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2)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另外,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利用租賃進行納稅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1)企業獲得生產經營用設備,既可以從銀行貸款直接購買設備,也可以用租賃的方式獲得設備,租賃又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形式。這些不同的獲得生產經營用設備的方式在稅務處理上是有差異的,銀行貸款購買設備,支付的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對設備計提的折舊也可以抵稅。經營租賃隻有支付的租賃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但企業不得對租入的設備計提折舊,租入設備的損耗不能抵稅。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由於企業可以對融資租入的設備計提折舊,這些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這幾種獲得設備的方式所要承擔的稅收進行比較,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方式。

(2)如果稅法對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集團企業之間可以利用租賃方式來進行稅務籌劃。例如,某集團有企業與企業,企業利潤是企業利潤的2倍,企業可以將一部分設備以較高的租金出租給企業,使兩個企業利潤達到基本一致,在累進稅率下,通過這樣的租賃安排,企業的整體稅負將大大降低。

(3)擁有出租設備的一方可以利用稅種的差異來進行納稅籌劃。我國稅法規定,出租設備繳納營業稅,而銷售設備繳納增值稅。對於企業所擁有的機器設備,是賣還是租,企業所承受的稅負是不一樣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下的稅收負擔精心比較,選擇較低的方式。此外,由於租金是分期支付的,而銷售收入是出售時一次獲得的,采用出租方式,企業各期所得較為平均,而采用銷售方式,企業前期所得較高,承擔的所得稅負也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還可以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此外,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屬於同一利益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之間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同一利益集團中的企業甲出於稅收目的,將贏利高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的形式轉租給企業乙,並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可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租賃產生的節稅效應十分明顯。此種節稅效應並非隻能在同一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舊可以獲得好處。

11.資金的時間價值避稅法

資金的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經曆一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所增加的價值,也稱為貨幣的時間價值。納稅人通過一定的手段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延緩到以後年度繳納,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是納稅籌劃目的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

從一般經濟現象來看,貨幣投入生產經營過程後,其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增長:企業資金循環和周轉的起點是投入貨幣資金,企業用它來購買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各種資源,包括物力和人力資源等,然後生產出新產品,產品出售時,得到的貨幣量大於最初的投入量。資金的這種循環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每完成一次循環,資金就會增加一定的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貨幣的增值額成幾何級數增長,使得貨幣具有時間價值。

既然資金具有時間價值,盡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延緩當期的稅款繳納就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雖然這筆稅款遲早是要繳納的,但現在無償地占用這筆資金就相當於從財政部門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其經濟效用是非常大的。

而且從理論上講,如果企業每期都能將後期的一筆費用在當期列支,或將當期的一筆收入在下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稅款緩納,相當於每期都獲得一筆無息貸款。也就是說,每期都可以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則相當於一筆貸款永遠不用清償。例如,企業每期都將10萬元的稅款延遲1年繳納(在這裏姑且認為是可能的),即相當於第1年獲取10萬元無息貸款,第2年雖然要償還這筆“貸款”,但是該年又可以獲取10萬元的無息“貸款”,這筆“貸款”應在第3年還,第3年在償付第2年的“貸款”時,又可以獲得10萬元的“貸款”……如此反複下去,則相當於一筆10萬元的貸款永遠不用清償。

在信用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在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時,經常要舉借貸款,因為僅靠自身積累發展生產的速度畢竟太慢,不能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這時,資金就顯得極其寶貴。在資金主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資金的狀況是無法想像的。這樣,如果企業能盡量延緩稅款的繳納,這筆“無息貸款”的獲得將會為企業的籌資活動省去不少麻煩,就會使企業的營運資金相對寬裕,更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對那些資金比較緊張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

企業要想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往往需要舉債,但舉債是有一定風險的,這種風險被稱為財務風險,即企業因舉債規模過大致使利潤不足以清償債務本金及利息的風險。因而,企業舉債進行生產經營,應將其舉債規模控製在一定的比率範圍之內,即不能超過必要的界限,以免造成企業破產的不良後果。

但是,盡量延遲稅款的繳納,無償地使用財政資金為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則不存在財務風險,當然這要求企業在稅法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納稅籌劃。隻有具備可行性,企業才可以盡可能地使用這種無償資金,而不用擔心其規模超過限度。除此之外,由於納稅籌劃使企業當期的總資金增加,企業更有能力清償債務,有利於企業擴大舉債規模,即企業承擔財務風險的能力相對增強了。這也有利於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有利於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12.壞賬轉銷的避稅法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跌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壞賬損失的財務處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衝銷法和備抵法。哪種方法對減輕稅負更為有利呢?

答案是備抵法。采用備抵法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繳納所得稅數額是一致的,但備抵法將應納稅款延期繳納,等於享受到國家一筆無息貸款,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

13.費用分攤的避稅法

所謂費用,就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經濟用途可以將費用劃分為兩大部分:生產經營成本和期間費用。生產經營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生產商品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製造費用,在工業企業會計處理時又稱之為生產成本或製造成本。而期間費用則是指企業在一定的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三部分。

由於費用是企業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成本的增加,在營業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利潤就會減小,這樣企業稅基變小,應納稅額便相應變小,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避稅效果。利用費用分攤法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時應注意解決兩大問題:一是如何實現應稅利潤最小化;二是費用攤入成本時如何實現最大攤入。

企業費用開支有多種內容,如勞務費用開支、管理費用開支、福利費用開支以及各項雜費開支,等等。在這些費用開支方麵,勞務費用、管理費用開支最為普遍,也是企業費用開支中兩項最主要的內容。勞務費用開支和管理費用開支有多種標準,而最小最低的標準卻隻有一個,它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所決定。拿勞務費用來說,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中都有一個勞務使用的最佳狀態點,在這個點上,勞動力和各種人員的配備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同時勞務費用也最剩因此,尋找發現這一最佳結合狀態點是進行費用分攤籌劃的基矗怎樣尋求最佳狀態點呢?現舉例予以說明。

例如,某一企業勞動人員組合狀況是一個管理人員配備3個技術人員,並由50個勞動者一同組成1個生產單位,即各種人員之比為1:3:50—1個管理者、1個技術人員及1個勞動者的工資比例為1:1.2:0.6,即若管理人員工資為100元,技術人員的工資則為120元,勞動者的工資則為60元。這種情況屬於最佳組合,並且勞務費用開支最剩如果勞務人員組合改為10個管理人員、1個技術人員及100個勞動工人,那麼這種組合的勞務費用是絕對會增加許多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采用再高超的費用分攤法也很難達到有效節稅的目的。同樣,對經營管理費用開支的籌劃也是同一個道理。

常用的費用分攤方法有三種:

一是實際費用攤銷法,即根據實際費用進行攤銷,多則多攤,少則少攤,沒有則不攤,費用額依據營業收入的多少加以確認。

二是不規則攤銷法,即根據經營需要進行費用攤銷,可能將一筆費用集中攤入某一產品的成本之中,又可能在某一批產品中,不攤分文。這體現了費用攤銷的不規則性,因而被稱為不規則攤銷法,如廣告費便可以進行不規則攤銷。

三是平均攤銷法,即把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費用平均攤入每個產品的成本之中。以上三種攤銷方法產生的結果都不同,企業利潤衝減程度和納稅多少均有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種差異來進行有效納稅籌劃的。

但是,費用分攤絕非是簡單地將發生的費用計入產品成本就完事。費用有時難以控製,而且並非完全可以預見,然而費用攤入成本卻可以控製,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法,對其加以調整和控製。由於不同費用分攤方法會對利潤和應納稅額產生重大影響,企業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就必然麵臨如何選擇的問題。

詳細的分析論證及大量實踐表明,平均費用分攤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稅基的最佳選擇。隻要生產經營者長期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麼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最佳的分攤,就可以將這段時期獲得的利潤進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這樣就不會出現某個階段利潤額及納稅額過高的現象,從而達到減少稅收成本的目的。

14.籌資費用的避稅法

籌資費用主要包括因籌資而發生的利息、與籌資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如手續費,以及因外幣籌資而發生的彙兌差額。我國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隻要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出的金額,允許從稅前所得中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合理的、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所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從稅前所得中扣除。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節減稅收的充分權利和法律依據。

同時,我國現行財務製度規定,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溢價的攤銷和彙兌差額,如果滿足資本化條件,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了解了利息支出在企業不同的運營階段具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後,籌資利息籌劃的方法就是顯而易見了,企業在保證一定風險情況下,可以盡最大努力加大籌資的利息支出,以用來增大財務費用的份額,另外還要縮短企業的籌建期以及資產的購建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在拆借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麵,均具有較大彈性和回旋餘地,這種彈性和回旋餘地常常 表現為提高利息支付,衝減企業利潤,抵消納稅金額,但利息的支付應在財務規定範圍之內。

15.利潤分配的避稅法

企業應如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呢?我們可以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中找到答案。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由此,可以發現減輕稅收負擔有兩條途徑,一條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條是盡量采用低稅率。

其次是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即:淨利潤的分配,它主要是在企業與股東或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依據是財產權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的剩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原則。但若公司用盈餘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後,為維護其股東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盈餘公積金支付股利,不過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其中對從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股利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采用何種股利分配政策,才能使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合法地降低呢?這也是企業在采取分配政策時應予以充分考慮的。因為不同的股利分配方式,其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利潤分配方式的不同,大大地影響著企業的稅收成本,所以,有必要研究利潤分配方式是如何影響稅收成本的。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納所得稅稅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的稅率

稅收扣除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適用的稅率

應補繳所得稅稅額=應納所得稅稅額-稅收扣除額

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不進行分配並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1)如果被投資企業是私營企業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被投資企業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私營企業,其稅後利潤按規定彌補虧損、提取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後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賬達一年的,從掛賬的第二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使公司保留利潤不分配,也不能免除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的期限至多也隻有一年。企業可利用我國《公司法》中企業提取公積金的比例進行稅務籌劃,達到減輕投資者稅負的目的。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後,按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企業可以按照10%的比例提齲我國《公司法》規定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而且沒有規定任意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這些規定為企業增加留存收益中盈餘公積金的比例,減少未分配利潤的比例提供了可能。

(2)如果投資方要轉讓股權

[1]投資方是企業。如果投資方企業打算將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很有可能造成本應享受免稅或補稅的股權投資所得轉化為應全額並入所得額征稅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所以,被投資企業必須在轉讓之前將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權投資所得轉化為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消除重複納稅。

[2]投資方是個人投資者。當投資者為外籍個人、被投資企業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時,利用先分配後轉讓的辦法,也可以為投資方帶來稅負的減輕。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按1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接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外國投資者在股權轉讓之前先進行股利分配,使轉讓價格降低,則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12.3主要稅種避稅籌劃方法

1.增值稅避稅籌劃方法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製度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現行增值稅製充分體現了“道道課征、稅不重複”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個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精神,對於抑製企業偷稅、漏稅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的多種選擇項目依然為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避稅籌劃是通過對某一種經濟事項的納稅方案進行的事先謀劃、設計、安排。從而使企業既達到合理的稅負點,又達到實現企業稅後利潤最大化目的的一種策劃活動。

(1)一般納稅人的避稅籌劃方法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進口貨物的納稅人外均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這樣,一般納稅人的避稅方案具體而言可以從兩方麵入手。

一方麵:利用當期銷項稅額避稅方案。

銷項稅額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就銷售額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所銷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稅額。銷項稅額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利用銷項稅額避稅的關鍵在於:

第一,銷售額避稅;

第二,稅率避稅。

一般來說,後者餘地不大,利用銷售額避稅可能性較大。就銷售額而言存在下列合理避稅籌劃方案:

[1]實現銷售收入時,采用特殊的結算方式,拖延入賬時間,延續稅款繳納。

[2]隨同貨物銷售的包裝物,單獨處理,不要彙入銷售收入。

[3]銷售貨物後加價收入或價外補貼收入,采取措施不要彙入銷售收入。

[4]設法將銷售過程中的回扣衝減銷售收入。

[5]采取某種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彙銷售收入。

[6]商品性貨物用於本企業專項工程或福利設施,本應視同對外銷售,但采取低估價、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銷售額。

[7]采用用於本企業繼續生產加工的方式,避免作為對外銷售處理。

[8]以物換物。

[9]為職工搞福利或發放獎勵性紀念品,低價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貨物。

[10]為公關將合格品降低為殘次品,降價銷售給對方或送給對方。

此外,還有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銷貨退回或者在發生的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方麵:利用當期進項稅額合理避稅思路。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免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避稅方案包括:

[1]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2]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僅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

[3]納稅人委托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4]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並注明增值稅額。

[5]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注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6]為了順利獲得抵扣,避稅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況,並防止它發生。

第一,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扣稅憑證的。

第二,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沒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

第三,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注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7]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將部分固定資產附屬件作為原材料購進,並獲得進項稅額抵扣。

[8]將非應稅和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和勞務與應稅項目購進的貨物與勞務混同購進,並獲得增值稅發票。

[9]采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兩大類方案,是從可供合理避稅籌劃的實際操作的角度著眼而提出的。從本質上說可歸納為:一是爭取縮小銷項稅額;二是爭取擴大進項稅額,其效果是從兩個方向壓縮應繳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合理避稅方法

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6%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可以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這一點進行合理避稅籌劃。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並非盡然。我們知道,納稅人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目的,在於通過減少稅負支出,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加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除受企業會計成本的影響外,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並不總是高於一般納稅人。

2.消費稅避稅籌劃方法

消費稅是1994年稅製改革設立的新稅種。它是在對所有工業品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些特殊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同時交叉對消費品征稅,以調節我國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抑製超前消費需求,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隻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企業進行消費稅的避稅籌劃,可以選擇以下基本避稅思路:

(1)納稅環節合理避稅籌劃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利用納稅環節合理避稅就是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從而獲得這方麵的利益。具體來說:

[1]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於銷售時納稅,但企業可以低價銷售,搞“物物交換”少繳消費稅,也可以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

[2]由於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企業可以利用此項規定作出有利於合理避稅的籌劃。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企業可根據此項規定,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係節省此項消費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理避稅籌劃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應稅行為性質和結算方式分別按下列方式確定對企業合理避稅有利: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以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當天。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證的當天。以其他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證當天。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當天。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納稅地點避稅籌劃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在納稅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上繳消費稅稅款。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企業可根據此項規定,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係,節省此項消費稅。

3.營業稅避稅籌劃方法

營業稅的避稅籌劃,要從納稅人、計稅依據及稅率三個方向來考慮。由於營業稅的稅率是按行業設置的,不同的行業適用稅率不同,隻要行業確定,稅率的籌劃空間並不大,而納稅人和營業額的籌劃成為營業稅避稅籌劃的重點內容。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隻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而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應稅行為就不屬於營業稅的稅收管轄範圍,也就不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因此,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各種靈活辦法,將其行為轉移到境外,從而避免成為納稅人。

通常情況下,一項勞務的提供,一般由兩個環節構成,即勞務的提供環節和勞務的使用環節。

所謂“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是指應稅勞務的使用環節和使用地在境內,而不論該項應稅勞務的提供環節發生地是否在境內。由此可以確定,境內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勞務,其行為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使用的,其行為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而境內納稅人提供勞務在境外使用的,其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

如國內某施工單位到俄羅斯提供建安勞務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營業稅,原因是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外,盡管他們是國內的施工單位,但所發生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因而避免了國內營業稅的繳納。

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內載運出境的,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外載運境內的,就不屬於營業稅管轄權範圍。

如國內某航空公司客機從日本載運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因是“在境外載運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飛機從中國境內載運出口貨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中國境內征稅,雖然該公司屬境外機構,但它屬於“在境內載運貨物出境”。

根據此原則,運輸企業將客貨從我國境外運往我國境內,或者將客貨從境外的一個地方運往境外的另一個地方,這兩種運輸業務因起運地不在我國境內,所以不繳納營業稅。運輸企業可以充分地利用這條規定,開展起運地在境外的業務,尤其是在與我國有稅收互惠協定的國家進行客貨運輸業務,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避稅籌劃的目標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和不確切性,又排除了偷稅與漏稅問題。

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這一目標,從範圍上講包含節稅,但又不限於節稅;同時,節稅必須以稅後利益最大化為前提,離開稅後利益最大化的節稅不能作為避稅籌劃的目標。

這裏需要將避稅籌劃的目標劃分為最終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最終目標是避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或最終目的,具體目標是實現最終目標的直接路徑目標;具體目標必須以最終目標為前提,最終目標隻有通過對各種具體目標的選擇才能得以實現。

因此,現代化公司在進行營業稅避稅籌劃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原則一:選擇低稅負點。

低稅負點又可分為稅基最小化、適用稅率最低化、減稅最大化等具體內容,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選擇低稅負點,可以減少稅款支付,增加稅後利益。但是,對這種低稅負點的選擇必須以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為前提,否則,低稅負點就不能成為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

選擇低稅負點能否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要受納稅義務既定條件的約束。在既定納稅義務的條件下,除非有零稅負點可供選擇以外,選擇低稅負點可以直接增加稅後利益,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

原則二:選擇零稅負點。

零稅負點又包括納稅義務的免除和避免成為納稅人,合法選擇零稅負點避免納稅,可以增加稅後利益。

原則三:選擇遞延納稅。

遞延納稅包括遞延稅基和申請延緩納稅兩個方麵,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遞延納稅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增加稅後利益遞延納稅也應當以稅後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它隻不過沒有納稅義務既定性約束條件,但存在機會成本的選擇問題。

例如,在減免稅期間,因遞延納稅而減少了應當享受的減免稅的利益,並且減少的減免稅利益大於遞延納稅的利益,就應當放棄遞延納稅的具體目標,選擇減免稅目標。

原則四:選擇次優稅負點。

當選擇以上低稅負點、零稅負點以及遞延納稅的節稅目標不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時,應當選擇次優稅負點作為避稅籌劃的具體目標,包括納稅多或者納稅非最少、但稅後利益最多的納稅方案。

原則五:避免因違法而受到損失。

根據避稅籌劃最終目標的要求,在籌劃時不僅不能選擇偷稅,而且隻有隨時注意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才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

4.進出口關稅避稅籌劃方法

(1)關稅優惠稅率避稅籌劃

《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對於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征稅;對於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征稅。

在進口產品時,同等條件下應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和地區。

需要提請注意的是,加入後,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的區別將逐步消失,對所有成員國都將執行同一個稅率。

(2)“實質性加工標準”進行避稅籌劃

關於貨物原產地的確認,有兩種標準:一是全部產地標準。即對於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製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或製造國就是該貨物的原產國。二是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原產國。所謂的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後,在《海關稅則》中已不按原有的稅目稅率征稅,而應歸入另外的稅目征稅,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兩個條件具備一項,即可視為實質性加工。

另外,根據關稅有關規定,對機器、儀器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以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全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果是分別進口的,則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

假設一個從事汽車貿易的公司,在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或越南設有零部件供應企業;如果韓國的子公司生產汽車儀表,新加坡的生產汽車軸承和發動機,馬來西亞的生產閥門,菲律賓的生產輪胎,越南的供應玻璃,則汽車的總裝配廠的選擇將成為籌劃的重點。根據關稅有關規定,應首先了解一下這些國家、地區是否與中國簽有關稅互惠協議;接著仔細比較一下,在那些與中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中,哪一個更優惠,哪一個在經濟成本上更為有利可圖,從而作出選擇。這其中還要考慮到該國家或地區是否施行外彙管製和出口配額控製、政治經濟形勢是否穩定以及其他一些影響因素。同時,要使總裝廠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術和價值含量上達到30%的標準,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區的零部件生產價格,從而加大總廠增值部分占全部新產品的比重,達到或超過30%,成為實質性加工。這樣產品仍可享受到稅率的優惠。

當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的區別不再存在時,選擇產品的“實質性加工”地點,關稅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時,隻有兩個因素可供考慮:一是成本,一是風險。

(3)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避稅籌劃

如前所述,關稅是對外貿易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從納稅籌劃的角度觀察,關稅作為一個世界性的稅種,稅負彈性較小:在稅目、稅基、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等方麵都是規定得相當詳細、具體,不像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那樣有那麼大的伸縮餘地。

關稅彈性較大的是完稅價格的確定。關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從量計征;二是從價計征,另外還有些物品采取從量和從價混合計征的辦法。從量計征適用的範圍窄,從價計征適用的範圍寬。凡是適用從價計征的物品,完稅價格就是它的稅基。因此在同一稅率下,完稅價格如果高稅負則重,如果低稅負則輕,所以征納雙方對關稅價格都極為關注。政府還以海關價格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價格依據,海關作價製度的主要內容是確立完稅價格準則及價格基矗例如,以到岸價格、離岸價格、出口價格、審定價格等作為價格依據,和以規定的價格依據與一些價格因素組成的價格標準為價格依據。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費、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籌劃時可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才能降低完稅價格。例如,一家鋼鐵企業,需要進口100萬噸鐵礦石,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的鐵礦石品位較高,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60萬美元;加拿大的鐵礦石品位較低,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運雜項費用高達240萬美元,暫不考慮其他條件,到底應該選擇哪一個國家進口鐵礦石呢?計算如下: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0+60=2060(萬美元)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0+240=2140(萬美元)

經過計算應該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如果按20%征收進口關稅的話,至少可以節稅16萬美元。

對於無法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其成交價格的,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例如,進口剛生產出的高科技產品,進口該產品支付了300萬美元,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海關也因此種產品的創新,而無法依據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隻能以該產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隻有120萬美元,剩下的180萬美元是避稅籌劃空間。

[2]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出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應是成交價格,即該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應售價格。應售價格應由出口商品的境內生產成本、合理利潤及外貿所需的儲運、保險等費用組成,也就是扣除關稅後的離岸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國境前的最後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如果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國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另外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為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為國外口岸的到岸價格時,則應先扣除運費並再扣除保險費後,再按規定公式計算完稅價格。當運費成本在價格中所占比重較大時,這一點就顯得更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價格外,還支付了國外的與此項業務有關的傭金,則應該在納稅申報表上單獨列明。這樣,該項傭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單獨列明,則不予以扣除。

(4)反傾銷稅避稅籌劃

中國加入,國內企業麵對的是一個統一的全球市場,從而其對外商品和勞務的出口規模和品種將會進一步擴大。但是出口也可能會遭遇進口國競爭者的傾銷起訴,及傾銷成立後的反傾銷稅,而高稅率的反傾銷稅則完全能夠使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場喪失殆荊因此國內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必須全麵地了解貿易夥伴國的關稅政策,並做好各種準備,提防出口產品受到傾銷指控;若遇到被征收反傾銷稅,也應積極應訴,以維護自己在國際市場上的正當利益。

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1]盡力減少被控訴的可能,包括:

提高產品附加值,取消片麵的低價策略。我國出口產品基本上是屬於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初級產品比重高,產品檔次低,附加值少,價格很難提高。從長遠看來,我國企業應大力著手從初低級產品的形象中走出來,改變出口產品結構。

組建出口企業行業協會,加強內部協調和管理,一旦出現反傾銷調查,可以集中力量應對。

分散出口市場,降低受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