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預警係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1]信息收集功能。通過大量收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稅務行政執法情況和企業本身生產經營狀況等方麵的信息,進行比較分析,判斷是否預警。
[2]危機預知功能。通過對大量信息的分析,當出現可能引起發生納稅籌劃風險的關鍵因素時,該係統應能預先發出警告,提醒籌劃者或經營者早做準備或采取對策,避免潛在風險演變成客觀現實,起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3]風險控製功能。當納稅籌劃可能發生潛在風險時,該係統還應能及時尋找導致風險產生的根源,使籌劃者或經營者能夠有的放矢,對症下藥,製訂有效的措施,遏製風險的發生。
[2]依法籌劃,力求使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保持趨同。
納稅籌劃應當合法,這是納稅籌劃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也是衡量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因此,在實際操作時,首先要學法、懂法和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麵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納稅籌劃方案不違法,這是納稅籌劃成功的基本保證。其次要處理好納稅籌劃與避稅的關係。從減少稅負的角度看,納稅籌劃與避稅有相同之處,但二者有本質的差異。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合法手段,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來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避稅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往往與立法者的意圖相違背,世界上多數國家對此采取不主張、不接受甚至是拒絕的態度,並且大都通過單獨製定法規或用特別條款加以限製,我國也不例外。因此,納稅籌劃不僅不能違法,而且還必須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3]注重綜合性,防止納稅籌劃方案因顧此失彼而造成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從而導致納稅籌劃的失敗。
從根本上講,納稅籌劃歸結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範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所決定的。納稅籌劃必須圍繞這一總體目標進行綜合策劃,將其納入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不能局限於個別稅種,也不能僅僅著眼於節稅。也就是說,納稅籌劃首先應著眼於整體稅負的降低,而不僅僅是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這是由於各稅種的稅基相互關聯,具有此消彼長的關係,某種個稅稅基的縮減可能會致使其他稅種稅基的擴大。因而,稅收籌劃既要考慮某一稅種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項目投資稅收的減少並不等於企業整體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方案應是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稅負最輕的方案。即便是某種納稅籌劃方案能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輕,但並非企業的整體利益最大,該方案也應棄之不用。例如,某個體戶依法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納稅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繳全部稅款,前提是要他把經營業績控製在起征點以下。這項納稅籌劃方案一定會遭到拒絕。因為該方案的實施,雖然能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降為零,但其經營規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製,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應綜合考慮、全麵權衡,不能為籌劃而籌劃。
[4]保持納稅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
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納稅籌劃時,要根據企業具體的實際情況,製訂納稅籌劃方案,並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製、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項目投資,對納稅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和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5]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實現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雙贏目標。
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納稅籌劃還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納稅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隻有當納稅籌劃方案的成本和損失小於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納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6]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關係。
由於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能否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也是納稅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實踐證明,如果不能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納稅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會失去其應有的收益。因此,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係,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係,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也是規避和防範納稅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之一。
[7]聘請納稅籌劃專家,提高納稅籌劃的科學性。
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係統工程,涉及到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麵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門的籌劃人員來操作。因此,對於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係較大的納稅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納稅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以提高納稅籌劃的規範性和合理性,從而進一步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
5.建立完善的涉稅風險控製體係
完善的涉稅風險控製體係可劃分為6部分:
(1)建立風險控製環境
建立風險控製環境包括建立涉稅風險控製策略和目標,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納稅文化和要求。如果企業管理層更傾向偷稅或者傾向於要多爭取打稅收政策的“擦邊球”,可以肯定地說,該企業的整體涉稅風險是很大的。
企業管理層在建立書麵涉稅風險控製策略和目標時,應明確以下幾點,例如:
[1]企業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企業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企業和分支機構必須要設置稅務部門以及各級負責人。企業還要明確一些具體目標,例如:企業任何一筆超過5萬元的交易,企業涉稅風險管理部門從交易開始時必須參與。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罰款及相關成本不能超過總體稅額1%。
(2)評估涉稅風險
評估涉稅風險就是企業具體經營行為涉及涉稅風險進行識別和明確責任人,是企業納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要考慮以下幾步:
[1]理清企業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為?分析哪些經營行為涉及到納稅問題?這些經營行為分別涉及哪些涉稅風險?所有涉稅風險中,哪些是主要風險?和這些涉稅風險相關有哪些工作崗位?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
實踐中,風險識別和明確責任人工作是一個由判斷和經驗扮演重要角色的領域。
(3)製定涉稅風險控製策略
涉稅風險控製策略包括:避免涉稅風險。 保留涉稅風險。降低涉稅風險。利用涉稅風險。
上述策略的製定與實施是在企業管理層批準或授權的前提下由企業涉稅風險控製部門執行的。
(4)設計控製措施
設計控製措施是指為完成涉稅風險控製策略和目標,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授權、調整以及責任的分配等。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誰將對控製措施的實施負責?他將做什麼?他將怎麼做?他將在什麼時間做?
(5)信息交流和溝通
信息交流和溝通是整個涉稅風險工作運作平穩順利的潤滑油。因為即使設計了清晰的目標和措施,但是因為相關部門和人員不理解,導致責任人不能有效地執行和相關部門不能密切配合,實施效果將大打折扣。所以要做到:
[1]加強對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的培訓和溝通。涉稅風險控製策略和目標應讓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所熟知。涉稅風險管理的流程和結果應被書麵記錄。
(6)監控實施效果
為了確認涉稅風險控製措施在企業內部已經落到實處,並取得相應的效果,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監控實施效果是非常 必要的。監控實施效果就是再檢查涉稅風險管理的效果,並對涉稅風險管理效果進行總結的流程。目的就是要查出:
[1]管理在哪裏失效?目標在哪裏沒有達到?又產生哪些新風險?將采取什麼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必須要注意的是,涉稅風險控製是一個過程,上述活動並沒有一定的先後順序,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上述活動是持續進行的,其目的是使企業保持對涉稅風險連續的識別、分析、計量、控製及改進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動貫穿於企業內部日常經營行為中,以應對企業所處的快速變化環境。
16.3稽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被查企業應享有的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或人數少於兩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4)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企業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5)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要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6)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
(7)屬於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8)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
(9)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10)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後在15日內舉行聽證。
(11)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並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12)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
(13)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5)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2.被查企業應履行的義務
(1)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2)依法提供協助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3)依法解繳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4)依法結清稅款或提供擔 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 保。欠繳稅款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5)依法取得法律救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稽查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稽查機關的權利
[1]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的查證權。查核存款賬戶權。
(2)稽查機關的義務
[1]稅務機關派出人員在實施稽查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稽查所查閱的資料或所詢問的話題,必須與納稅有關。特殊稽查行為必須征得上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或征得有關部門的核準。稅務機關在稽查時應為納稅人保守秘密。
16.4企業被稽查時的態度
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進行了稽查之事聯絡以後,有好多納稅人就驚慌失措地說:“稅務稽查要來了!”其實,稅務稽查在多數情況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檢查,是一種常規檢查,並沒有明確針對性。由群眾舉報或者說發現問題而進行的有針對性的稽查隻是極少數。所以,即使稅務稽查說要來檢查,也不必有什麼特殊的準備或舉動。“稅務稽查來了以後,讓他看什麼,不讓他看什麼?”可能有好多人對此大惑不解。作為一種常規檢查,在法律上沒什麼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稅務稽查人員來了以後,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稅務檢查工作,比方說,提供所需的會計賬簿、資料,回答稽查人員所提問題,帶領稽查人員到生產經營現場,態度應該是不卑不亢、從容不迫、實事求是,給人一種嚴肅認真、主動熱情的印象。但對於有些稽查人員隨意進入辦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櫃的肆意搜查的行為,要堅決地予以拒絕。
有些人持有一種“稅務機關的人的要求沒法拒絕啊!”的心理,見到稅務機關的人在那裏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在那種情況下,你應該鼓起勇氣,去拒絕稅務稽查員的胡亂搜查行為。但稅務稽查人員多數都是身經百戰,即使你拒絕搜查,他也會以各種理由說服你,結果他還是要進行搜查。而且,如果你幾次三番拒絕的話,你自己就覺得,我這不是分明在說自己有什麼隱瞞的秘密嗎?你還不如對稽查人員說:“您需要查看什麼呢?我來幫您吧,這樣會快些。”到現在為止,納稅人員對於那種稅務檢查完全拒絕的情況尚未出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某些稅務稽查人員胡亂的檢查行為。
1.接待稽查人員的態度要溫和
雖說有時稅務檢查沒有法律依據,但還是盡量避免斷然拒絕稅務稽查人員的要求為好。
在有關稅務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寫到,沒有法律依據的稽查應該全部拒絕。但對稅務機關采取不合作的態度,這未必稱為上策。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是一般的人。他們之中的許多人對自己進行稅務檢查也知道會給納稅人增加許多麻煩,自己也是一邊幹著工作一邊解釋說:“這是作為公務員應盡的義務而已。”
而且,稅務稽查人員也掌握若幹合法的、讓納稅人很難對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納稅人不配合稅務人員的正麵調查,他就要去作反麵調查。所謂反麵調查,是指為了確認被稽查企業交易狀況是否如實申報,稽查人員給被稽查企業的交易對象打電話,或者親自去訪問,多數情況是秘密進行調查。這種調查如果規模較大,對被稽查企業的信譽會有相當的損害,為此引起企業的反感或上訴。我們常常提到的反麵調查,即是對交易對象的調查。這種調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認的,但若規模搞得很大,就會降低被稽查企業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導致企業破產。
由稅務稽查人員提出:“對於與某某企業的交易,有些情況想向貴處詢問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對交易對象進行了反麵調查,於是那個交易對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稅務檢查,為此也就懷疑某某公司可能有逃稅行為,某某公司的聲譽就受到了某種程度的損害。
這種反麵調查也有法律依據。所以,如果要想使稅務人員停止反麵調查,納稅人員就應該在可能的範圍內,盡量協助稅務人員的正麵調查。
2.做好稽查前的預告工作
由稅務機關事前預告稽查日期的稅務檢查,最好是如約接受,如果在時間安排上有問題,要向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說明其原因,變更其檢查日期。
稅務機關的檢查預告大體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對你們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不知在時間上您有沒有問題?”稅務檢查人員來電話進行聯絡。
若是企業有稅務代理,許多是通過稅務代理進行聯絡,這不僅僅是聯絡,也帶有詢問預報之意。
如果確因臨時有事未必都要按預定的時間接待檢查,變更一兩次時間也不足為怪,但若頻繁變更時間會讓稅務機關產生是否有意回避檢查的嫌疑。
稅務檢查的時間大約是兩天到1周。但是,在稅務檢查期間,沒有必要為配合檢查而停止工作。
停止業務工作,就減少繳稅能力,這是本末倒置。隻是,業務不必像平時那樣緊張進行。在稽查開始時,最好請檢查人員說明大體的預定檢查時間。
對於稅務檢查人員來說,在事前預定檢查中,最重要的是開始檢查的概況詢問,其中,在檢查之初,若能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溝通,才是高人一籌的檢查人員。概況詢問,是指在稅務機關稽查時,開始詢問有關概況,即企業主要從事什麼工作,有哪些交易對象,現在的景氣狀況如何,就業人數等。老資格的稽查,並不是拘於形式的詢問,而是在嘮家常的過程中,對這些概況就自然地詢問了。
“在閑嘮之中可能發現逃稅的征兆。”同時在談話過程中,創造與檢查對象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尊敬關係,使檢查容易進行,這就是說檢查之前的溝通具有雙重意義。這對於接受檢查的一方也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麵在檢查之初與檢查建立相互依賴的關係,使其檢查不至於白費時間;另一方麵不讓對方產生懷疑,給今後的檢查提供方便。
3.稽查人員突然到來的迎接方式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突然來檢查的話,應該讓他們說明檢查的理由。在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對於突然來的檢查一般來說不能阻止,因為稅務人員就是利用突然檢查的方式來查明現金交易的實況。但按現行的稅法來說,也不是無條件服從的。在常規檢查的情況下,若沒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檢查就不可能進行,如果公司想不出可以接受檢查的理由,也可以拒絕檢查。
稅務人員突然來檢查,多半是已經掌握了逃稅證據。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無預告就來公司檢查,會給公司一個非常無禮的印象,如果什麼也檢查不出來,作為稅務機關來說,其形象就受到損害。
稅務機關的無預告檢查,在進入檢查之前就已經決定了要檢查的重點。如果檢查了一天,什麼不正常的情況都沒有發現,其後多數情況下檢查不會再持續。
突然檢查的途徑。首先是內偵檢查,即在實際檢查之前,對於那個企業采用什麼樣的交易方法、銷售收入為多少等就像刑事偵察一樣或者扮做顧客進入裏麵調查。在這個階段,主要目的是判斷實際檢查有無必要。其次是正麵調查,第一天,稅務人員突然來某商店檢查:“請讓我們進去檢查”。對於實際商業交易的現金管理狀況、銷售管理狀況、每天日記賬狀況等都認真地詢問,其原則是不影響業務活動,所以都在開業之前或停業之後來檢查。
4.並不是因為有問題才被稽查
稅務稽查人員對公司的稽查隻是工作職責,雖然你受到稅務檢查,並不說明你就有偷逃稅行為。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不影響業務的範圍內)給予協作,把想說的事情清楚地說出來,不能接受的事情應該和檢查人員商談,一直到其同意為止。例如,在稅務稽查中,對於“逃稅”、“漏稅”的認識,企業的想法和稅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費等沒有明確的標準,讓客人打高爾夫球,作為企業來說是經營的一環,而從稅務機關來看那隻不過是個人的郊遊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稽查的想法和企業的做法是不一樣的。多數情況下如果稅務檢查人員不要求的話,納稅人就不必說明。
稅務檢查人員也是普通人,通常也能保證心平氣和的檢查。 被檢查者要非常明確地表示自己的態度是非常 必要的。
5.不要怕稅務檢查人員發怒
對於稅務檢查人員來說,稅務調查是表現自己工作成績的時候。查處納稅的不正當行為是自己的工作。某些年輕的稅務稽查人員在發現納稅人有不正當行為時,盡管是在檢查對象的公司裏,也情不自禁地大聲喊道:“找到了!”讓公司的人感到十分反感。
對於稅務調查人員來說,公司的不正常之處,不是他們憤怒地對象,而是高興的對象。所以,稅務調查人員讓你看到的怒吼,那隻不過是在演戲,隻不過是為了盡快地結束自己工作的手段而已。所以在調查官怒吼的時候,你沒有必要害怕,而要坦然地想想自己有沒有違反稅法的不正當行為。如果自己沒有什麼罪惡感的話,你倒不如說:“你就用這樣態度對待納稅者嗎?”明確地表示自己的不滿,這也許是更好的應對方式。
6.依靠稅務代理人員
對於會計知識有限又沒有稅務代理的企業可能也不少。但是,就稅務檢查來說,有稅務代理在場的情況下,會更為安全一些。稅務代理的能力或氣概,對於稅務檢查都有一定的影響力。稅務檢查人員由國家賦予權利,而稅務代理沒有這種權利,甚至會計團體也沒有加入,在接受檢查時,主要靠他們的知識和能力來應付檢查。
7.對待素質低的稽查人員的方法
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之中,也有一些非常無禮的人,有時無端的怒吼。為了懲戒這樣的稅務稽查人員,可以向稅務機關的領導提出抗議。提抗議不必特別申訴,隻要給稅務機關打個電話就可以了。
在稅務機關有個原則就是一定要對納稅人親切溫和,多數稅務人員都遵守這個原則,隻是一部分人采取這種蠻橫無理的態度而已。這樣稽查人員對於自己的上司也許在吹噓“自己是很親切的服務員”。所以,你隻要給稅務機關領導人打電話說:“貴處的稅務檢查人員在這裏怒吼呢,你們希望檢查人員以這樣的態度檢查嗎?”當然,在打電話時,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檢查人員的名字告訴他。
在公務之中,也有那麼一部分人總願意挑起糾紛,如果由於自己的工作,讓公眾向稅務機關提出抗議的話,他的聲譽肯定會受到相當大的損傷。對公務員的評價方法和一般職員不同,不是采用加點法而是采用減點法。就是說,不能像一般企業那樣以營業成績的好壞進行人事評價。稅務機關也是政府機關,不僅看其功績大小,還要看其工作態度,溝通能力。對於公務員來說,由市民提出不滿,這就是一個重大的減點。所以,市民的不滿,對於公務員會施加巨大的壓力。
而且像稅務局這樣的國家機關,對於納稅人的呼聲有一種超出納稅人預想的效果,從納稅人那裏打來電話提出抗議,稅務機關肯定會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8.強行稅務稽查的應對方法
稅務稽查局有專門強製稽查的部門,如果他們來了,都帶有裁判命令書,這種稽查無須納稅人的同意。但是稽查局強製檢查部門並非隨意進入任何一個單位,一般都是逃稅額相當高,並且有嚴重逃稅行為才對其強行檢查。普通納稅人基本上都沒有受到強行稽查的情況。如果稽查局的人強行檢查,可能已經發現了有關逃稅的線索。
在這種情況下,你應知道稅務代理已經沒有什麼作用了。因為在稽查局的人進入的情況下,將來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稅務代理對刑事案件是外行的,而且這種情況對稅務代理也是危險的。所以在稽查局的人進入以後,多數稅務代理為了無罪,自身都要躲起來。這時你與稅務代理商談什麼也是沒有用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辯護律師。
9.善於運用權利保護自身利益
例如,在對某醫療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時,正在審查賬簿的檢查人員看到該單位法人代表的夫人提著手提包匆忙外出,就叫夫人打開提包來看,於是從手提包中看到了銀行存折和印章,又從這些存折和印章發展到銀行調查,最後發現逃稅證據,這是從私人物品開始發覺逃稅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對私人物件調查時,那位醫生憤怒地大聲喊道:“我要向法律提出控告!”
對個人物品能不能進行檢查呢?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檢查的。但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檢查人員是在得到她的允許打開提包的。開始拒絕了,後來有些害怕,還是允許了。不管怎麼說,允許的事實是存在的。稅務檢查人員說:“請把這個提包打開讓我看看!”清楚地表達了他的意思。假設說,即使得到了對方的同意,也應該由夫人自己打開提包。如果夫人認為這是私人物品和調查沒有關係,也可以明確地拒絕。
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稅務檢查人員搜查的權利,如果認為打開提包是困難的,那就可以不打開提包,因為稅法給稽查的權利是有限的。從某個判例來看,納稅者根據稅法所規定的原則,對於稅務檢查的質問雖然有回答的義務,但是,行使稅務檢查權假如使納稅者的交易活動停止,使其產生了交易對象或銀行對其信任,使其私生活的平靜受到嚴重損害,即可認為稅務檢查超越了檢查的權限。
稅務機關不能無視納稅者的要求隨意強行檢查。所以,納稅者對稅務機關應該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說的話,就不要把它藏在心裏而應明確地表白出來。
納稅者應該通過複議申請、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來保護個人的權利。如果認為對稅務相關提出什麼意見,就是損害了稅務機關的聲譽,是落後於時代的想法,而且持有這種想法的納稅者多了更成問題,這可以看成是一種公害。對於稅務檢查人員態度惡劣、粗魯,欺人太甚都應該提出抗議,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抗議是完全可以的。納稅者自己的權利應由納稅者自己來保護。
由於懷疑逃稅,被強行檢查,雖說隻是懷疑,也會損壞納稅人的聲譽。而後,就會給交易對象、銀行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社會信用。
強製檢查、強製搜索,從常識來看也許那樣做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常規檢查的權限是有限的,所以稅務局都要找點什麼理由搞強製性檢查。當然,其中也許會有其他的社會目的或政治目的。對於強製搜查在稅務當局方麵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認為:“納稅是由人來做的事情,自然也有出錯的時候。納稅者是人,而且稅法在不斷地完善,所以納稅者有時學習不到位,不了解新稅法,即使有錯也不是故意的。”
16.5企業被稽查時應注意的問題
1.稅務稽查法定原則
稅務稽查是一種稅務機關單方麵的執法行為,它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並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稅務稽查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控製。稅務稽查的法律控製,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麵,即實體上的限製和程序上的限製。
稅務稽查行為基於稅務檢查權而發生。稅務檢查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經稅法特別的列舉規定。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其行為超過規定的權限範圍,即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稽查。例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稽查,要對納稅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檢查,其行為已超出稅法規定的職權範圍,納稅人有權予以拒絕。
實施稅務稽查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續,否則,同樣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被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批準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2.幾種不當的稅務稽查行為
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稅務稽查局在今後的執法工作中會麵臨著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而當前稅務稽查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1)取證環節存在缺陷
[1]收集證據的程序不合法。例如,到有關單位提取證據時,未填製《提取證據專用收據》;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未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2]證據上缺少當事人核實的簽字和單位印章。
[3]證據間缺少邏輯關係,不能有力地證明違法事實。在查賬時單純以耗定產,以產定銷,以銷定稅,核定的依據單一,不能從多方麵收集證據,相互印證,做到證據確鑿有力。
[4]忽視對簡易程序案件的取證。例如,對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時,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往往忽視了將其營業執照或其他證照的複印件歸檔,造成了處罰證據短缺。
(2)審理環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存在誤區
[1]由於定性錯誤而導致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例如,企業的所屬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式拒不繳稅時,對該單位的行為定性為抗稅,就忽略了一點:《征管法》不認可單位能構成侵害人身權利的主體。
[2]對故意逃避納稅的行為人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目的而偽造或非法購買發票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不區分偽造或非法購買發票的行為是否出於偷稅目的,而分別按偷稅和違反發票管理做出處罰決定,忽略了二者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關係,對其做出處罰決定時應遵循“重錯吸收輕錯”的原則。
[3]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行為,應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而易錯誤地要求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忽略了新、舊《征管法》中部分條款內容的變化。
[4]《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對偷稅未遂行為的處罰 標準,但在查處虛報虧損行為時,易按原有關稅收規範性文件執行,適用了與新《征管法》相抵觸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3)行政過程中忽略了執法的程序性、時限性和嚴肅性
[1]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製執行措施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做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之前,不向納稅人說明其違法事實及手段,不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該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書與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在送達決定書時,不向納稅人告知所享有的複議權、起訴權及訴訟時效等。在文書上不認真履行簽字程序。例如,在《扣押清單》、《文書送達回證》的執行人或送達人簽名處,由一人草率地代替其他人簽名等。
(4)行政執法中存在越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
[1]超越權限批準行使處罰權、強製執行權、保全措施權、存款賬戶檢查權、調賬檢查權及搜查權等權力。對超過處罰時效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假公濟私,以稅謀私。故意高估稅額,多征稅款。超過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而未及時解除。與納稅人或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未履行回避義務等。
(5)案卷中缺乏證據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的審查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在檢查工作中,稽查人員往往側重於被檢查對象是否有違法的行為,而忽略了取得證據證明自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導致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例如,案卷中缺少納稅人陳述、申辯的材料等。
3.其他需要了解的問題
(1)稅務稽查實施的回避
為了保證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的實施過程中公正執法,稽查實施時,稽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檢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稽查人員與被檢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稽查人員與被檢查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稽查人員與被檢查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對被檢查對象認為應當回避的,稽查人員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領導審定。稽查人員的回避,可以是在稅務稽查實施之前,也可以在稅務稽查實施的過程之中。
(2)調查取證紀律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或證人引供、誘供、指供和逼供;要認真鑒別證據,防止偽證和假證,必要時對關鍵證據可進行專門的技術鑒定。任何人不得塗改或毀棄證明原件、詢問筆錄以及其他證據資料。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為其保密,不得泄密。發現誣告、打擊報複,使用偽證、假證以及幹擾、阻撓稽查實施工作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3)稅務稽查實施的時限
稅務稽查實施的時限根據稽查的內容和要求等具體情況確定。
[1]專案稽查一般從下達《稅務稽查任務書》的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如對專家稽查的時限有特殊要求的,則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日常稽查分兩種情況,對立案案件一般從下達《稅務稽查任務書》的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不立案案件一般從下達《稅務稽查任務書》的次日起15天內完成。專項稽查一般按照專項稽查的工作安排,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
在實施稅務稽查的過程中,如遇案情複雜或稽查實施工作量過大或當事人、直接責任人外出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稽查實施任務的,稽查人員應及時填寫《稅務稽查延期審批表》,經稽查局領導批準後予以延期。
(4)稅務稽查實施的中止
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凡需要中止稽查或銷案的,必須報經批準,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擅自中止稽查或銷案。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稽查人員應及時報經稽查局領導批準後中止(或暫時中止)稅務稽查的實施:
[1]案件當事人死亡且其無債權、債務法定繼承人的。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立案查處的。 被檢查單位倒閉,稽查實施工作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案件當事人長期外出,稽查工作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
16.6做好自身檢查以防範稽查風險
稅務局從維護納稅人經營管理中的稅收利益方麵出發,在開展稅務稽查前,一般會給納稅人一個自查自糾的機會。要求所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要認真開展自查,通過自行對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自查,自行糾正自身存在的漏報應稅收入、多列支出、漏報或錯報代扣(收)稅項目、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等問題。納稅人自查,已成為納稅人一項常規性的內部審計工作,納稅人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稅額計算中有無漏洞和問題,不僅是保證財會資料及涉稅數據準確完整的必要步驟,也可作為接受稅務稽查的前期準備,同時也有效地降低了稅務稽查風險。
1.納稅自查的步驟
納稅人如何進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況而言,可按如下5個步驟進行:
(1)製度、法規相對照,即企業內部應納的地方各稅財會處理規定與相關稅收條例規定之間的對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業製定的內部財會規定與地方各稅法律法規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其差異是否會造成地方稅的違章。
(2)製度執行情況自查,即與地方各稅計算相關的企業內部有關製度的執行情況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確企業內部與地方稅種計算相關的製度、流程執行得怎樣?是否存在影響地方稅計算準確性的因素?是否確實影響了地方稅計算的準確性?
(3)納稅申報的自查。即通過賬證與納稅申報表的對照自查。自查目的是從中發現是否存在足額申報稅款的問題。
(4)賬簿對應關係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過賬簿數據的勾對關係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稅計算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