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海盜的起源(2)(3 / 3)

炮手——炮手掌管大炮,火藥和別的重武器,當海盜船和其他船隻中遠距離交戰時,就是他們發揮威力的時候,被他們擊毀或者喪失機動能力的船隻,都將是接下來接舷戰和白刃戰的犧牲品。

普通水手——水手可是海盜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到白刃戰,小到擦甲板,都有他們的份兒。

其二,具體的規章條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條例包含了劫掠得手後戰利品的分配比例,以及對違紀者的處罰。

我們可以從現今流傳最廣的兩個海盜團夥的規章來剖析海盜的法典。

例1:巴沙洛繆·羅伯茨船長和他的船員所用的規章(1724年查爾斯·詹森船長整理)

1、人人公平,但在財產方麵不得欺騙,違者放逐;

2、每人都有選舉權;

3、晚八點熄燈,此後想喝酒的到甲板上去喝;

4、禁止賭博;

5、保持武器的整潔,隨時可用;

6、男孩和女子不得加入隊伍,若有船員帶女子到海上,他將被處死;

7、船上不得互鬥,爭端到岸上用劍或手槍解決;

8、延誤戰機者,處死或放逐;

9、不得談論改變生活方式的話題;

10、船長得兩份戰利品,炮手一份半,其他人等一又四分之一份。

例2:約翰·菲利浦船長和他的船員所用的規章(1924年菲利浦·高瑟船長整理)

1、人人遵從內部命令,船長得所有戰利品的一半;

2、折斷武器者,持蠟燭不加燈罩者(赤裸的背上打四十鞭);

3、當遇見別的被放逐者,給予船長和船員認為合適的懲罰;

4、從群體中偷盜財物者,視價值大小,放逐或槍決;

5、當條文在軍中時,毆打他人者給予摩西之法(赤裸的背上打四十鞭);

6、逃跑者和對同伴守秘者將被放逐(給予一桶火藥、一桶水及一件小武器);

7、不能保持武器整潔者,玩忽職守者,扣除應得的戰利品,或給予船長和船員認為合適的懲罰;

8、戰鬥中失去一關節者,給予四百金幣,失去一肢者,八百金幣;9、調戲女子者立即處死。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到,海盜船長在海盜船上擁有很大的權力,他占有最多份額的戰利品,他製定的法律船員們都要遵循,尤其是在戰鬥中。作家丹尼爾·笛福更精細地描述道:“船長的權力在追擊或戰鬥中是至高無上的,他可以鞭打、刀砍甚至用槍打死任何不服從他命令的人。”船員如果對船長不敬或是在戰時表現怯懦,他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讓我們來看看當時常見的刑罰有哪幾種。

拋入海中:最普通的方式是把被判以該項懲罰的船員扔到海裏自生自滅;比較嚴重的是把受罰者用一條紮牢在船尾的繩子隨海盜船行駛拖曳向前,受懲罰者通常在死前要遭受數天的痛苦。

摩西之法:這是一種特殊的鞭打形式,被稱為摩西之法,海盜們通常會在星期一執行這個刑法。之所以有這個名字是因為它是模仿耶穌受刑的傳說而來的,在《聖經》中耶穌也受過同樣的三十九鞭。海員們相信這種刑罰能夠平息神的憤怒並給航行帶來好天氣。

放逐:比較幸運的做法是將受懲罰者獨自丟在荒島上,如果有其他的船經過,也許就能獲救而免於一死。但在附近沒有島嶼的情況下,受懲罰者通常會被置於舢板上獨自漂流,直到死於饑渴或鯊魚之口。

浸水:將受懲罰者殘酷地浸在水裏,再在刺骨的海風中將他懸掛在主桅下數小時。

真正的海盜與武裝民船的船員不一樣。武裝民船船員一般都是被正式雇傭的水手,按照雇傭合同的規定為船主任命的船長工作。

而海盜則是共同享有他們的船隻,他們不為哪個人工作,他們選舉自己的船長,也可以罷免他。笛福寫道:“他們隻在他們能挾持得住他的條件下,允許他當船長。”除了作戰時以外,平時的重大決定一般都要由大家舉手表決;如果持不同意見的人數相當多時,船長就要離開這艘船,自己另謀出路。

海盜在曆史上以酗酒和在公海上進行血腥掠奪著稱,聲名不雅。但一些曆史學家經過研究後發現,海盜船上可能是現代史上最先倡導民主和民族融合的地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