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聯合國率先行動(2)(1 / 1)

安理會於2008年10月7日再次就索馬裏海盜問題召開會議,表示嚴重關注近來索馬裏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大幅增多,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裏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依照國際法從事的捕撈活動,都構成嚴重威脅,為此,再度通過決議(即第1838號決議),籲請在索馬裏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活動的國家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在索馬裏沿岸公海和空域采用必要手段,取締海盜行為。

2008年12月2日,安理會通過第1846號決議,繼續嚴重關注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裏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易受攻擊船隻,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的捕撈活動構成的威脅,並將各國根據第1816號決議與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合作在索馬裏海域打擊海盜的授權延長12個月。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一係列決議打擊索馬裏海盜活動(圖片來源:新華網)

2008年12月16日,安理會召開索馬裏海盜問題部長級會議。索馬裏代表在會上強烈譴責海盜這種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犯罪行為,表示海盜行為是絕對不能接受的,應當予以終結,但同時承認,索馬裏沒有能力對其漫長的海岸線進行警戒或巡邏,來確保海上航道的安全。聯合國秘書長在發言中建議安理會為打擊索馬裏海盜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他還從索馬裏總體形勢角度談了海盜問題,表示,海盜行為是索馬裏持續了17年之久的無政府狀態的一種表現。這種無政府狀態對區域穩定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必須全麵評估國際社會打擊海盜行為的努力,以促進索馬裏的和平進程,協助其在全國範圍內重建安全、管理,並解決人權問題和發展經濟。

在這次部長級會議上,安理會就打擊索馬裏海盜問題再次通過決議(即第1851號決議)。與此前通過的各項決議相比,第1851號決議對各國增加了兩項授權。一是邀請在索馬裏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與願意羈押海盜的國家訂立特別協議或安排,讓這些國家、特別是本區域內各國的執法人員登船,以便調查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並進行起訴。這樣做的前提是事先征得索馬裏過渡政府的同意。二是從2008年12月2日起的12個月內,那些已由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同意在索馬裏領海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及區域組織,應過渡聯邦政府請求,可以在索馬裏境內采取一切必要的適當措施,製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即授權各國在索馬裏陸地領土上打擊海盜。第二項授權是這項決議的核心。

在上述兩項授權之外,安理會籲請聯合國各會員國應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過渡聯邦政府加強其運作能力,將那些利用索馬裏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者繩之以法。

決議鼓勵在索馬裏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建立一個國際合作機製,作為國家、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之間就打擊索馬裏沿海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相互溝通的聯絡點;並考慮建立一個區域信息中心,以便交流有關海盜行為的信息。

決議還指出,安理會有關索馬裏軍火禁運的決議未能強製實施,使海盜隨時可以取得軍火和彈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海盜行為日益猖獗。

2009年11月30日,安理會通過第1897號決議,決定將第1846號決議關於外國軍隊進入索馬裏領海打擊海盜和第1851號決議關於外國軍隊進入索馬裏陸地領土打擊海盜的授權,各延長12個月。不過,這一決議在打擊海盜的措施方麵,沒有提出多少新內容。

雖然《聯合國憲章》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了安理會,但安理會本身既不是一個軍事機構(沒有自己的軍隊),也不是一個執法機構(沒有自己的警察)。安理會的作用主要是法律上的。在聯合國各機構的決議中,隻有安理會依《聯合國憲章》第7章通過的決議對聯合國各會員國具有法律效力。安理會通過的上述各項決議,與其說直接打擊了索馬裏海盜的活動,倒不如說是為各國打擊索馬裏海盜的行動有針對性地提供了法律框架,特別是授權各國軍隊在同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前提下,進入索馬裏的領海甚至陸地領土,對海盜實施打擊。

小結:索馬裏海盜劫持事件嚴重威脅到這一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既無力製止海盜,也無力在沿海巡邏、保障海上航線安全。2008-2009年兩年間,聯合國安理會率先行動,多次通過決議譴責索馬裏海盜武裝劫船行為,經征得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同意,授權各國派軍進入索馬裏領海和陸地,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堅決打擊索馬裏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