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從以上分析看出,融資租賃應交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實際上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收入,類似於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這與其他行業將營業額全額計稅相比無疑是大大有利的。另外,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於企業所擁有的設備,是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企業所承受的稅負是不一樣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下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最優選擇。

【案例1】2003年2月,股份有限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需增加一條自動化流水線,而該市的銀行(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提供企業所需的生產線。銀行按公司的要求設計了二套方案,詳細資料如下:

方案一:與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價款為1200萬元,租賃期為8年,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萬元,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該生產線自動轉讓給公司,轉讓價款為10萬元(殘值)。

方案二:與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租期8年,租金總額1020萬元,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萬元,租賃期滿,銀行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淨值為200萬元。

B銀行可以從境外購入生產線,價值800萬元,並支付境內外運輸費和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稅金共計200萬元,與該生產線有關的境外借款利息為20萬元;也可以從國內購買到類似生產線,價格為819萬元(含增值稅),境內運輸費和安裝調試費20萬元,國內借款利息15萬元。

注意: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從2001年起每年降一個百分點,連續3年降至5%,因此,2003年的稅率是5%。

【避稅分析。

根據方案一,按規定經批準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應按營業稅“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

(1)選擇從境外購買:

應納營業稅=[(1200+10)-(800+200+20)]×5%=9.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教育費附加=9.5×(7%+3%)=0.95(萬元)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對其它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征印花稅。

應納印花稅=1200×0.5=0.06(萬元)

(2)選擇從境內購買:

應納營業稅=[(1200+10)-(819+20+15)]×5%=17.8(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教育費附加=17.8×(7%+3%)=1.78(萬元)

應納印花稅=1200×0.5=0.06(萬元)

因此,雖然境外購買設備的實際成本報扣的營業額更多,銀行可以少繳一部分營業稅費,但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的綜合收益更高,權衡之下銀行應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

根據方案二,經營租賃應按其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

應納營業稅=1020×5%=51(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教育費附加=51×(7%+3%)=5.1(萬元)

由於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率為1‰,所以:

應納印花稅=1020×1‰=1.02(萬元)

因此,銀行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稅負更輕,綜合收益更高。

案例十四:委托加工業務的消費稅避稅案例分析

我國現行消費稅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製產品銷售時,按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算繳納消費稅。工業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為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加工費收入計算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為6%。雖然工業企業製造出同樣的產品,如屬受托加工則比自製負稅輕。因此,一些企業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在自製產品和受托加工產品之間合理籌劃。 比如,當企業按照合同為其他企業加工定做產品時,先將本企業生產該產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賣給對方”的名義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後,不做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貸方的名義進料。同樣,某些委托加工企業為達到“避高就低”少交稅的目的,采用減少中間納稅環節,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案例】卷煙廠委托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廠後,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

【避稅分析。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在這種情況下:

[1]A廠向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75)÷(1-30%)

250(萬元)

應繳消費稅=250×30%

75(萬元)

[2]A廠銷售卷煙後,應繳消費稅:

[3]A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33%):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廠委托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

加工完畢,運回廠後,廠的對外售價仍為700萬元。

[1]A廠向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由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後利潤計算如下:

方案三: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後,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

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上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5萬元,售價700萬元。有關計算如下:

應繳消費稅=700×50%

350(萬元)

50.25(萬元)

【避稅結果。

(1)比較方案一和方案二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後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後利潤多67萬元。即使後種情況廠向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於前者之和170萬元(75+95),後者也比前者稅後利潤多。而在一般情況下,後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隻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2)比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

從中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後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後再自行加工後銷售,其稅負要低。

(3)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稅負分析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後,要以高於成本的價格售出以求贏利。

不論委托加工費大於或小於自行加工成本,隻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於收回後的直接出售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於自行加工的稅負。對委托方來說,其產品對外售價高於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並未納稅。

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後利潤差異。

由於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避稅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方關係,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少納稅目的。即使不是關聯方關係,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稅負,確定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4)注意委托加工產品與自製產品的區別

為堵塞漏洞,國家通過嚴格立法,對委托加工產品與自製產品進行區別。稅法明確規定,委托加工產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產品,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應按銷售自製產品繳納消費稅。所以,在避稅籌劃過程中,應周密籌劃,研究稅法,不要違反稅法,否則不僅達不到避稅的目的,而且還將帶來嚴重的後果,適得其反。

案例十五:房屋出租收入的避稅案例分析

【案例1】劉某在江南某市一個環境較好的地方以20萬元的價格購置了一套二手房,由於種種原因,近兩年內他不想到這裏居住,於是決定將此房出租給他人。經朋友介紹,目前有兩個客戶都對該房感興趣,一個是某從事技術服務的經營公司,目的是要在這裏從事商務活動,初步商定每月租金為2100元。另一個是他鄉下進城的一個朋友,承租的目的是自己居住,該朋友隻願意出租金每月2000元。無論由誰承租,劉某都準備在適當的時候對該房產進行修繕,計劃修繕費用為1.6萬元。

劉某應該將房產出租給誰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對兩個不同的承租對象所涉及的不同政策,以及這些政策對劉某的最終收益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

(1)將房屋出租給經營單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出租房產應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劉某將房產出租給經營單位,其房租收入兩年應繳納營業稅為: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因此,劉某應繳納房產稅為:

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劉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兩年應繳納各種稅收合計為:

如果劉某將自己的房產出租給經營單位使用兩年,實際取得收益37104元(2100×24-13296)。

(2)將房屋出租給居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劉某兩年租金收入合計為2000元,應繳納營業稅: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房產稅為: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兩年應繳納各稅合計為:

劉某將自己的房產以每2000元的租金出租給居民居住兩年,實際取得收益41966.4元(2000×24-6033.6)。通過以上計算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雖然采用第二方案劉某少收2400元的租金將房產出租給居民,但是,他卻能取得4862.4元的收益。

經過計算比較,劉某購置的二手房決定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出租給他的一個朋友做住宅。考慮到該房產的下一步用途,劉某計劃在出租中途或者出租結束以後對其進行修繕,支出裝修費1.6萬元。兩年應納各稅合計為6033.6元。

【案例2】承上例,劉某的朋友承租了該二手房。但是當他進住以後覺得該房有些陳舊,建議劉某對其進行適當修繕,並且願意出一些錢。劉某本來就有修繕該房的計劃,但是修繕的時機自己拿不定主意。

劉某對二手房的修繕時機,在沒有其他影響因素的前提下,稅收政策的利用水平直接影響其經營收益。

出租期內進行房屋維修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去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所以在計算租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每月可扣800元修繕費。這樣處理後,每年應納房產稅、營業稅不變。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每月可多扣除800元的費用。

如果從出租後第3個月開始動工維修,當月底前房屋即可維修完工,依照上述規定,在今後的20個月的納稅期限內,其維修費用在計算征稅時可全部扣除完,這樣就節省個人所得稅1600元(800×10%×20)。

注意,在支付維修費時,一定要向維修隊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維修發票,並及時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才能扣除維修費用。

個人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時,往往不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因而在租賃或轉讓房屋時容易發生稅收損失。我們來看下麵的例子。

【案例3】2005年5月,劉某花20萬元從個人手中購買了一處門麵房,當時雙方簽署了一個買賣協議,付款時對方提供了手寫的付款收據。出租給他人經營,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租賃期限為2年。出租前,劉某花了5萬元對門麵房進行裝修,但未按規定取得裝修發票。

每月3000元租金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

有關文件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劉某支付的裝修費用不能提供“有效、準確憑證”,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每月應繳納的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為:

如果劉某按規定取得裝修發票,則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那麼,2年內就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3840元。

2006年6月,劉某以3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門麵房出售給他人。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築物的財產原值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費用。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劉某的裝修費用屬於建造費,如果取得了正式發票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不需要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果未取得裝修發票,則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個人所得稅。

如果稅務機關不認可有關費用,則劉某應繳納的稅費為(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在此不作分析):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00000×5%×(1+7%+3%)

165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0-16500)×20%

56700(萬元)

以上合計73200元。如果劉某在購房產和裝修時都取得正規的發票,則他應繳納的稅費為: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00000-200000)×5%×(1+7%+3%)

5500(元)

8900(元)

以上合計應繳納稅費14400元。與未取得發票相比,少繳58800元。如果要土地增值稅因素放進去考慮,其差別還要大。

隨著房地產市場越來越旺,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市場也不斷升溫。對於私房經營活動涉及的稅收政策比較多,納稅人能否運用有關稅收政策進行相應的避稅籌劃。對自己的房產經營收益具有直接的影響。

對二手房的修繕時機,在沒有其他影響因素的前提下,稅收政策的利用水平直接影響其經營收益。在支付維修費時,一定要向維修隊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維修發票,並及時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才能扣除維修費用。個人在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時,往往不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因而在租賃或轉讓房屋時容易發生稅收損失。

案例十六:投資抵免的所得稅避稅案例分析

計算投資抵免需要掌握的要點很多,其中最為複雜的莫過於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抵免計算問題。

關於同一技改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計算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項規定:

《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2000]13號)第五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

《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後購置設備後抵免”。

(2)當計算後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新增稅款”可能因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而不足抵免後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所以,當按照“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時,如果出現抵免後應納所得稅額為負數,那麼確定後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應充分考慮抵免後應納所得稅額以零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繼續結轉下期抵免。

(3)當存在分年度購置設備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時,不能保證“全部抵免後的應納稅款大於或等於設備購置(任何一次購置)前一年度實現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案例】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2003年度新批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投資期兩年,項目總投資額800萬元,允許抵免的設備購置金額500萬元,其中,2003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200萬元(以下稱第一次購置),2004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300萬元(以下稱第二次購置)。

按規定,2003年購買的設備200萬元允許在2003~2007年的5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80萬元(200×40%),2004年購買的設備300萬元允許在2004~2008年的5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120萬元(300×40%)。

若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考慮稅務機關查補數)分別為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200萬元。

【避稅分析。

現將該企業2003~2005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2003年:

由於2003年度實現的所得稅款為70萬元,與2002年(第一次購置前一年)度實現的所得稅100萬元相比,沒有新增的所得稅。故2003年度購置的設備當年不得抵免,200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70萬元。

2004年:

由於2004年實現的所得稅為50萬元,故2003年和2004年購置的設備都不得享受抵免。2004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0萬元。

2005年:

[1]先計算抵免2003年第一次購置設備的抵免額。

2005年實現稅款比2002年(第一次購置前一年)新增稅款100萬元(200-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購置設備應抵的80萬元。

[2]計算抵免2004年購置設備的抵免額。2005年實現的所得稅款比2003年(第二次購置前一年)新增稅款130萬元(200-70=130>12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購置設備應抵的120萬元。

這樣,抵免後2005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另一種情況:如果2004年度購置的設備金額為400萬元,那麼,2004年~2008年允許的金額為160萬元(400×40%)。由於2005年實現的稅款比每二次購置前一年新增稅款隻有130萬元,按規定可以在2005年抵免企業所得稅130萬元,但抵免後2005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

故這裏隻能抵免企業所得稅120萬元,剩下的40萬元(160-120)留待2006年至2008年的三年內抵扣。

享受全部抵免後,該企業2005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0。

注意,有的企業將後購置設備的“新增稅額”理解為“本納稅年度實現的所得稅額扣除已確認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後,減去後購置設備前一年度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這種理解與文件規定不符,如果這樣,會出現少抵免所得稅額。

關於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除上述情況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財政撥款購置的設備不享受抵免,對既有財政撥款,又有企業自籌資金或銀行貸款購置的設備,應按比例計算。

(2)享受抵免的設備僅指設備購置發票的金額,不包括與設備有關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項目。

(3)享受抵免的設備按規定提取的折舊,仍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5)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