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傳統的現代反思(摘錄)(2 / 3)

(6)法的平等適用法家提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主張,是與原有的"別親疏,殊貴賤"、"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禮治"秩序針鋒相對的;在禮治秩序裏,貴族享有各種特權。正如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張針對的是當時貴族﹙以至教會﹚的特權,中國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平等適用的概念,也有其作為鞏固王權、對抗貴族的政治鬥爭中的武器的意義。雖然如此,但正如資產級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樣,法家關於法律與平等的思想作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時代的政治鬥爭的意義和價值。就法的平等適用來說,法家文獻中有不少精辟的論述。《商君書》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這裏談的是刑罰的平等適用,甚至不考慮個人的特殊情況,從人道的立場來看,顯然是過於極端的。《韓非子》則指出,法的不平等適用令人產生不滿:"上古之傳言,《春秋》所記,犯法為逆以成大奸者,未嚐不從尊貴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賤。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因此主張"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

(7)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代表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和齊國法家的思想的《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管子》討論到君主與法的關係:"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為人臣者援私以為公";"凡私之所起,必生於主";"天不為一物枉其時,明君聖人亦不為一物枉其法";"明君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管子》甚至提到"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梁啟超評論道:"就此點論,可謂與近代所謂君主立憲政體者精神一致"。《商君書》也認為君主應受到法的製約:"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韓非子》在這方麵也有類似的見解,反對"釋法行私",又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舜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

"法治"是與"人治"以至法家所謂的"心治"或"身治"相對的。法家在推崇法治的同時,對人治思想提出了批判,指出按照統治者個人的意誌或裁量權來統治是不妥當的,而賢明的統治者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例如《慎子》說:"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奪予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是同功而殊賞,同罪而殊罰也。怨之所由生也。"《商君書》則指出:"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推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韓非子》也指出,像堯舜這樣的聖王是罕有的,而"以法治國"卻是中等才能的統治者成功治國之道:"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道法萬全,智能多失。夫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萬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飾於道之故,故夫而有功。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執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關於人治和法治問題,戰國末年法家人物尹文也有精辟的分析:

田子讀書,曰:"堯時太平。"宋子曰:"聖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側,越次而答曰:"聖法之治以致此,非聖人之治也。"宋子曰:"聖人與聖法所以異?"彭蒙曰:"子之亂名甚矣。聖人者,自己出也。聖法者,自理出也。理出於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聖人之治,獨治者也;聖法之治,則無不治矣。在批判"人治"的同時,法家又指出"仁政"的不可恃,並認為忠孝仁愛等倫理觀念不適用於統治者與人民的關係。《商君書》說:"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也。"《韓非子》裏以下一段話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今上下之接,無父子之澤。……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於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因此,《韓非子》認為:"今學者之說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愛之道,是求人主之過於父母之親也";"明主之治國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故法之為道,前苦而後樂;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憐也。"(8)法應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曆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春秋時代,刑律掌握在貴族手中,供他們任意運用,故有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傳統。胡適指出:"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生的。"台灣學者張偉仁指出,春秋時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並把它公開展示的意義,在於向人民保證法律定將貫徹執行,其運作將有高度的可預見性,再不會被官員恣意運用。當時晉國的叔向卻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後來晉國的範宣子也把刑書鑄在鼎上,孔子評論說:"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由此可見成文法的公布在當時是爭議的。法家認為,法的目的在於調控國人的行為。如要實現這個目的,就必須使國人清楚明白法律對他們的要求。所以法律不單要公布,而且要寫得清晰和易於明白,並要設立把法律知識普及化的機製。《商君書》說:"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聖人立,天下而無死刑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關於法律知識的普及化,《商君書》描述出這樣的一種製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從這裏可以看到,商鞅認為當人民掌握法律知識後,不但人民會懂得守法,連官員也會受到製約,不敢對人民作出違法的行為;這確是法家對法律的公開性的意義的難得睿見。《韓非子》對於法的公開性則有以下的經典論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故法莫如顯。……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9)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於調控、導引人們的行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們做的事是他們根本沒有可能做到的、屬他們能力範圍以外的,那麼這條法律便是注定失敗的了。法家對此有一定的認識。《管子》指出立法時須"量民力","毋強不能":"令於人之所能為則令行,使於人之所能為則事成";"令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令廢;使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事敗"。因此,統治者不能貪得無厭:"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統治者應"取於民有度,用之有止"。《韓非子》也有類似見解:"明主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10)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於行為規範的訊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管子》說:"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製又遷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韓非子》則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法禁變易,號令數下者,可亡也"。韓非又把法律比喻為鏡子或度量衡:"故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為正,法之謂也。"他批評申不害在韓國製定新法時,沒有廢除原來的"故法",造成"故新相反,前後相悖"的問題,證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法家反對法律頻頻變更,但並不是主張法應毋顧社會變化一成不變,而是主張"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11)法不應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引導人們作出應作的行為和阻嚇人們作出不應作的行為,那麼賦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質疑的。法家對此早有所認識。《管子》說:"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賞從之,則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則是上妄誅也"。(12)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法家主張"信賞必罰",強調必須保證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規定應予獎賞的行為,他一定真的得到規定的獎賞;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規定應予懲罰的行為,他一定真的得到規定的懲罰。這樣便能取信於民,法律指導人民行為的功能才能發揮。用現代的話語來說,這便是要求法律的操作和執行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人們可以清楚預見到他們或別人的行為的﹙由法製的運作而產生的﹚實際後果。《管子》主張:"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如果"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廢,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商君書》指出:"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罰,則奸無端。"

《韓非子》曾講過兩個故事,旨在說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懲罰是多麼重要。一個故事說,"董閼於為趙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見深澗,峭如牆,深百仞。因問其旁鄉左右曰:"人嚐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曰:"嬰兒盲聾狂悖之人,嚐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牛馬犬彘,嚐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董閼於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無赦,猶入之必死也,則人莫之敢犯也,何為不治?"另外,韓非子又借衛嗣君願意以一個名叫左氏的城池與魏國交換一名逃犯的故事表達了他的主張:"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而誅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三、法家思想傳統的負麵因素(1)重刑政策法家主張使用重刑,不單是對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輕罪重罰"以收阻嚇作用,殺一儆百。《商君書》說:"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韓非子》對此問題有進一步的分析: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止奸,何必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謂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從被處罰者的角度看,輕罪重罰,意味者他受到的處罰是與其犯罪嚴重程度不相稱的、超過其罪有應得的,因此是不公平的。即使旁觀者也會對這樣的被處罰者寄予同情。法家的重刑政策是為統治者的方便和所謂國家整體利益服務的,不惜犧牲個人的權益,這是與現代人權思想背道而馳的。(2)愚民政策為了有效統治、富國強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實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個性、創造力和自由思想。《商君書》說;"民愚則易治也";"聖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窮詐";"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昔之能製天下者,必先製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製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韓非子》說:"民智之不可用也,猶嬰兒之心也。"正如梁啟超所指出,這樣的思維,等於把人民﹙相對於統治者而言﹚視為劣等人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