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企業涉稅風險概述
近幾年來,涉稅方麵的問題越來越受企業和各界人士關注。對企業來說,來自社會和投資者的壓力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和輿論開始紛紛指責企業的偷稅行為,投資者經常從關心自己投資的安全角度而不允許企業在納稅方麵犯錯誤。稅務機關的檢查結果和企業預料的情況經常存在較大差別,隨著稅收征管環境越來越嚴格,稅務機關內部責任落實逐步明晰,檢查後的協調工作也越來越難做。以往僅僅依靠和政府、稅務機關搞好關係來處理納稅問題的思路似乎已經不合時宜,麵對繁雜、專業的稅收政策,企業管理層處理納稅問題時經常感覺到力不從心,比較被動。企業做大做強以後,該交的稅交足了沒有?以後會不會因偷稅被罰款?該用的優惠政策用足了沒有?有沒有多交稅?企業管理層開始考慮評估納稅對企業利潤和未來經營目標的影響。
安然事件之後,美國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對上市公司製定了許多嚴格的法律措施。隨著越來越多國家的效仿,新法案的出台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行為日趨嚴謹的標誌性事件。國外公司為了順應這種趨勢,逐步加強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作為公司商業風險的一類,有效管理企業涉稅風險問題已經被廣泛接受。而在我國,由於多年計劃經濟體製的影響,加之納稅意識的匱乏,企業對於涉稅風險問題的認識剛剛處於萌芽狀態。下麵將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狀況,向讀者介紹企業涉稅風險的概念及產生。
1.企業涉稅風險的概念
涉稅風險,通俗地講就是指納稅人在計算和繳納稅款方麵承擔的各種風險,進一步講則是納稅人因負擔稅款、違反稅收法律規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損的可能性。
涉稅風險隻能是納稅人在計算和繳納稅款方麵存在的風險,這一概括使得涉稅風險與稅收風險有了本質上的區別。相比之下,稅收風險是一個更為宏觀的概念,它一般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稅收收入與稅收征管等方麵存在的風險,比如稅收征管不善會產生稅收收入大量流失的風險,稅收製度不合理會產生製約經濟發展的風險。因此,我們不應混淆兩者的區別。
涉稅風險更多地表現為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即這種風險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對納稅人而言隻是有可能承擔這種風險,而並不一定承擔這種風險。
涉稅風險主要有三種:稅款負擔風險、違法風險和信譽損失風險。
(1)稅款負擔風險
納稅人納稅所引發的直接後果就是可支配的收入大大減少。納稅人可能會因為過多過重的稅收負擔而陷入經營危機,甚至破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稅款負擔具有“滾雪球”的風險效應,如果納稅人不及時地處理前期的稅款負擔,那麼,前期稅款負擔將會帶入本期,最終將使稅收負擔越來越沉重,進而形成欠稅的包袱。從實際經濟工作的情況來看,一些企業就是因為欠稅而導致破產、倒閉。稅款負擔風險的產生是由稅收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即稅收是由國家無償征收的。需要指出的是,稅款負擔風險並不單單指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為計算繳納稅款所發生的人員費用、交通費用、代理費用等納稅成本也應當歸入稅款負擔風險之中。
(2)稅收違法風險
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一部分納稅人以化解和減除稅款負擔風險為目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偷稅逃稅。其實,這種違法手段不僅不能化解稅款負擔風險,反而會產生新的違法風險。納稅人偷稅除了必須補交所偷逃的稅款之外,還會被稅務機關課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如果情節較為嚴重,納稅人還將被課處刑罰。因此,這種涉稅風險更嚴重,更容易導致公司倒閉、破產。1997年,深圳寶日高爾夫球娛樂觀光有限公司就是因大量的偷稅問題被深圳市地方稅務機關查處,最終關門倒閉。而近年的劉曉慶稅案也是一種典型的稅收違法風險案例,曉慶文化發展公司因為稅收違法而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需要強調的是,在現代社會,稅收法律越來越複雜,納稅人甚至是稅務人員、財稅專家對稅收法律與政策的理解都難免會發生差錯。納稅人一旦對稅收法律與政策理解出現偏差,在計算與繳納稅款方麵就很容易違反稅收法律與政策的規定,在實質上構成稅收違法。因此,在現代社會,稅收違法的風險也在不斷地增大。
(3)信譽與政策損失風險
從嚴格意義上講,這種風險是由納稅人違法所引發的風險,也應當歸入稅收違法風險。但考慮到這種風險是無形的,對納稅人的影響不是直接的,我們將其獨立為一種風險。納稅人違法並被有關機關處罰,在經濟上必然產生直接的損失。同時,納稅人還會有信譽、商譽或者名譽損失,即其他有關經濟主體會因為納稅人的偷稅等違法行為而對該納稅人的信用產生懷疑,不願與其合作;或者納稅人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喪失享受某些稅收優惠的資格。如在我國,納稅人不履行某些增值稅納稅義務或者違反某些增值稅規定,將不得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很多時候,這種無形的損失比有形的處罰損失更為嚴重。
2.企業常麵臨的涉稅風險
企業從開業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起,就發生了納稅義務,同時也就意味著涉稅風險的產生,企業經營者為了能使企業健康發展,持續經營,就必須使涉稅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那麼涉稅風險是如何產生的,企業所麵臨的涉稅風險有哪些類型?
(1)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設計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1]投資架構、股東成分。營業範圍。銷售、采購的業務流程(或經營方式)。
(2)未善用稅收優惠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3)收入、成本、費用的處理方式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1]收入的確認。成本費用的確認。特殊收入和成本項目的確認。
(4)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1]有形資產的銷售和采購。無形資產的提供和取得。勞務的提供和接受。內部融資。通過稅收政策比較靈活的國家進行業務往來。向總機構支付管理費。轉化子公司資本,然後以債務形式投入子公司。
(5)發票管理方麵的風險
[1]增值稅發票使用保管方麵的風險。增值稅虛開、代開方麵的風險。取得虛開、代開發票及假發票的風險。其他發票使用的風險。
(6)在增值稅、營業稅及其他稅務處理上的涉稅風險
包括:特殊經營行為、印花稅的稅務處理。
(7)企業所處稅務環境導致的涉稅風險
3.企業涉稅風險的產生
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綜合性強,它與其他經濟法規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關係,同一項經濟行為往往涉及多項法規的製約。納稅人經常會因為對這些法規規章缺乏全麵了解而產生相應的風險。
那麼,納稅人的稅務風險究竟來源於哪些方麵呢?納稅人稅務風險的根源主要來源於以下幾方麵:
(1)納稅人來源於稅收立法層麵的稅務風險
[1]由於中國是以公法為主體的國家,由此決定了整個稅法體係首先建立在保障國家行政利益的基礎上,通過所有稅收法律法規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國家行政權力的保護遠遠大於對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由於稅收征納關係的不平等與適用同一法律時事實上地位的不平等及在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2]由於中國是以成文法為主體的國家,而成文法的特點之一是對法律責任的判定基於執法者對法律法規表述的理解。
稅收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內容及定義不確明,條文規定空間太大、合法與非法界限不明,極易形成稅收陷阱。由此決定了納稅人即使經曆相同的涉稅行為,可能因此接受不同的稅務解釋,除了引起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不公平,由此也造成納稅人的稅務風險的增加。
[3]中國完整稅法體係並未建立,也是造成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現在我國稅收正式立法少,行政法規多,主體稅種還沒有立法,稅收基本法尚未出台。現行工商稅收稅種中,隻有兩個上升到正式法律,即《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其他的還是暫行條例、暫行辦法或規定。
[4]現有稅務法規不完善,也是造成納稅人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由於相當部分的稅務法規在出台前未經詳細調查研究,更未進行全麵統籌,因此往往引起稅法規定與納稅人實際情況相背離,使納稅人無所適從;有些稅務法規與更高級次的法規發生衝突,基於某種方麵的考慮,往往不能及時糾正;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
(2)納稅人來源於稅收行政方麵的稅務風險
[1]稅收機關與納稅人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當一部分具有適用性、比照性的政策處於非公開的狀況,其結果除了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納稅人遵從並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規定,顯然有悖“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稅務機關對於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一般僅限於有效範圍的解釋,而非采用廣而告之的方式,使廣大納稅人廣為接受。
針對新出台的政策法規,就其立法意圖及提請納稅人關注的重點缺乏必要的說明,因此很容易誤導納稅人,使其跌入稅收“陷阱”。
現在,政府已經開始采用政府公告的方式積極開展法律普及工作,新法規在出台前後,政府通過站、電台、電視台、報章等各種媒體進行深入宣傳。稅務總局站甚至對經過修改的條文逐條作出解釋,其明智之舉令所有納稅人耳目一新。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是否所有的稅收規定都具有這樣的透明度,在修訂或補充之前都讓廣大的納稅人積極參與,在成文以後及時讓納稅人行使知情權呢?
[2]由於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對稅務行政機關使用稅法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作出相應的約束,這就有可能造成稅務機關及稅務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從而構成對納稅人權益的侵害,使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
在我們實際生活中,除了納稅人自身原因(如納稅人自身的法製觀念、對於專業知識的正確認識、建立與稅務機關及稅務官員進行正確的溝通方式等)之外,基於傳統的行政管理觀念,一些稅務官員往往以“稅收政策的解釋權歸稅務機關”為由,隨意解釋成為習慣,從而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同時造成納稅人稅收風險的上升。
在針對納稅人具體經濟行為適用政策界限行使解釋權時,往往隻作原則答複,對於解釋意見本身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條文立法本意、是否具有適用性、合理性等考慮不足,因此極易產生誤導納稅人的嚴重後果。
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往往基於主觀的判斷,個別情況甚至基於私人的人際關係。由於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難免造成稅負不公及處罰失當的現象,從而造成納稅人稅收風險的上升。
[3]稅收機關和稅務官員的執法觀念也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則上說,雖然稅收征納關係決定了征納雙方關係的不平等,但是並不意味著雙方在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時地位的不平等。在這一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均依法享有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身份、資格,平等地建立起法律關係,通過各自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分別負擔起各自主體的職責:征稅人可依法查處納稅人的偷稅、逃稅、抗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納稅人也有權依法提出申訴、上訴、控告、檢舉揭發等,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貪汙受賄、營私舞弊等不法、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現實生活中,納稅人“官不和民鬥”的傳統思維模式助長了某些稅務官員和稅務機關的權力意識,淡化了稅務官員和稅務機關的服務意識,一些稅務官員往往因為納稅人在提出了不同意見時使用了激烈的言論,覺得失麵子,便不能持平常心正確工作,便要好好懲罰敢於動搖他權威的人。在將稅務官員個人感情與工作掛鉤的時候,納稅人無不將與稅務機關打交道視為畏途。於是也導致納稅人“任我再有道理,真理總在政府一邊”的錯誤思想。由於這些錯誤的指導思想延伸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使相當一部分稅務官員將征納雙方關係的不平等與征納雙方在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時平等地位畫上等號,從而侵害了納稅人的權益,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風險。
(3)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
[1]稅務風險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最為突出地表現在依法納稅觀念的弱化。在執行具體法律法規時,納稅人沒有完全樹立與征稅機關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稅務官員個人的意見作為確定稅務責任的界限。即使意見相左,也往往采取息事寧人、得過且過的方式放棄正確的權利主張。
盡管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方式賦予納稅人主張合法權益的外因,但納稅人由於自身的陳舊觀念和淺薄的法律意識,不去積極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不充分發揮內因的決定性作用,在執行具體法律法規時,納稅人要樹立與征稅機關的平等地位,積極主張合法權益,也是不行的。
納稅人往往造成一種錯覺:和稅務官員處理好私人關係遠甚於雙方麵對麵就政策而政策進行開誠布公的討論。
在經濟生活中,納稅人要想得到稅收優惠,必須要先請客送禮然後再行文請示,還要多說好話,似乎已成為一種定律。納稅人獲得理應給予享受的優惠政策,仿佛一切來源於和稅務官員良好的私人關係。其結果是造成稅務官員私欲的膨脹與納稅人潛在風險的增加。
許多納稅人的教訓告訴我們,稅務官員口頭的承諾代替不了稅法,人情終究不是法律。從稅法的法律層麵講:即使稅務機關和稅務官員給予納稅人某些不應給的優惠政策,由於其具體行政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行政行為,優惠政策仍有被收回的可能。反之,稅務機關應當給予納稅人充分享受的優惠政策,而稅務機關或稅務官員采取推諉、不作為的方式阻止納稅人獲得,納稅人一樣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積極主張合法權益。
應當引以為戒的是,目前中國在大力加強法製建設的同時,我們中的大部分人納稅觀念仍未充分轉化。正是因為納稅人外部的稅收法律環境使納稅人麵臨巨大的稅務風險,因此提高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才尤為重要。
[2]納稅人自身的專業素質(主要反映在對於稅法的全麵認識與運用)嚴重滯後於經濟的發展。
客觀地講,由於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意味著自身利益的減少,因此絕對沒有任何一個納稅人是心甘情願地納稅的。但是盲目納稅最容易產生兩個結果:一是繳了不應該繳的稅;二是應該繳的沒有繳。繳了不應該繳的稅將直接導致企業經營成果的喪失,其本身違反企業發展的法則;應該繳的稅沒有繳,將導致納稅人嚴重的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目前,納稅人對於稅法體係及稅法規定的複雜性缺乏主動、全麵、完整了解的情況非常突出,從根本上講源於納稅人對於稅收法製觀念的認識遠遠滯後於企業經濟發展的速度,因此也就談不上對稅收風險進行預先防範與控製了。
16.2企業防範稽查風險的策略
1.防範彙算清繳風險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會在年度結束後開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稅款結清手續。近來,稅務谘詢機構接到了許多納稅人這方麵的稅收業務谘詢,從中發現不少納稅人對此項工作還缺乏了解,特別是對彙算清繳的要點不是十分清楚,如果這些問題不加以解決,必將給日後的稅務檢查帶來許多涉稅風險。對此,就搞好所得稅彙算清繳的要點作些分析。
(1)企業應該及時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各項減免稅或其他涉稅審批申請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有需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按照規定,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應繳稅款的,如新辦企業減免、第三產業企業減免、技術轉讓減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企業減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民政福利企業減免、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企業減免、遭受自然災害困難企業減免、購買國產設備抵稅、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等等,都必須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審核批準後才能執行。但《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規定,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不再辦理。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的盤虧、毀損及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非常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麵申請,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45日。納稅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
(2)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應該遵循權責發生製原則,即費用應該在發生時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企業有些費用雖然年度內沒有實際支付,但是按照權責發生製要求,應該屬於年度內負擔,稅法又規定可以稅前扣除,對這部分費用應該及時提齲如12月份工資、年度內應該分攤的租賃費用、利息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分別按14%和1.5%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還可以按照年末應收賬款餘額0.5%的比例計提壞賬損失準備。
(3)把握費用扣除標準,調減超標費用
企業年度內發生的有些費用,按照會計製度規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卻不能稅前列支或稅法規定了一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對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必須調減超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些費用主要有會計工資與計稅工資的差異、開辦費攤銷、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銷售傭金、折舊費用、捐贈支出、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各種跌價準備和減值準備、各項行政罰款和滯納金,等等。
(4)調減各項免稅收入
企業年度內有些收入和收益,按照會計製度計入了利潤總額,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屬於免稅收入,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而,企業在彙算清繳時,就要注意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避免出現多繳稅收或重複納稅的現象。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主要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稅的退稅、事業單位的捐贈收入、沒有地區所得稅稅率差的投資收益、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等等。如果有技術開發費加計50%扣除,也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5)注意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和視同銷售調整
由於稅法規定與會計製度規定在涉稅事項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於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如折舊時間不同的差額、廣告費結轉以後年度差額、開辦費攤銷時間不同的年度差額,等等。時間性差額發生於某一時期,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幹期內可以轉回。因而,納稅人就要建立納稅調整備查簿登記,在彙算清繳時,就要對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稅時間性差異事項進行調整。如某單位對10萬元的固定資產折舊時,將稅法規定10年的折舊按5年計提,每年多提折舊1萬元(不考慮殘值)。稅務檢查時,發現多計提折舊,每年調增1萬元。企業隻是提前5年折舊進入成本費用,按10年計提總額也是提取10萬元,屬於時間性差異。盡管稅務部門前5年每年都會調增1萬元折舊費,但從第6年開始,企業不再就該項資產計提折舊,因此,第6年開始,企業每年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直至第10年。所以,企業從第6年彙算清繳開始,就要轉回調整,這樣就不會重複納稅了。時間性差異主要存在開辦費攤銷時間差異、折舊時間差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時間差異、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及視同銷售在資產處置上的時間性差異等等。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麵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中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企業在處理視同銷售時,要將視同銷售收入歸入“銷售(營業)收入”中,並可以作為以收入計提費用的基數。
(6)可以自行彌補虧損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2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虧損彌補由稅務機關審核的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取消彌補虧損審批後,納稅人的責任和風險進一步加重,更要認真搞好彙算清繳,依法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切不可違反稅法規定,隨意擴大彌補金額和減小彌補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進行必要的稅務審計
某國際戰略投資公司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受讓某上市公司法人股,獲得其20%的股權。2002年5月,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稅務機關檢查。經查明,公司2000年偷逃各項稅收450萬元,2001年偷逃各項稅收300萬元。公司因此被依法追繳稅款750萬元、滯納金105萬元,並被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公司的偷稅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後,引起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雖然從2001年8月31日才成為公司股東,但在此之前的稅收責任,則由股權重組後的上市公司承繼,新股東額外地承擔了原股東的部分稅收義務。 本案例充分說明了企業在並購中有稅收風險。
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近年來,一些戰略投資者在全球範圍實施收購與兼並。通過合並與收購,可以實現強強聯合,這對於改善資本結構,引進技術、產品、人才、理念,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維護投資者長遠利益有著重要意義。企業並購最常見的形式有吸收合並和股權受讓兩種。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合並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外,將繼續成為合並後企業的股東;合並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根據此規定,無論是采取哪種形式實施企業並購,如果被收購企業在並購前存在重大偷逃稅行為,在並購後一經查出,將由並購後的企業承繼。縱觀國內企業的並購案例,一些戰略投資公司在“跑馬圈地”不斷擴張的過程中,很少顧及收購業務中的稅收風險。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製。”由此可見,對企業偷逃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如果查出並購前企業偷逃稅的問題,並購方企業將會付出代價。而收購時,由於沒有對這些潛在的稅收問題進行審計,導致被收購企業的淨資產虛增,並購方收購時付出的代價也很高。這不僅會導致並購方企業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而且會影響這些國際性投資公司的聲譽。
投資公司能否降低收購業務的稅收風險?答案是肯定的。該公司可以通過稅務審計來解決這一問題。投資公司在實施收購前,應先對被收購企業的納稅義務、財產損失、潛在虧損等進行綜合審計,然後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在此基礎上,再請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然後再進行賬務調整。
通過稅務審計,不僅將各項應計未計費用、折舊全部補提,而且將各項應補繳的稅款全部補提補繳。
並購方應當在簽訂收購協議之前,聘請專業人士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對審計出的偷逃稅款進行賬務調整,然後建議被收購企業繳清稅款,或者對被收購企業進行分立改組,將一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以及相應的負債(包括通過審計調整的應付稅款)分離出去,最後再實施收購。這樣,被收購前的稅收義務將不由收購方承擔。雖然《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隻有當另一分立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稅款時,被收購分立企業才會承擔連帶責任。
實施稅務審計至少有以下幾方麵的好處:
(1)通過補提各項稅費,減少了被收購企業的淨資產,從而降低了收購成本。
(2)將各種偷逃稅全部補提,以避免後來的股東承擔前任股東的納稅義務。
(3)防止被收購企業以前年度的偷逃稅行為,影響投資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形象。
3.防範涉票風險應注意的問題
在對有關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案協查工作中,稅務稽查人員發現有些企業在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方麵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購進貨物由他人推銷的情況下存在的問題更多,從而造成了補繳稅款甚至被處以罰款的經濟損失,人為地增加了經營成本。從稅務稽查的角度來看,本書認為企業在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增值稅時,應該重點注意以下8個方麵:
(1)注意推銷人員的身份
對於上門推銷商品的推銷人員,首先要問清其是什麼單位的人員,什麼職務,並取得其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必要時要向有關單位查驗其身份,以確保其所稱身份的真實性。
(2)注意發票的來源
開票單位應當與實際進行貨物交易的銷貨單位相一致。推銷人員提供的發票應當與推銷人員所屬單位相符。
(3)注意票麵信息與實際情況要一致
票麵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與實際入庫情況是否一致,票麵的貨款金額與實際支付貨款金額是否一致。
(4)注意貨款支付方式、支付對象
超過現金結算標準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進行結算,並按票麵所列銷貨單位及其開戶銀行和賬號彙款。
(5)注意發票的真實性
由推銷人員上門推銷的購進貨物,或者是首次發生的貨物購銷業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較大的,在支付貨款前有必要先進行發票認證,或者暫扣稅款部分待發票認證通過後再予支付。
(6)注意簽訂購銷合同(協議)
大額交易的貨物購銷業務,建議簽訂書麵格式供貨合同(協議),必要時可向對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證,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安全性。
(7)注意對疑問發票的查證
對有疑問的發票,一定要進行查證,包括通過電話向對方稅務機關查證,或者委托本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查證或發出協查。
(8)注意收集保存有利證據
企業應當注意收集保存表明自身無責任或者免責的一些書證、物證等證明材料,例如推銷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購銷合同(協議)等等,並提交稅務機關證明本企業善意取得的法定情節,爭取最輕的稅務處理,減少損失。
4.防範納稅籌劃風險
納稅籌劃的本質是指納稅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成本,謀求最大稅收利益的一種經濟行為。由於納稅籌劃經常是在稅法規定性的邊緣操作,其風險無時不在。所謂納稅籌劃的風險是指納稅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由於納稅籌劃經常在稅法規定性的邊緣操作,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在於使納稅人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這必然蘊含著較大的風險。當前隨著納稅籌劃在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的普遍應用,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重視。然而由於中小企業在規模、資金、人員素質、融金渠道與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巨大差異,其納稅籌劃的方法和風險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認真分析各種可能導致風險的因素,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避免落入偷稅漏稅的陷阱,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
(1)納稅籌劃的風險存在性分析
從我國納稅籌劃的實踐情況分析,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包括稅務代理機構為納稅人籌劃)中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1]納稅籌劃具有主觀性。納稅人選擇籌劃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實施籌劃方案,完全取決於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納稅籌劃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例關係。全麵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麵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納稅籌劃的主觀風險較大。
[2]納稅籌劃具有條件性。納稅籌劃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選擇與確定的,並且也隻能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納稅籌劃的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麵的內容:其一是納稅人自身的條件,主要是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其二是外部條件,主要是納稅人適用的財稅政策。納稅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納稅籌劃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納稅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嚴格意義上的納稅籌劃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開展納稅籌劃。但是納稅籌劃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而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籌劃方案的確定與具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並不介入其中。納稅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方法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並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違法避稅,甚至當作是偷逃稅,那麼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4]納稅籌劃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項經營決策都需要決策與實施成本,納稅籌劃也不例外。納稅籌劃在可能給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帶來稅收利益的同時,也需要納稅人為之支付相關的費用。納稅人的籌劃成本主要包括辦稅費用、稅務代理費用、培訓學習費用、稅收滯納金、罰款和額外稅收負擔等幾個方麵費用。進行籌劃,也應該遵循成本收益原則,這是一種成本約束。
(2)導致納稅籌劃風險的因素
現階段導致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有以下4個方麵因素:
[1]納稅籌劃基礎不穩導致的風險。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納稅籌劃基礎是指企業的管理決策層和相關人員對納稅籌劃的認識程度,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企業涉稅誠信等方麵的基礎條件。如果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納稅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納稅籌劃就是搞關係、找路子、鑽空子、少納稅;或是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賬證不完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逃稅款的前科,或違反稅法記錄較多等等,造成納稅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納稅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稅收政策變化是指國家稅收法規時效的不確定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總是要作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納稅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納稅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納稅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納稅籌劃的風險。
[3]稅務行政執法不規範導致的風險。納稅籌劃與違法避稅本質上的區別在於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於稅務行政執法不規範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範圍內,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隻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可能由於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納稅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違法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或將企業本屬於明顯違反稅法的納稅籌劃行為暫且放任不管,使企業對納稅籌劃產生錯覺,為以後產生更大的納稅籌劃風險埋下隱患。
[4]納稅籌劃目的不明確導致的風險。納稅籌劃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稅後利潤最大化也隻是納稅籌劃的階段性目標,而實現納稅人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終目標。因此,納稅籌劃要服務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服務。如果企業納稅籌劃方法不符合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稅負抑減效應行之過度而擾亂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那麼將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製的紊亂,最終將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損失風險的發生。納稅籌劃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其中顯性成本是指開展該項納稅籌劃所發生的全部實際成本費用已在納稅籌劃方案中予以考慮。隱含成本就是機會成本,是指納稅人由於采用擬訂的納稅籌劃方案而放棄的利益。例如,企業由於采用獲得稅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資金占用量增加,資金占用量的增加實質上是投資機會的喪失,這就是機會成本。在納稅籌劃實務中,企業常常會忽視這樣的機會成本,從而產生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
納稅籌劃是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的,是一種方法與手段,而不是企業的最終目的,在這一點上認識不清,也很可能會作出錯誤決定,如有的企業為了減少所得稅而鋪張浪費,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費用開支;為了推遲盈利年度以便調整“兩免三減”免稅期的到來而忽視生產經營、造成連續虧損等,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對企業有百害而無一利,必然導致企業整體利益的損失,從而使得整體納稅籌劃失敗。
(3)正視風險,積極防範
由於納稅籌劃目的的特殊性,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範和控製的。麵對風險,籌劃人應當主動出擊,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隻有這樣,才能提高納稅籌劃的收益,實現籌劃的目的。
[1]確立風險意識,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製。無論是從事納稅籌劃的專業人員還是接受籌劃的納稅人,都應當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並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涉稅事務中始終保持對籌劃風險的警惕性,千萬不要以為納稅籌劃方案是經過專家、學者結合本企業的經營活動擬訂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就肯定不會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應當意識到,由於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複雜性,納稅籌劃的風險是無時不在的,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當然,從籌劃的實效性看,僅僅意識到風險的存在還是遠遠不夠的,各相關企業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絡設備,建立一套科學、快捷的稅收籌劃預警係統,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風險,立即向籌劃者或經營者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