"先王懸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韓非子》進一步指出,法不單是行為的標準,更是糾正不當行為的一種建設性的力量:"椎鍜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矯不直也。聖人之為法也,所以平不夷,矯不直也。"(2)法的強製性法家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規範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其後其後盾的,違法的後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在法家眼中,賞罰是法的實施的必要和有效的工具,這個觀點乃建基於法家的類似近代功利主義哲學的人性觀。《管子》說:"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弗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裏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裏,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君書》指出:"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夫樂者,民之所務也";"人性好爵祿而惡刑罰";人既然有這些共通的好惡,"故民可治也",就是通過法定的賞罰來導引他們的行為。《韓非子》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法與財產權確定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爭"的功能,用當代的話語來說,便是界定產權、平息紛爭。《管子》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正如梁啟超所指出,這裏的"分"就是指權利,"創設權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爭也。"《商君書》裏對產權的意義有個生動的說明:"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法家關於國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學說,在某些方麵與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相似,即指出國家和法律的出現乃是針對原始社會的無政府狀態﹙"自然狀態"﹚中出現的問題的。《管子》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於是智者詐愚,強者淩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商君書》的論述則更為詳細: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生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有亂。當此之時,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設無私,而民曰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為道,而賢者以相出為務。民眾而無製,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製,不可,故立禁。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韓非子》則把國家和法律的興起與資源有限情況下的人口增長聯係起來: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4)法與人民的利益雖然法家人物都是所謂"法術之士",即為君主出謀獻策、協助君主管理國家的以政治為職業的專家,但是法家所提倡的法並非隻反映君主的利益,也是﹙至少在理想的情況下﹚符合人民的長遠利益的。《管子》提出,立法應考慮民情的好惡,以求"令順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另一方麵,《管子》又說:"不為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韓非子》進一步指出,"聖人之治民,度其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韓非子》又對法家的事業作出如下描繪:"聖人者,審於是非之實,察於治亂之情也。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淩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而無死亡係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正如《商君書》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把法家理想的逐步實現歸納為三個﹙未來的﹚階段,分別稱為"明主之國"、"至治之國"和"至安之世"。到了"至安之世"﹙這可能令人想起老子的理想﹚:

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結怨,口無煩言。故車馬不疲弊於遠路,旌旗不亂於大澤。萬民不失命於寇戎,雄駿不創壽於旗幢。豪傑不著名於圖書,不錄功於盤盂,記年之牒空虛。(5)法與公私區分古代法家思想的另一貢獻是確立"公"和"私"的區分。"公"是國家整體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個人利益﹚的體現。《韓非子》說:"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其它法家人物對於公和私的問題也有類似的論述。戰國初期楚國的吳起主張"明法審令",厲行"使私不害公"的"法治"。商鞅要求明"公私之分",主張"任法去私",反對"釋法任私"。他稱讚堯、舜、三王、五霸"皆非私天下之私也,為天下治天下",並指責"今亂世之君臣","皆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另一位前期法家人物慎到更明確提出,法的重要作用在於"立公棄私","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他又說:"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立天子以為天下也,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也,非立國以為君也;立官長以為官也,非立官以為長也。"他甚至主張臣下"以死守法"和"守職",而不是忠於君主個人。至於君主,他要求"大君任法而弗躬為,則事斷於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