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五章、審判 2(1 / 2)

“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誌。這話是什麼意思呢。這話是告訴我們,誰說話好使,誰就製定規矩,這個規矩體現的就是誰的想法,維護的就是誰的利益。”

“我過去對大家說過,槍杆子裏麵出政權。大家也都明白了,誰掌握了槍杆子,誰就能說話好使。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我們複興會掌握了槍杆子,我們複興會說話就好使。我們複興會製定的規矩,就是法律。”

“我們複興會,是為天底下所有的窮兄弟窮姐妹,是為勞動人民,是為了人民群眾謀幸福、謀利益的。我們複興會代表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那麼,我們複興會製定的規矩,我們複興會製定的法律,就要體現人民群眾的想法!就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1622年·王書輝·《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李二牛從枝江縣來到鬆滋縣,原本的任務是在鬆滋縣建立起一套警察係統來的。本來,因為鬆滋縣現在的工作重點是三項工程的建設。所以,鬆滋縣的警察部隊的建立工作,就一直非常的緩慢。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師尊王書輝又給他增加了另外的工作:和幾個複興軍裏的參謀們,一起搞一套審判製度來。

在複興會裏,一直貫徹的是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百姓沒有土地,被地主們盤剝。複興會是為老百姓服務的組織。所以,複興會就要剝奪地主的土地,把這些土地用來養活老百姓。

一般來說,在這個簡單邏輯下,地主是一定會死去的。這個原因真的非常簡單。你要剝奪地主的土地,地主是不可能乖乖的接受你的剝奪的,他們一定會反抗。反抗的結果,自然就是被送上絞刑架的下場。

老百姓仇恨地主,對於地主被吊死,一向是歡欣鼓舞拍手稱快的。複興會也知道自己是在為老百姓報仇。但是,為什麼要殺死地主,對於這個問題,複興會的看法就是,地主占了那麼多土地,所以該死。

但是王書輝現在提出了一個問題。地主確實該死,但是,地主的罪名卻不應該是占有了土地。應該是他們占有土地的過程,對老百姓犯了罪。這才是他們該死的原因。

王書輝現在不僅要求複興會,要實實在在的做有利於老百姓的事情。他還要弄出一套規矩來,告訴老百姓複興會是給他們做主,給他們撐腰的。

在大明朝,不是沒有那些一邊掠奪百姓,一邊胡亂嚷嚷,一邊投敵賣國的公知大V。這等人,在東林黨裏,在各種所謂的清流裏麵到處都是。可是在複興會這個組織裏,這種人目前是完全沒有的。

在李二牛看來,王書輝的這種想法,有點脫了褲子放屁的意思,是在平白的給自己添麻煩。剝奪地主的土地,就是為了養活老百姓。老百姓隻要獲得了實在的好處,就完全可以了。這就是給老百姓做主了。

至於一定要給地主定個罪名把他們殺掉,李二牛覺得完全沒這個必要。槍杆子掌握在複興會手裏,那不就應該是複興會說誰該死,誰就該死麼。罪名這個東西有什麼重要的。

作為一個流民出身的複興會幹部,李二牛是很難理解王書輝的想法的。在王書輝看來,地主最大的罪惡,確實是他們占有了土地這個生產資料並以此剝削勞動人民。但是,作為一個現代人,王書輝深知,以這一條給地主們定罪,在後世裏是會有很多麻煩的。

王書輝不怕自己會在後世裏留下罵名。偉人都被罵,自己想要不被罵那是妄想。但是,王書輝是真心的不想留下沒必要的口實。既然那麼多人說搞土改殺地主,缺乏什麼所謂的法律精神,不夠公平等等,那他就要給地主們一個有法律精神的審判,讓他們享受所謂的“公平”。

後世人對於複興會曆史記錄中的第一次審判,有很多不同的評價。但是,從整體上說,大部分人都認為複興會對伍朝宗的審判,是比較公平的。在複興會的文檔裏,這次審判的人員記錄是這樣的。

審判人:李二牛(複興會審判院院長)

人民代表團:王三、魏狗子、孫二妹、周山等(共十五人,皆為年滿十八周歲的本縣勞動者。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伍朝宗、伍朝祖、伍興發、伍張氏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原告:陳立、趙大牛、伍黑豬、劉二娃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代理人:曲立誌(原伍朝宗家賬房,目前已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