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消費稅的基本規定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間接稅。消費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征收範圍具有選擇性,一般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

(2)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通常是在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一次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既可以采取對消費品的數量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實行從價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可以根據消費品的價格水平,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等情況,對不同消費品製定不同的稅率、稅額。

(5)稅負具有轉嫁性。消費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不僅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還具有獨特的調節功能,在體現國家獎勵政策、引導消費方向、調節市場供求、緩解社會成員之間分配不均等方麵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消費稅的納稅人

按照稅法規定,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消費稅的納稅人包括3種:一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二是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三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凡是生產、進口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以及零售金銀首飾的工業企業,都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2.消費稅的征稅對象

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消費品。具體包括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麵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煙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等。

3.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的稅率從3%~45%,共設有14個檔次的稅率(稅額)。

隨著我國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發布了財稅[2006]33號文件,對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及稅率進行了如下修改:

(1)關於新增稅目

[1]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分別為: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10%;高檔手表稅率為20%;遊艇稅率為10%;木製一次性筷子稅率為5%;實木地板稅率為5%。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個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分別為:石腦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溶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潤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燃料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航空煤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計量單位換算標準分別為:石腦油1噸=1385升;溶劑油1噸=1282升;潤滑油1噸=1126升;燃料油1噸=1015升;航空煤油1噸=1246升。

(2)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06]33號文件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3)關於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屬於護膚護發品征稅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4)關於調整稅目稅率

[1]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乘用車。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

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2]調整摩托車稅率。將摩托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為10%。

[3]調整汽車輪胎稅率。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4]調整白酒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另外,稅法對於卷煙、酒類等的稅率專門作了規定:

按照財稅[2001]91號文件規定,卷煙消費稅稅率由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稅率具體調整如下:

[1]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稅率:

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

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

下列卷煙一律適用45%的比例稅率: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自產自用沒有同牌號、規格調撥價格的卷煙;委托加工沒有同牌號、規格調撥價格的卷煙;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

改革之後的消費稅稅率表見本書附錄。

3.2消費稅的計算

1.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1]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應按其實際銷售額計算納稅。這裏所說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上麵所說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納稅人的收入,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按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外購原料已繳的消費稅稅款:

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汽車輪胎。

用外購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摩托車。

按照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其中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以外彙結算銷售價款的,可以按照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2]企業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後,不是直接用於向外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或者用於投資、職工福利、在建工程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二是用於其他方麵。所謂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將已經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原材料,生產最終用於銷售的應稅消費品。 比如,卷煙廠生產的煙絲,不直接用於銷售,而是繼續用於生產卷煙。按照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收消費稅。這樣,卷煙廠生產的煙絲,如果不是用於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卷煙,則不必對煙絲征收消費稅,隻對卷煙征收消費稅。所謂用於其他方麵,是指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直接用於銷售,而是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者用於在建工程、內部使用、提供勞務、對外投資、贈送、廣告、讚助、職工福利、獎勵等。按照規定,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麵的,視同對外銷售,應當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屬於前述“用於其他方麵”按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這裏所說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當月末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