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項目的稅務稽查程序:
根據合同、訂單、股利計算書、現金支付或應付款記錄,索取或編製付款客戶一覽表,審查客戶是否為獨立個人身份,從而確認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並與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項相核對。
審閱合同、訂單或原始發票,確認客戶取得收入的性質分類,並與納稅申報表所得項目內容相核對。
建立已認定的所得項目與會計科目的對應關係,確認適用的一般查核項目程序。
執行上述確認的一般查核程序,進一步驗證上述各步驟的初步結論,並確認申報收入、適用稅率的準確性,或導入上述確認的一般查核程序的稅務稽查結果。
審查費用扣除額是否準確。對涉及按每次收入適用法定扣除費用扣除額者,應對其每次收入劃分的恰當性進行驗證。
建立本所得項目的稅務稽查結論。
[3]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稅務稽查程序:
鑒於本項目所得類似企業所得,征稅方法也類似企業所得稅,其稅務稽查程序可參照企業所得稅稅務稽查程序。
[4]對適用稅收協定的輔助稅務稽查程序:
索取或編製雇員綜合情況一覽表。
審查護照、原居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驗證各雇員為某締約一方居民認定的準確性。
審查其是否完成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手續,以確認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生效時點。
審查各雇員護照出入境的海關記錄及企業的考勤記錄,驗證在我國居住是否超過183天。
結合對涉及工資薪金所得的一般查核程序的稅務稽查,驗證其所得是否為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或由中國境內雇主支付。
建立適用稅收協定的綜合稅務稽查結論。
[5]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的稅務稽查程序:
適用分析性複核方法稅務稽查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的合理性。可選擇的分析類型可包括:與近期年度的比較分析;月趨勢圖比較分析;運用平均稅負率進行合理性分析。
抽樣或詳細驗證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準確性。
建立本項目稅務稽查結論。
[6]境外已繳稅額的稅務稽查程序:
結合一般查核項目的稅務稽查,審查引致本境外已繳稅額的所得額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
核對納稅申報記錄,審查引致本境外已繳稅額的所得額是否歸入已納稅基數申報。
在本程序上述步驟基礎上,確認雇員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稅額能否獲得抵扣。
審查境外已繳稅額的已完稅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適用的情況下,可通過國家間情報交換係統向有關國家稅務當局函證。
按分國限額抵扣模式驗算本期抵扣境外已繳稅額的準確性。
2.個人所得稅稽查重點
摸清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是加強個人所得稅檢查、強化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基矗目前一些地區對這方麵的情況不明、底數不清,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和對高收入者的調節。
首先,據行業的調查分析看,當前高收人行業和單位主要集中在以下9個方麵,這是稅務機關檢查的重點:
[1]電力、電信、金融、保險、證券、石油、石化、煙草、航空、鐵路、房地產、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足球俱樂部。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代表機構。高等院校。星級飯店。娛樂業企業。效益好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其次,據高收入個人的調查分析看,當前高收入的個人主要集中在以下9個方麵,這也是稅務機關檢查的重點:
[1]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大戶。企業承包、承租人員和供銷人員。建築工程承包人。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演員,時裝模特,足球教練員和運動員。文藝、體育和經濟活動的經紀人。獨立或合夥執業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大、中學教師。醫生、導遊、美容美發師、廚師、股評人、樂手(師)、音響師、裝飾裝修設計師等具有專業特長的自由職業者。
在檢查中,應當組織力量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進行全麵摸底調查,切實掌握這些行業中每一戶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數量、收入分配形式、發放收入項目和數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準確掌握以上高收入個人的收入項目、收入形式、經濟活動特點等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對這些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監控管理,及時追蹤其經濟活動和收入情況。
2.計稅依據的檢查
按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這裏的所得額不是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而要扣除一定的成本、費用。在具體審查時,應注意:
[1]審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是否真實、正確,是否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無少報或隱瞞工資收入問題。
[2]審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否真實、正確,是否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無少計收入多計成本費用的問題。
[3]審查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否真實、合規,是否以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無隱瞞收入多扣除費用的情況。
審查勞動報酬、稿酬所得及財產轉讓所得等是否真實、正確,扣除費用是否合理、合規,有無少報或隱匿收入多支費用的問題。
3.稅率的檢查
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分項目設計的,檢查時應注意的問題:
[1]有無應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的工資、薪金所得誤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或20%的比例稅率計稅。有無將應按20%的比例稅率計稅的所得誤按累進稅率計稅。采用速算方法計稅的,使用的速算扣除數是否準確。有無將多項收入未分項使用稅率,造成多征或少征稅款的。
檢查方法:根據所得的類型,分別確定其適用稅率,對未分項的多項混合收入,應予分清,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稅。
4.減免稅的檢查
在檢查時,應特別注意檢查減免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擴大減免稅的權限和範圍等。在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2]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準後,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15.6出口退(免)稅的稽查
1.出口退(免)稅稽查的重點
從我國的出口退(免)稅製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質和出口退(免)稅的管理來看,對出口退免稅的稽查應著重稽查以下幾方麵:
[1]稽查出口貨物。出口產品退稅的範圍原則上是消費稅、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但對個別產品的出口,如原油、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規定不予退、免稅。因此,在稽查時應注意在申請出口退稅的產品中是否含有按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同時還要稽查貨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報關出口,申請退(免)稅的有關數量、金額是否與實物數量一致。
[2]稽查出口企業是否有資格要求退(免)稅。例如,國家規定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外,其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免)稅。
[3]稽查出口企業的貿易方式。隨著外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外貿易出現經營多元化,貿易方式多樣化,有自營進出口、代理進出口、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等。對不同貿易方式的退(免)稅稽查的範圍也相應不同。
[4]稽查應退稅款的計算。由於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采用的記賬方式和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不同,采用的稽查方法也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稽查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是否正確,計稅依據的確定是否合法。
[5]稽查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退(免)稅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則,所以,出口退(免)稅的稽查不僅要稽查出口貨物退(免)稅,還要稽查其征稅情況。
2.出口貨物退(免)稅對象的檢查
(1)出口退稅貨物範圍的檢查
出口退稅企業出口的貨物,凡已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一般應退還已征稅款。就其一般規定而言,屬出口退稅的貨物,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財務上作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收彙並已核銷的貨物。
不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一般不予退稅。就其特殊規定而言,有的出口貨物雖然符合上述一般規定,但不能退稅,如國家禁止出口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鐵及銅鐵基合金、白銀等)和原油、柴油、援外出口的物資等;有的雖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一般規定,但可以特準退稅,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以外彙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和海員的貨物。對外承包公司購買國內生產的,運出境外用於對我承包項目的設備、原材料和施工機構等貨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和建築材料。易貨貿易出口的貨物。代理出口的貨物。對台貿易的貨物。企業在國內采購並支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也可辦理出口退稅。
此外,出口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按照規定,內銷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外銷不得辦理出口關稅,但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漁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等出口貨物,可特準予以退稅。
在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範圍的檢查中,稽查人員應重點審核出口貨物是否自產以及視同自產貨物處理的外購貨物。對非自產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得實行“免、抵、退”辦法。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代理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給予退(免)稅: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退稅企業範圍的檢查
作為出口退稅企業,首先必須符合“企業”的一般特征,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工商登記,具有工商營業執照;有獨立的人員和組織機構;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防結算賬戶,具有資金等高度使用權;能獨立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單獨開設賬冊,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次,作為出口退稅企業,必須:
[1]經過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主要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隻有這類企業,才具備出口退稅的資格,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的貨物,不得辦理退稅手續。
[2]特定退(免)稅企業,即指沒有出口經營權但按照特殊規定準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的企業。主要包括:
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在國內采購貨物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企業。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熱量標機電產品的中標企業。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
利用中國政府的外援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折企業。
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按國家規定計劃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企業。
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進出口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貴重貨物指定退稅企業。
對上述企業的檢查,應從稅務檢查的角度對出口退稅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核對出口企業呈報的“工商營業執照”、“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明細申報表”等有關證件及手續等是否相符。如申報表中的“銀行賬號”、“申請單位”等與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是否一致。
(3)退稅時限的檢查
根據現行製度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應於次年3月底前申報退(免)稅或申報備案,6月底前收齊單證辦理退(免)稅,逾期不予受理。同時還規定,企業年度終了3個月內,需對上下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麵清算,並將結果報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時,可通過“出口貨物報關單”日期、銷售賬的記賬日期以及“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明細申報表”中的退稅期限等有關資料對照確定,超過時限的出口貨物不屬退稅範圍。
(4)退稅管轄範圍的檢查
我國對出口退稅采取屬地原則,退稅地點是企業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時,可以照“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中的詳細地址確定。
3.出口貨物退(免)稅依據的檢查
根據現行出口退稅辦法,一筆完整的出口退稅業務,從業務流程的角度,可劃分為貨物生產或購進、出口報關、結彙核銷、申報退稅四個環節。貨物生產或購進環節有貨款支付,同時取得供貨企業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扣稅憑證以及相關的稅收專用繳款書,證明有貨物購進或者通過開具外銷發票作銷售證明在出口業務;貨物通過出口報關,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貨物確定出口;收到外彙,取得銀行收彙水單,經核銷取得出口貨物收彙核單,證明收到貨款,至此,出口業務完成。在申請退稅環節,退稅機關對前三個環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彙核銷單等退稅單證進行審核,並對企業的財務處理進行審核,按現行政策規定,隻有自營出口業務才能在當地退稅,委托代理業務在委托地審核,辦理出口退稅。
因此,當對出口退稅對象檢查之後,應依據業務流程對有關單證進行進一步核定,然後從退稅貨物數量和退稅貨物價格兩方麵審核退稅計算依據的正確程度。
(1)出口退稅貨物數量的檢查
出口退稅貨物數量的檢查,不僅對應退增值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審定非常重要,而且對從量計征的消費稅來說,其本身就是退稅依據。因此,應認真進行審核。檢查時,可從以下兩個方麵進行查核。
[1]檢查賬簿。對外貿企業,可通過“出口商品銷售收入”各有關明細賬貸方數量欄,同期“商品銷售成本”明細賬借方數量欄、“庫存出口商品”、“其他庫存商品”有關明細賬和表外賬戶“代管物資”貸方數量欄核對自營出口、代理出口和易貨出口貨物數量。看結轉過程數量關係是否吻合。對生產企業,可通過“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貸方數量欄,“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賬同期借方數量欄核實直接出口貨物的數量。
不論是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都應注意出口貨物的銷貨退回是否從當期出口貨物數量中抵減。對於“主營業務收入”、“庫存商品”等賬戶借方,銷售成本類賬戶貸方的生產額,應通過記賬摘要或憑證作出判斷,看是否屬於出口貨物的銷貨退回。對於內銷、外銷兼而有之的企業,看有無外銷貨物退回後,混入內銷貨物中一並作銷貨退回處理,進而出現內銷貨物數量少計,出口退稅貨物數量多計的情況。
[2]檢查表、單、票。單、票、表是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彙總申報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明細申報表》、《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情況彙總表》等。對於以銷售賬作為主要依據確定出口退稅貨物數量的退稅申請人,即應核對申請表和銷售賬之間的數量關係,也要核對表、單、票之間的數量關係。當賬、表、單所列各處出口貨物數量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然後再作結論。例如,外貿企業出口商品中有生產企業無償贈送的樣品、展品報關出口時,按照規定,不屬出口退稅貨物範圍。因此,外貿企業申報的退稅貨物數量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時,應小於《出口貨物報關單》數量,但與《出口商品專用發票》所理數量相等;數月後,如果上述樣品、展品在境外銷售,當期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時,銷貨發票上數量應大於申報退稅貨物數量。
對於其他出口退稅申請人,如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一般應直接依據表、單、票和其他相關資料,確定出口退稅貨物數量。
(2)出口退稅貨物價格的檢查
按照出口退稅計算公式,出口退稅應當審核出口退稅貨物的價格,具體包括銷售金額和外貿企業的出口商品購進原價。
[1]對外銷收入的檢查。
檢查企業的作價入賬方法是否正確。出口企業的外銷收入,均以取得或收到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出口銷售收入的實現。銷售收入的入賬金額一律以離岸價(價)為基礎,以離岸價以外價格條件出口貨物,其發生的國外運輸、保險及傭金等費用支出,均應作衝減銷售收入處理,支付給外貿企業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營業費處理,不得衝減銷售收入。來料加工複出口業務按外商來料的原輔料是否作價,在核算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銷售收入時,對不作價的,按工繳費收入入賬;作價的,按合約規定的原輔料款及工繳費入賬。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外貿企業委托其他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複出口的,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委托企業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受托企業在收取委托企業加工費時據以免征增值稅。
檢查企業出口外幣結算方法是否正確。企業應將計算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彙率實際收彙時的彙率加以區別,計算出口銷售收入時以入賬時規定的彙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彙賬款,收彙時按當日銀行現彙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彙賬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計入彙兌損益。
檢查企業出口有關費用支出方法及標準。貨物裝運出口後,企業收到對外運輸單位收取的運費單據時,按實際支付的海運費(包括空運費、陸運費)衝減出口銷售收入。海運費是指運費單據上注明的海運費,不包括其他費用(如內陸運費、吊裝費、出口岸運雜費等等),單據上注明的其他費用應作銷售費用處理。對以外幣支付的海運費應按支付當日的現彙賣出價折合人民幣。
企業收到保險公司送來的出口運輸保險單或聯合發票副本及保險費結算清單時,按實際支付的保險費金額衝減出口銷售收入;企業在支付傭金後,應按實際支付金額衝減出口銷售收入。
[2]出口貨物購進原價的檢查。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購進原價,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麵進行檢查:
商品進價成本的檢查。商品進價成本由原始進價和購入環節繳納的農業特產稅組成。對自營出口業務應通過“庫存出口商品”、“其他庫存商品”、“商品采購”或“加工商品”賬戶借方記錄及其會計憑證進行檢查。著重劃清價、費的界限。外貿企業購進出口商品所發生的到達交貨地前所發生的運費、裝卸費、自備包裝、手續費等,均屬於期間費用,不得列入出口貨物的進價成本。
貨物銷售進價成本結轉的檢查。結轉進價成本的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檢查時,首先應了解企業進價成本結轉方法的選擇,其次應了解方法使用的邊疆性,即就一種商品來說,年度內隻能選擇一種方法,最後應按照企業選擇的方法驗算並核對貨物進價成本的結轉是否正確。在檢查過程中還應注意兩點:第一是對既有高稅率貨物又有低稅率貨物的出口退稅申報人,有無將低稅率貨物銷售進價成本轉入高稅率貨物進價成本,進而多得退稅收入;第二是,即有內銷貨物,又有外銷貨物的出口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是否存在有意壓低內銷貨物銷售成本,抬高出口商品銷售成本,進而多得退稅收入的現象。
4.出口貨物退稅計算的稽查
(1)出口退稅率的檢查
出口貨物退稅率與征稅產品適用稅率的檢查方法基本相同。檢查時應注意三個方麵的問題:第一,對於申報的出口貨物名稱不完整,與確定退稅率相關的情況又未標注,也應從低確定退稅率;第二,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劃分不清的,應當從低確定退稅率;第三,當貨物的適用稅率發生變動時,退稅率也隨之發生變動。
(2)應退增值稅額計算的檢查
[1]生產企業一般貿易方式免、抵、退增值稅稅額計算的檢查。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增值稅稅額,應根據生產企業於每月申報的出口及內銷貨物,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計算,並按照“先內後外”的順序進行審查。
當期應納稅額計算的檢查。當期應納稅額是指生產企業當期內銷貨物的銷售額扣除當期全部進項稅額與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稅額之和,再減去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上期末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其中: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檢查。按照規定,若當期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檢查時,先應在審定應納稅額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判定。
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然後,將審定的應退稅額核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看是否相符。
[2]外貿企業應退稅額計算的檢查。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的進項稅額。檢查時,應將經審定的出口貨物數量、原始進價、適用稅率和下述公式重新計算退稅申請人申報的應退稅額是否正確。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進項金額×退稅率
[3]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退稅計算的檢查。“進項加工”是指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用於加工或轉銷給其他企業生產外銷貨物的一種貿易方式,檢查時,應注意劃清下列界限:
劃清“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界限。“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盡管在形式上相似,如勞動對象均由國外進口,製成的產品一般都報關出口等。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是結算方式不同,“來料加工”不支付外彙,而“進料加工”在進料時支付外彙。
劃清“進料加工”與一般貿易出口經營方式的界限。由於“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在進口時,按海關的加工複出口貨物比例免征了部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因此,對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計算退稅和一般貿易出口貨物不同,檢查時應區別不同情況計算應退稅額。
[4]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計算的檢查。對於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額計算的檢查,應區別兩種情況:
出口退稅業務在時間上具有邊疆性,能夠提供準確的賬簿資料的,可比照上述出口企業的檢查程序辦理。
其他特準企業,如對外承包公司,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進行投資的企業等,應當檢查“表”、“票”、“單”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在申報退稅貨物數量的正確性的基礎上,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稅額與申報表“退稅金額”欄數額是否相符,進而確定應退增值稅稅額。
(3)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檢查
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應按照實際出口數量免征消費稅,所以應退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檢查範圍,一般僅指出口企業中的外貿企業和特準企業。
[1]外貿企業的檢查。外貿企業無論是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均應按下述公式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或出口數量)×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
檢查時,應以表、賬、票、單、證等為根據,並以賬為主,核實應退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出口貨物工廠銷售額為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工廠購進原價。無論是從價還是從量征收消費稅出口的貨物,隻要將核實的數量代入上述公式,即可求出應退消費稅稅額,然後與申報表“退稅金額”欄所列消費稅相核對,看申報數是否正確。
[2]特定退(免)稅企業的檢查。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檢查程序與應退增值稅的檢查相似。即以表、票、單、賬為主要根據,核實應退消費稅的特準企業,應在核實退稅申請人呈送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出口貨物數量正確性的基礎上,核對“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稅票”所列已納消費稅稅額與申報表中申報退還的消費稅額是否相符,進而作出結論。
(4)退回稅款處理的檢查
經審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額,與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相核對,看是否一致;審定的消費稅出口退稅額,對自營出口的外貿企業,與其“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賬貸方發生額,“應收出口退稅”賬戶借方發生額相核對,確定申請退稅企業的退稅收入是否正確;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與其“應收賬款”賬戶貸方發生額相核對,看是否相符。
此外,應特別注意企業出口貨物收到的退回增值稅或消費稅,有無不記入出口退稅專欄或不衝抵主營業務成本,而誤記“應付福利費”、“盈餘公積”等賬戶,造成虛增進項稅額或虛減利潤。
對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如發生退關,國外退貨轉為內銷的,核實企業是否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及時辦理了申報手續,補繳了已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等。@!~%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