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列明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規定的投資項目。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由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在批準的實施技術改造的期限內實際購置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性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抵免的國產設備,應為1999年7月1日以後用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和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既有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財政撥款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不允許抵免的財政撥款購置國產設備投資額,以其餘額來計算抵免投資額。
(2)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用在以後年度企業比購置設備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納稅額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在規定期限內抵免。
(4)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內,每一納稅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實現的應納稅額,可用於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
(5)按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續抵免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7年。
(6)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由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或直接上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中央企業及其與地方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國稅局審批;地方企業及地方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由省級地稅局審批。
(7)企業將已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3.保稅製度
保稅製度,是指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儲存或用於指定場所(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並可免交、部分免交或緩交進口環節稅收的一種海關製度。 保稅製度是國家利用海關關稅的免、減、緩等對特定進口商品的優惠待遇,是鼓勵發展加工裝配貿易的一種措施。 保稅製度是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海關製度。
保稅製度的實施通常都是限於特定的貿易方式(如進料或來料加工貿易)下特定的進口貨物,隻有這些貨物才能在一定的期限內享受關稅的免、減、緩待遇。這些貨物被稱為保稅貨物。存放保稅貨物的地點一般分為“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國家為了實施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對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及其經營人通常都規定了限製性條件。 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的經營人通常都是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的進出口商。 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一般都是完全保稅,即免繳關稅,都有一定的保稅期限。而保稅工廠的保稅貨物,一般都是有條件保稅,即部分繳納或緩交關稅,其保稅期限則因不同產品的生產加工複出口時間的不同而異。由於保稅貨物都是為了加工複出口的貨物,這些貨物在經得海關許可後銷往國內市場,則應按一般進口貨物照章繳納免、減、緩的稅額。
我國的保稅製度包括保稅倉儲製度和保稅工廠製度。我國的保稅倉庫限於存放供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或者暫時存放後再複出口的貨物以及經海關批準緩辦納稅手續進境的貨物。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庫。 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的存儲期為1年。如因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中國的保稅工廠限於經海關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專門為出口生產進行保稅加工的企業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複出口的生產企業。 保稅工廠為外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生產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及包裝物料和加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數量合理的化學物品,海關準予緩辦進口納稅手續,並按實際加工出口產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免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14.以稅還貸
以稅還貸,是指納稅人用應納稅款歸還貸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國家為了促進企業提高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扶持某些產品、某一行業的發展,提高企業技術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後勁,對特定的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使用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基建貸款項目和外彙貸款項目,有條件地允許企業用應納稅額歸還貸款。這一稅收優惠主要應用於流轉稅環節。20世紀80年代曾廣泛應用於繳納產品稅的納稅人,主要扶持煙酒生產企業歸還貸款和特案批準的技術改造和基建貸款項目用產品稅歸還使用的銀行貸款。其主要內容是:對國家扶持發展的全國性名優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和列入省級投資計劃項目的啤酒生產企業基建貸款和技措性貸款、煙酒生產企業使用的外彙貸款、外彙配套人民幣貸款和國家特案批準的貸款,在規定期內簽訂的貸款項目,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和折舊歸還,歸還不足的,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的產品稅稅款歸還貸款。這一政策對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煙酒生產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1994年稅製改革後,為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和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產品稅以稅還貸的政策被取消。目前,以稅還貸僅限於對1994年底以前簽訂外彙借款合同項目的工業企業,用該項目新增的增值稅、消費稅償還外彙借款本息,實施的範圍大大縮小,還貸管理的程序也較為嚴格。
15.稅前還貸
稅前還貸,是指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規定用貸款項目新增利潤,歸還各種專項基建投資和技改投資貸款本息時,準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的一種稅收優惠。為了照顧企業資金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促進經濟發展,鼓勵投資和加速企業技術改造,本著還貸由國家和企業分擔,投資增加的收益也由雙方共同分享的原則,並對貸款及其歸還適當加以控製,我國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規定,國營企業在歸還技措性項目借款和基建改擴建項目借款時,經財政部門批準,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用該借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歸還。同時,為照顧集體企業的還貸能力,集體企業新借用的各種技措貸款,在繳納所得稅前允許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貸款本息的60%。
在企業留用利潤不能滿足自我進行技術改造和正常所需資金的情況下,稅前還貸辦法對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投資體製和貸款項目範圍失控,基建投資急劇膨脹,貸款和還款數額猛增,國家財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響。同時,這種辦法對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自我約束機製的完善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麵影響。因而,1994年稅製改革後,這一辦法已徹底取消。
16.虧損結轉
虧損結轉,是指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經營虧損,準予在其他納稅年度盈利中抵補的一種稅收優惠。準許虧損結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麵:
(1)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延續進行的過程,並無絕對的終止日期。要合理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以企業延續經營為基礎,在對固定資產分期折舊、無形資產合理攤銷的同時,對企業虧損進行適當期限的結轉。
(2)企業在延續經營過程中,又是劃分階段按會計年度核算盈虧的。與之相適應,對所得稅的征收也采取了分期計稅的原則。但企業劃分階段計算盈虧,並沒有割斷階段之間的連續性。企業的各種收入和支出,除了應歸屬於當期以外,都要延續地計算下去,並不以劃分階段計算盈虧而停止。所得稅分期計稅的原則也沒有割斷各期之間的內在聯係。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既要堅持收益與成本費用定期相配合的原則,又要考慮到收益與成本費用的配合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非本期為獲得收益的支出要準予結轉到上期或下期列支。
(3)一個企業各階段的經營實績都是相對的。因為,一方麵,企業不到終止之日,其所承擔的風險,包括非正常性的和不經常發生的交易和事件所可能造成的損失,都是始終存在的,如自然災害和意外財產損失等。另一方麵,由於有些當期收益和損失的發生是在企業持續經營過程中演變形成的,如應收款、存貨及固定資產減值或注銷,企業廠房、設備的出售或廢棄等等;上述兩個方麵所造成的損失,如果全部歸於當期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
考慮到上述種種原因,準許虧損結轉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計算的一項準則,在各國的所得稅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均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我國稅法采取的是第2種方法,即企業虧損向後結轉5年的做法。
17.彙總納稅
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彙總繳納,表麵上看隻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我國現行稅法對實行彙總繳納的審批是比較嚴格的。按現行規定,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目前,可由總機構或規定的納稅人彙總繳納所屬成員企業的所得稅的企業包括:
(1)核心企業或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
(2)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
(3)鐵道部、郵電部、民航總局、電力集團公司或省級電力公司(局)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
(4)其他經批準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及成員企業和單位。
18.起征點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隻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中國現行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征點。一是規定起征價額。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個人銷售貨物的幅度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元~2000元;個人銷售應稅勞務的幅度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按次納稅的,幅度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元~80元。各省級國稅局在上述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個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營業額200元~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各省級地稅局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筵席稅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筵席稅的起征點幅度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人民幣200元~500元。具體起征點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二是規定起征稅額。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5條規定,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納關稅。可見,我國稅法大多采用幅度起征價額來規定起征點。增值稅、營業稅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孝收入少的納稅人采取的稅收優惠,筵席稅的起征點主要是根據社會消費水平確定的。關稅製定采用起征稅額來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避免海關和納稅人為數額很小的稅款而履行繁雜的計征和繳納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19.免征額
免征額,是指按稅法規定,在征稅對象中明確規定免予征稅的數額。免征額是以起征點為依據,並與起征點直接聯係。在起征點以下的部分,不予征稅,其不予征稅的數額即為免征額。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免稅,其免征額為1600元。實際上,免征額既是一種特殊的起征點,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稅項扣除。稅法中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的原則。
20.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是指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是目前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是所得稅製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所得稅而言,折舊是一項重要的扣除項目。按世界各國通常的做法,加速折舊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是縮短法定折舊年限;二是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法定折舊年限,可以直接加速投資的回收期限,使納稅人每年攤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增大,相應減少企業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因此,縮短折舊年限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減免稅優惠。
例如,甲企業某中試設備價值1100萬元,殘餘價值按10%計算為100萬元。如果法定年限為10年,那麼該設備的年折舊額為100萬元。若按中間試驗設備可加速折舊50%的規定,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則該設備的年折舊額由100萬元增加到200萬元。那麼,與法定年限折舊相比,因縮短折舊年限,該設備每年增加企業成本100萬元,相應減少企業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若該企業按33%征收所得稅,則該企業因中試設備縮短折舊年限,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稅稅款33萬元,5年減少應納稅額165萬元。因此,這項政策相當於政府給該企業5年減免所得稅稅款165萬元。
采用加速折舊法,即是在不改變法定折舊年限的前提下,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提高折舊率,以加速補償固定資產的損耗,提前攤銷固定資產折舊額。雖然從總量來看,其折舊總額沒有因加速折舊而改變,改變的隻是折舊額計入成本費用的時間,並沒有改變折舊期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總量。但從資金運動的角度來看,加速折舊使資金的回收速度階段性地加快,使納稅人應納稅額在前期減少,後期增加,因而實際上推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等於向政府取得了一筆無須支付利息的貸款。因此,準予采用加速折舊法,實際上是國家給予的一種特殊的緩稅或延期納稅優惠。
固定資產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以固定資產原值減除估計廢棄後的殘餘價值後的餘額,按規定使用年限平均攤銷的一種折舊方法。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殘值)÷折舊年限
這種方法計算出每年的折舊額,在統計圖表上顯示為一條直線,故又稱為直線法。與直線法相比較的其他折舊方法,隻要能夠比直線法加快資金回收速度的,均屬於加速折舊法。我國稅法規定允許使用的加速折舊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雙倍餘額遞減法
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麵餘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折舊的一種折舊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麵淨值×年折舊率
由於雙倍餘額遞減法不考慮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因此,在應用這種方法時,必須注意不能把固定資產的賬麵折餘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按現行製度規定,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折舊年限到期以前2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2)年數總和法
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殘值後的淨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其計算公式為:
折舊率=×100%
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殘值)×折舊率
按這種方法提取的折舊額在開始年度大,以後隨著折舊年限增加而減少。在折舊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年數總和法比直線法和工作量法的折舊速度要快。
21.存貨計價
存貨計價,是指在繳納所得稅時,對發出存貨的價值計算。存貨計價是否正確得當,直接影響到當期銷售成本,也影響到各期期末存貨價值的確定,從而影響當期和各期的企業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現行稅法及有關財會製度的規定,存貨計價的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發出同樣的存貨,其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不同,因而對所得稅計征產生不同的影響。
一般來講,在物價平穩的條件下,發出同樣的存貨,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其結果差別不大,因而對所得稅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但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物價呈上升趨勢,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其結果會有很大的差別。雖然從整體看,所有存貨最終都要發出,全部發出存貨的成本必然等於全部存貨進價的成本;但分階段看,由於采取不同的計價方法,發出同樣的存貨其成本都是不同的。因此,精明的納稅人應當根據經濟形勢和企業經營商品價格的變化情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使發出存貨盡可能早地攤銷到當期銷售成本中去,以減少期初的應納所得額,實際上是從政府拿到了一筆無息貸款,相當於享受到了國家給予的延期納稅的稅收優惠。
存貨計價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先進先出法
是假定先收到存貨先發出或先耗用,並根據這種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進行計價的方法。計算公式為:
本期發出存貨成本=Σ發出存貨數量×先收到存貨的單價
(2)加權平均法
是根據期初存貨結存和本期收入存貨的數量和進價成本,期末一次計算存貨的本期加權平均單價,以此作為計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存貨價值的單價,以計算發出存貨成本和結存存貨價值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加權平均單價=(期初存貨成本+本期收入存貨成本)÷(期初存貨數量+本期收入
存貨數量)
本期發出存貨成本=本期發出存貨數量×加權平均單價
(3)個別計價法
個別計價法是以每次(批)入庫存貨的實際單位成本作為計算該次(批)發出存貨成本依據的一種方法。即發出某次(批)存貨要根據該次(批)存貨購入時的實際單位成本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每次(批)存貨發出成本=該次(批)存貨發出數量×該次(批)存貨的單位成本
22.稅項扣除
稅項扣除,又稱稅前扣除,是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於構成計稅依據的某些項目,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的一種稅收優惠。
稅項扣除是稅收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稅種對扣除項目、扣除範圍和扣除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稅法準予扣除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有些是對所有納稅人普遍適用的,是對征稅對象的一種必要扣除;有些則是針對某些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規定的一種特殊扣除。據此,有的人認為,稅項扣除不是稅收優惠,而是稅收製度的構成要素,特別是作為對所有納稅人普遍適用的必要扣除項目,是區別此稅與彼稅的本質特征,作為稅收優惠的範疇似乎有些牽強。這種認識在理論上是無可厚非的,也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無論是普遍適用的必要扣除項目,還是特殊適用的個別扣除項目,其最終結果都無一例外縮小了稅種的稅基,減少了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從而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此,雖然某些扣除項目不屬於稅收優惠的範疇,其結果與稅收優惠並無區別,所以本書也將其納入稅收優惠範圍進行介紹。從稅收製度的發展變化的角度來看,可能目前不作為稅收優惠範疇的某些普遍適用的必要稅項扣除,在稅收製度調整變化後,也很可能成為對某些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規定的扣除項目,從而納入“廣義稅收優惠”的範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稅收優惠與構成稅製要素的扣除項目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同時,由於構成稅製要素的稅項扣除與屬於稅收優惠範疇的稅項扣除在許多條款上難以劃分,且劃分清楚也毫無意義,而其減少應納稅額的最終結果也不會因此而改變。所以本書把稅法規定的稅項扣除也作為稅收優惠的一種形式。
23.稅收停征
稅收停征,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某些稅收法律、法規有效期的停止。稅收停征的結果是某稅法或其中某些條款從明確規定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停征有兩種:一是直接停征。用稅法中的某一條款或單獨明文規定停止征收。二是間接停征。用新稅法否定舊稅法,以及根據後法否定前法的原則,對前法規定與後法內容相抵觸的視為停征。我國現行稅收製度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采用的是單獨明文規定直接停征的方式。對屠宰稅、筵席稅的開征與停止則是下放到各省級人大或人民政府自行規定。@!~%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