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第九節 訂立國策(3 / 3)

明年,是黃巾之亂的前一年,史書記載,光和七年2月,皇帝改為中平年號,黃巾於此時起義,隨即劉虞上書,要求改州太守官職為州牧,從此各州牧擁兵自重,皇帝威權下降。那時,隻要找個機會向皇帝遞上一個表章,就算一切ok,至於皇帝同意與否就無關緊要了。這就是三國時期奇特的政治現象,叫做“表”。劉備在接過陶謙的徐州牧時,就曾這樣一“表”就算完事。

接著,我們討論了管理架構,漢高祖時期,延續秦朝的軍權與內政分立的政治架構,丞相與太尉分治文武之事,禦史大夫專管監察之事。這可能是最早的三權分立原則,雖然它與美國的三權分立原則不同。

後來大將軍霍光專權,三權集中於一人之手,三權分工的製度不複存在。

三國時期曹操手下的官員陳群也曾重新恢複秦朝的三公九卿製,搞三權分立,無奈中國總有化神奇為腐朽的力量,這三權分立製總是實施不下去。

曆史上,每當一個強勢人物出現,總是先破壞三權分立製,進而導致自己的朝廷崩潰——無論這個強勢人物是皇帝還是大臣。或許中國人骨子裏都喜歡抓權,或許三權分立製就不適合中國國情,但是我堅決不相信中國的國情就是喜歡腐敗,我要長久在這建立這三權分立製度。

打著複興高祖製度的名義,三權分立製很快通過了,隨後我宣布官員任期製。高級官員在位子上待久了,必定產生一大批同黨。為了限製官員長久霸占一個官位,必須限製他任期。當然,元老及議員類民選官員任期不限,隻要有人選你,你就可以一直任下去。

所以我規定,內政官員可以連續任3屆,每屆四年。每四年由元老院選舉一次,選出首席元老,稱“首相”,有權任命戶部,管理財政支出、預算、撥款和戶籍,錢糧。戶部下設糧米司,鹽司,鐵司,海關司,戶籍司,賦司(由農業所交),稅務司(由商業所交));吏部,管理官員任免、選民登記、爵位管理;工部,管理政府工程,技術研製,水利,建築,軍工技術。工部下設軍工司,河道司(管理水利),建築司(管理建設),開發司(管理新技術研製);兵部,管理軍隊後勤工作及軍餉發放,退役軍人安置;禮部,管理教育、學生、教師、科舉和朝廷禮儀;商部,管理工匠、礦業、工商和稅收,下設百工司,管理工匠,礦業司,商務司,稅務司,六部主管官員。

其中,商部是我們特地設置的,此前各朝沒有設單獨的商部,以後各朝也沒有,直到現代才有。我們這樣作一方麵可以把收入與支出分開,另一方麵,商部設為六部之一,可以讓發展商業的聲音響亮一些,以確保我們大力發展商業的政策實施。

至於軍隊方麵,我們設立大司令這一官職,主管號令海軍,騎軍,步軍三軍。下設軍機處,管理軍隊調動權,即軍令權,軍事規劃權,相當於總參謀部,由城主直接任命的三位大將軍管理;都督處,管理軍官任命,軍官培訓,軍校教師與學生,擁有軍隊人事權,由城主直接任命的三位大都督管理;軍械處,相當於現在的軍隊後勤部)。各級軍官最高服役年齡均明確規定,越是高級軍官最高服役年齡越高,到了一定年齡,職務升不上去的軍官,由政府根據服役年限和官位大小發退役費退役。退役軍官可以加入地方治安機構(當巡捕),也可以公民身份參政。

另外,在司法上設立大司刑這一官職,由城主直接任命,主管刑事司法,同時各地治安人員,監獄係統都歸大司刑管理,地方官員不再有刑事與民事審判權。這些刑事與民事審判官員均由大司刑在律法考核合格人員中任命。人口少的地方不設專職法官,由上級部門派出巡回法官,每月定期巡回開庭,在未開庭期間犯人由地方監獄收押。所有的審判必須有三位以上公民參加裁決(稱陪審官),裁決的結果必須由陪審官做出。所有公民通過律法考核合格,都可申請當陪審官。

同時,我們製定的律法必須嚴格,具備極強的可操作性。比如:偷一元錢,如果罪名成立就判一天監禁,不管他是情節輕微的偷了這一元錢,還是情節惡劣的偷了這一元錢。我們的法律應該隻懲罰犯罪,不懲罰犯罪情節。這樣可以防止法官和陪審員勾結起來,收了錢後把殺人犯說成是含著微笑、情節輕微的殺了人,然後為了懲罰他輕微的情節,合法的把他輕微的判決。

與此同時,我們把對官員的監察工作,也交給大司刑。巡回法官四處在民間行走,很容易收集到官員的情報,這些可以直接上報到城主,由城主負責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元老院的功能,我們也做出規定,隻有具備公民以上的身份,才可被選舉為元老,地方機構選舉出的類似元老院的機構稱作議政院,當選的議政院人員 稱為議員。議員也必須有公民以上的身份。議員由當地具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每四年換屆選舉一次,各地主管官員由議員選舉產生。法律規定的各級政務行政機關平時可依法而行,但特殊政務必須由地方議政院批準,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方才可實施。

如此,我們的三權分立原則自下而上產生了。人民,一旦享受到自由民主的快樂,再想剝奪這種自由,他們會用鮮血來捍衛這本該屬於他們的權利。

如此,一個龐大的王朝框架已經搭建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