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該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該公式中的“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及珠寶玉石,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該公式中的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
此外,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具體規定如下:
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核定。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2)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辦法的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數量
這裏所說的“應稅消費品數量”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按規定,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規定如下:
[1]啤酒:1噸=988升。黃酒:1噸=962升。汽油:1噸=1388升。柴油:1噸=1176升。
(3)卷煙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卷煙消費稅采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其計稅依據是:
[1]生產銷售卷煙。
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卷煙的實際銷售數量。
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卷煙的調撥價格或者核定價格。
調撥價格是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調撥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以下簡稱交易會)2000年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並作為卷煙計稅價格對外公布。
核定價格是指不進入交易中心和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應由稅務機關按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
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2000年11月以後生產銷售的新牌號、規格卷煙,暫按生產企業自定的調撥價格征收消費稅。新牌號、規格卷煙的概念界定、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製定。
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確定以後,執行計稅價格的卷煙,國家每年根據卷煙實際交易價格的情況,對個別市場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卷煙,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會的調撥價格為基礎,對其計稅價格進行適當調整。執行核定價格的卷煙,由稅務機關按照零售價格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實際銷售價格高於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
非標準條包裝卷煙應當折算成標準條包裝卷煙的數量,依其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確定其折算成標準條包裝後的實際價格,並確定適用的比例稅率。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高於計稅價格的,應按照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比例稅率;折算的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計稅價格的,應按照同牌號規格標準條包裝卷煙的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征稅。
非標準條包裝卷煙是指每條包裝多於或者少於200支的條包裝卷煙。
[2]進口卷煙、委托加工卷煙、自產自用卷煙從量定額計稅的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從價定率計稅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的規定執行。
(4)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
[1]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2.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複合計稅3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1)從價定率辦法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消費稅稅率
(2)從量定額辦法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3)複合計稅方法
對於卷煙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和從價定率消費稅。
3.3減免稅、退稅及補稅
1.基本規定
(1)除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及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可免繳消費稅外,任何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減免消費稅。
(2)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3)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4)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即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是作為本企業生產其他應稅消費品原料,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
2.出口免稅
消費稅選擇征收的一般為非生活必需品,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消費水平和較強的負擔能力,因此,一般不存在需要減免稅的問題。為了充分發揮消費稅調節特殊消費的作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明確規定對應稅消費品除出口實行免稅外,一律不予減稅免稅。
國際上,對於出境的消費品,為鼓勵出口,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都是免稅的。同時,消費稅隻是對在我國境內的消費征收,出口產品在境內未實現消費,因此也不應征稅。為此規定,除國家限製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外,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
3.其他減免稅政策
(1)財稅[2003]266號文件的規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1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於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複按規定稅率征稅。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達到相當於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財稅[2000]26號文件規定,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的限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消費稅額×30%
應征稅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消費稅額-減征稅額
(2)財稅[2003]86號文件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3)財稅[2003]10號文件規定,對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商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組委會委托加工生產的化妝品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
(4)按照財稅[2000]145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汽車輪胎”稅目中的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汽車生產企業直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減征消費稅,同時抄報國家機械工業局和國家環境保護局。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機械工業總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行審核論定,對經審核確實達低汙染排放限值的車型,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執行文件,抄送國家機械工業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相關汽車生產企業。
對《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未列名汽車生產企業的申請,不予受理。
企業申請減征消費稅必須提交如下資料:
[1]書麵申請報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認定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汽車樣品達到低汙染排放檢驗報告。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汽車企業達到低汙染排放限值生產一致性合格報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企業增報的其他材料。
3.4消費稅的申報與繳納
1.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按稅法規定,消費稅的納稅環節主要在生產環節,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這裏說的“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2)境內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用於連續生產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不納消費稅;如果是用於其他方麵的,即用於生產非應稅產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的,應當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於委托方提貨時代收代繳稅款。按照稅法規定,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委托方以委托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於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