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數據、指標分析,即對企業的一些財務數據按地方稅法規具體要求進行對比。自查目的是從財務數據、指標角度看企業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稅違章問題。
2.交通運輸業納稅自查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1]自查營業收入報表,與有關的原始單據(如發票、車票、收據等)核對。有否將費用或罰款等支出直接衝減運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有否申報納稅。價外費用有否申報納稅。有否將應稅收入長期掛在往來賬上,不申報納稅。有否將應稅收入衝減當期費用。與運營業務相關的勞務有否申報納稅。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勞務有否申報納稅,其勞務的價格是否合理,如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應予以調整。應屬於本期的收入有否推後或提前。自查有關的運輸合同,特別要自查有關聯運、跨境運輸業務的責任條款、結算方法等。[1]聯運業務有否以實際收到的收入作為營業額申報納稅。[2]有否將非聯運業務也扣除支付的有關費用再申報納稅。[3]聯運業務和跨境運輸業務有否以對方填開的運輸發票或稅務機關認可的抵扣憑證作為衝減全程運費的依據。[4]從境內運輸貨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為在境內提供勞務進行申報納稅。[5]提供應稅勞務而取得非貨幣性收入,如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有否申報納稅。[6]自查稅率是否正確,如搬家業務是否錯按服務業稅目征稅。[7]有否將掛靠單位的營業收入並入自營收入申報納稅。[8]收取掛靠單位的管理費有否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收入是否完整和及時入賬。
[2]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有否掛於往來賬中,不作其他業務收入或衝減其相關的費用(財務費用)處理。
[3]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有否及時在有關的損益賬戶中反映投資收回的稅後利潤。
[4]比較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兩者的所得稅率誰高,如投資方的稅率高於被投資方的稅率,在彌補虧損後補繳企業所得稅。
[5]聯運業務和跨境運輸業務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減了支付給對方的有關費用再次計入成本費用中,虛增成本。
[6]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7]業務招待費支出有否超出稅法規定允許列支的範圍。
[8]計稅工資有否按當年度的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9]有否將非本期的費用計入當期費用,虛增費用。
[10]有否虛列一些費用,以圖增大費用。
[11]有否虛增本期稅金。
[12]成本、費用支出是否有合法憑證。
[13]有否將購入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
[14]開辦費、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待攤費用的攤銷是否合理。
[15]利息支出是否正確,有否將應列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利息計入本期費用;利率是否高於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
[16]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3.建築業納稅自查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規定的結算形式或辦法確認收入,推遲收入實現。
[2]有否將整體工程分解記賬,沒有將部分或全部的安裝。裝飾等其他工程收入並入該項工程總造價內核算。
[3]建設方供料部分有否並入計稅額申報納稅。
[4]有否以提供實物或勞務的形式抵償債務或換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施工機構迂移費有否並入計稅額申報納稅。
[6]收到的全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搶工費等有否並入工程結算收入。
[7]有否隱瞞掛靠工程項目的工程價款收入。
[8]工程質量差和延誤工期的罰款有否直接衝減工程結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築物有否計繳建築環節的營業稅。
[10]有否將工程結算收入直接衝減工程成本或費用。
[11]有否將附營業務高稅率的項目混作低稅率項目申報納稅。
[12]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安裝工程營業額有否包含設備價款在內。
[13]分轉包工程有否由總承包工程的單位代扣代繳營業稅。
[14]有否混淆境內境外工程的界限,將境內工程作為境外工程處理。
[15]有否將一般工程作為國防工程和軍隊係統工程進行處理。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規定的結算方式及時結轉工程結算收入。
[2]有否虛記或重記外購材料業務,導致虛增材料數量和成本。
[3]有否違反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將不屬於材料成本的費用、支出或損失擠入材料成本,虛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將材料成本部分費用提前擠入生產成本(如將采購保管費等直接列入“管理費用”或“輔助生產”等)。
[5]有否不按規定歸集和核算加工改製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規定的方法正確核算發出材料的數量和成本。
[7]有否虛構工程成本項目的“材料量”、“人工費”、“機械施工費”以及其他直接和間接費用。
[8]工資費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9]是否按規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對工程成本與期間費用進行歸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結算收入與工程結算成本不對應,有否將當期未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結算成本。
[11]有否重複列支稅金。
[12]有否出現稅金串戶,將個人所得稅等項目擠入稅前列支,擠占利潤的現象。
[13]“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期間費用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14]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股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15]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16]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17]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18]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19]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20]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21]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4.金融保險業納稅自查
[1]有否將貸款利息、保費收入長期掛在“應付賬款”等科目,不按規定及時結轉收入。
[2]罰款、罰息、加息、郵電費、賬單費等有否全額計繳營業稅。
[3]有否將對工業、流通等其他企業的放款利息收入記在“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不按規定申報納稅。
[4]代理發行國庫券的手續費收入是否不按規定申報納稅,(金融企業會計製度規定可直接入“公積金”、“公益金”科目)。
[5]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內的逾期貸款利息有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利息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6]貸款利息壞賬部分是否有直接衝減利息收入。
[7]按合同規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資租賃收益有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租賃收益賬進行申報納稅。
[8]有否將一般貸款的利息收入作為轉貸業務來處理。
[9]單位或個人委托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其利息收入應計繳的營業稅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繳。
[10]有否將貸款利息、保費等收入直接衝減成本或費用。
[11]在購建固定資產(營業用房或宿舍)的過程中有否出現一方出資,一方出地,按麵積比例分配實物但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的現象。
[12]保險公司將儲金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時,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部分利息轉作保費收入。
[13]有否將一般保費收入作為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來處理。
[14]按合同規定到期應收未收的保險費是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保費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15]保險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分保費支出。
[16]將應收保費全額記入保費收入,再用紅字(或在成本)衝銷(列支)無賠償獎勵方式出賬的是否按收入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從中扣除少收保費部分。
[17]從事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對營銷員(非雇員)傭金收入有無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18]證券交易手續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轉給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坐扣)和返還給客戶手續費。
[19]證券部門從事證券回購業務是否反映在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有否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20]證券公司有否將自營證券(或將自有資金轉到個人賬戶上進行證券投資)取得的買賣差價收入不入賬。
[21]證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資金用於一級市場認購新股,然後將中簽新股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取得的差價不入賬。
5.郵電通信業納稅自查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將通信收入長期掛在“應付賬款”、“營業款結算”等科目,不按規定及時結轉通信業務收入。
[2]“集郵商品”的銷售收入有否計入營業收入。
[3]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零售集郵商品有否混淆為批發(調撥),不按規定全額計繳營業稅。
[4]分支機構或下屬的營業部門有否截留或隱瞞收入。
[5]電話號碼的選號費有否全額計繳營業稅。
[6]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的電信單位有否按規定全額計繳營業稅。
[7]收取的通信建設基金等價外費用有否按規定全額計繳營業稅。
[8]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規定全額計繳營業稅。
[9]有否將業務收入直接衝減業務成本或費用。
[10]已完工的代辦工程有否將工程決算款結轉營業收入。
[11]有否將附營業務的高稅率項目混在低稅率項目申報納稅。
[12]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訂、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誌的業務有否錯按增值稅進行申報納稅。
[13]郵政部門取得手續費是否全部錯按“服務業”稅目進行申報納稅。
[14]出租電報、電話等電路設備是否給按“服務業”稅目進行申報納稅。
[15]非電信部門直屬的信自台,其向用戶提供電話信息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錯按“郵電通信業”稅目進行申報納稅(應按“服務業”稅目)。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將營業收入長期掛賬,不及時進行結轉。
[2]有否將滯納金、罰款等收入留在賬外,不按規定結轉。
[3]有否將投資取得的收益留在賬外或直接作為職工福利列支,不按規定進行結轉。
[4]有否虛記或重記外購材料業務,導致虛增材料數量和成本。
[5]有否違反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將不屬於材料成本的費用、支出或損失擠入材料成本,虛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將材料成本部分費用提前擠入生產成本(如將采購保管費等直接列入“管理費用”或“輔助生產”等)。
[7]有否不按規定的方法正確核算發出材料的數量和成本。
[8]是否按規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對工程成本與期間費用進行歸集和分配。
[9]有否重複列支稅金。
[10]有否出現稅金串戶,將個人所得稅等項目擠入稅前列支,擠占利潤的現象。
[11]工資費用、救濟性捐贈、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12]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股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13]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14]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15]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16]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17]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18]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19]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6.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納稅自查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1]文化體育業。
有否將屬於計稅營業額的收入掛在往來賬科目,如:茶藝園保證金、鋪位租賃管理費、綠化樹木補償費等不申報納稅。
門票收入與贈票有否全額申報納稅。
收取合作企業固定利潤分成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以租賃方式為外單位提供文化活動、體育比賽場所取得的租賃收入是否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申報納稅。
[2]旅店業。
營業收入明細賬是否已將所有的經營收入完整登記入賬,要與營業收入日報表、收款憑證相核對。
將發票存根聯與營業收入賬核對,有否將已開出發票,但未收到款的營業收入不納入計稅營業額,不申報納稅。如收取長包房租金、包車租金。
“營業收入”賬戶貸方有否以紅字衝減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結算而支付給銀行的信用卡手續費、介紹旅客住宿的費用。
旅店附設的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卡拉加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保齡球嚐遊藝場等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門票、台位費、點歌費、酒、飲料和小食等收費,有否按“娛樂業”稅目申報納稅。
旅店附設的收費停車場取得的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3]飲食業。
將出納收銀的原始賬單(水單)與營業收入日報表和交款憑證相核對,有否瞞報營業收入。
有否出租房屋給外單位經營,取得租金收入未申報納稅。
有否取得與外單位聯營的固定利潤分成未申報納稅。
飯店附設的收費停車場取得的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飲食企業的“坐支”有否申報納稅。
飯店附設的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卡拉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保齡球嚐遊藝場等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門票、台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和小食等收費,有否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物業管理。
水電費、燃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費用是否單獨列賬分別核算,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算,是否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對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收費,有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收取承租戶的保證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雜費,有否申報納稅。
有否將租賃滯納金申報納稅。
[5]貨運代理。
貨運代理的營業額,有否減除屬於企業自身的費用,如倉租。
代辦運輸收入有否按“代理業”稅目申報納稅。
[6]旅遊業。
審閱組團協議和接團協議,與“應收賬款”及“預收賬款”賬戶的明細賬相核對,有否存在應結轉而未結轉的營業收入。
有否以不合法憑證列支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等費用,並以此抵減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額。
計稅營業額有否減除屬於旅行社自身的費用,如旅行袋、旅遊宣傳品等。
“管理費用”賬戶借方有否用紅字衝減為運輸公司提供旅遊車輛使用而收取的車輛使用費,少計營業稅。
[7]廣告公司。
代理廣告業的營業額有否扣除以非廣告業專用發票支付的廣告發布費。
收取宣傳製作費有否及時結轉收入。
[8]其他服務業。
設計、谘詢、監理服務收入有否按抵減轉交外單位設計、谘詢、監理服務支出後的差額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在“管理費用”賬戶中除按規定列支工資外,有否列支經理人酬金。
[2]在“管理費用”賬戶中有否列支未經稅務機關審批而擅自處理的財產報廢損失。
[3]在“管理費用”賬戶有否未按規定列支業務招待費。
7.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納稅自查
(1)銷售不動產(主要是房地產企業)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是否有代銷、包銷情況,特別是有無在境外代銷、包銷商品房。
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結算收入。
銀行按揭摟款收入有否申報納稅,有否掛於往來賬如“其他應付款”不作預收樓款申報納稅。
以房換地的形式,在房產移交使用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開發商以房產補償給拆遷戶的,其補償的房產麵積與拆迂麵積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補償麵積超過拆遷麵積的部分,有否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十五條,核定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以房產作為利潤分配給合作各方,在房產移交使用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房產公司在銷售不動產過程中收取的價外費用有否申報納稅。
將房產抵債轉讓給其他單位,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開發商聘請境外企業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銷售策劃、代銷包銷等業務,如這些境外企業在境內既沒有經營機構,又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開發商有否代境外企業扣繳有關營業稅。
開發商將未售出的房屋商鋪車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采用“還本”方式銷售商品房時,有否扣除“還本”的收入再申報納稅。
銷售給關聯企業的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企業贈與房產有否申報納稅。
采用“返租”方式銷售商品房的,個人業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繳。
企業以房屋對外投資入股,在轉讓其股權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銷售不動產收入的確認時間,是否在不動產移交使用(發出收摟通知書),並且已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買主時,作為銷售實現。
同一企業有多個房產開發項目,其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否劃分清楚,在結轉當期銷售成本與費用時是否與收入相匹配,有無彙雜其他未結轉收入項目的成本、費用。
有否將非本期的費用計入當期費用,虛增費用。
有否將未結轉入銷售收入的預收售撥款所涉及到的稅金一並結轉到當期銷售稅金。
有否虛列、重列有關的成本、費用。
客戶放棄的購房定金有否及時轉作其他業務收入。
商品房售後服務收入,如代客裝修、清潔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業務收入。
有否重複列支稅金。
有否出現稅金串戶,將個人所得稅等項目擠入稅前列支,擠占利潤的現象。
“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期間費用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利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企業將開發的房屋轉作固定資產,有否視同收入申報納稅。
(2)無形資產轉讓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有關轉讓無形資產的合同。
重點自查無形資產減少的業務,明確對外轉讓無形資產是否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有否申報納稅。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轉讓該項股權時,有否申報納稅。
除有償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免稅外,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轉讓著作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銷售收入是否並入“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營業額中一並申報納稅。
拍賣應稅的無形資產,有否申報納稅。
企業向境外單位購買應稅的無形資產,如境外單位在境內既無經營機構,又無代理人的,企業有否在支付有關款項時代扣代繳有關的稅款。
向個人購入應稅無形資產時有否代其扣繳稅款。
以應稅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不共擔投資風險,其取得的實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潤)補償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轉讓無形資產收取的價外費用(如培訓費等)有否申報納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采用預收款方式的,有否以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有否及時完整入賬。
轉讓無形資產的相關成本結轉是否正確。
讓無形資產發生的相關費用是否合理,有無與開發其他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彙雜。
轉讓無形資產的稅費金是否與收入相匹配。
轉讓無形資產的損失是否正常。合理。
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稅收入中。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年淨收入超過30萬元部分有否依法繳納所得稅。
自行開發並且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開發過程所發生的實際支出是否計入無形資產價值中,沒有在當期有關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本,有否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算,有無虛列有關的支出。
“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期間費用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股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8.貨物生產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收入原材料
[1]收入原材料管理範圍。
“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材料,是不是全部都屬於該科目應核算的內容,有否將不屬於“原材料”科目反映的內容記入其中,如固定資產和工程物資等。
屬於原管理範圍的材料不在“原材料”科目反映,如以購代耗等。
[2]外購材料。
有否把不屬外購材料成本構成項目的支出計入了材料成本:有否將不屬於材料采購的罰沒支出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有否將采購材料時接待費支出計入材料采購成本。有否將采購人員的差旅費、在外地支付的醫藥費、文娛費或發給采購人員的補助、獎金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有否將購進固定資產或工程物資的價款、進項稅額和運雜費采用分期付款,分次小額開票,化整為零計入材料采購成本。有否將未批準的運輸途中的超定額損耗和短缺損失計入材料采購成本。有否將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減少產品銷售利潤。
把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費用直接計入期間費用:有否將屬於材料采購成本的運雜費記入“管理費用”,減少當期利潤。有否將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材料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記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減少當期利潤。有否將應計入進口材料成本的已納進口關稅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減少產品銷售利潤。
(2)發出材料
[1]發出材料用途。
有否將在建工程、職工福利部門領用、轉讓銷售等的材料作生產耗料列支。
有否以購代耗,將購進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不論是否耗用一律以購進數量全部作為生產耗用。
有否以領代耗,對車間已領但未用的材料不作退料或假退料,以當月全部領用的數量作為生產耗用數量,同樣也是加大產品的材料成本和使未用材料成為賬外物資。
[2]發出材料計價。
采用實際價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業,有否提高生產耗料單價,壓低非生產耗料單價。
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材料成本的企業,有否多轉生產耗料成本超支差異少轉非生產耗料成本超支差異,或者少轉生產耗料成本節約差異多轉非生產耗料成本節約差異。
有否按實際成本結轉生產耗料成本,而按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結轉非生產耗料成本。
(3)材料賬麵出現以下情況的
[1]賬麵結存數量是藍字而金額是零。
[2]賬麵結存數量是藍字而金額是紅字。
[3]賬麵結存數量和金額是紅字。
[4]賬麵結存數量是零而金額是藍字。
[5]賬麵結存數量是紅字而金額是零。
[6]賬麵結存數量是紅字而金額是藍字。
(4)固定資產
[1]新增固定資產原價。
有否將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價的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等有關費用記入“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
有否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領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專項工程人員工資記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等科目。
改建、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原價有否減除變價收入,而將改、擴建支出直接計入生產成本。
有否將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生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以及外幣借款折合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固定資產減少。
有否將減少的固定資產不按原賬麵原價從“固定資產”明細賬上轉銷,而是為了減少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多轉原價,或相反。
有否多轉減少的固定資產已提折舊額,而減少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或擴大淨損失。
有否將不屬於固定資產清理費用的支出列作清理費用。
有否少計或隱瞞固定資產轉讓收入,或轉移固定資產殘料收入。
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損失有否按規定衝減清理費用。
(5)工資自查列支的工資費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出範圍和標準。
(6)管理費用
[1]業務招待費。重點自查企業有否按規定提取和列支,超過限額的不給列支,不足限的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2]壞賬損失。
有否虛報壞賬損失,把尚未發生壞賬的應收賬款作壞賬損失列入管理費用。
有否將收回已列作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未按規定衝減管理費用。
[3]提取壞賬準備金。
有否虛設“應收賬款”賬戶或誇大其餘額,並用於計提壞賬準備金。
有否年末(或年初)已按“應收賬款”年末(或年初)餘額計提壞賬準備金,沒有抵減上年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
有否發生壞賬損失時,沒有衝減壞賬準備金,而是重複列支記入“管理費用”。
有否將收回的壞賬損失不按規定增加壞賬準備金,而是記入其他賬戶,私立“小金庫”。
有否不按規定的提取率提壞賬準備金。
[4]無形資產計價。
購進的無形資產,是否隻按買價入賬,把購買無形資產發生的有關費用計入期間費用,直接衝減當期損益。
有否將自行開發取得無形資產的開發費用直接計入期間費用,未將開發無形資產的開發費用資本化。
(7)財務費用
[1]有否將向非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全部列支。
[2]有否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的貨幣資金的利息列支。
(8)銷售費用
是否屬於企業在銷售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有無將不是企業專設的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和管理費等作為銷售費用支出,有無在銷售費用中列支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如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被沒收的財務以及企業讚助、捐贈支出等。
(9)預提費用
[1]預提費用的項目有否違反財務製度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範圍。
[2]預提費用項目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3]預提費用的項目在實際發生支出時有否不衝“預提費用”,而是重複計入成本費用。
[4]多預提的費用有否按規定衝減支付當期的費用,而是長期掛在“預提費用”賬(貸方餘額)上,或將其轉入結算賬戶。
(10)期末在產品
[1]期末在產品數量。
在企業月末產品數量較多,且各月在產品變化較大的情況下,企業有否不計算月末在產品數量和成本。
有否隱瞞在產品數量,或漏盤某車間、某生產步驟的在產品數量。
多工序和多步驟生產的企業,有否隻按最後一道工序或步驟計算在產品數量。
[2]期末在產品成本。重點自查企業用於計算月末在產品的方法是否規範,金額是否準確。
(11)投資淨收益
[1]購買股票、債券時,有否將不屬於購買該股票、債券的費用計入其價值之中。
[2]有否將支付已宣告發放的股利計入股票價值。
[3]收到股利或債券利息有否記入“投資收益”賬。
[4]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股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9.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1)房產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將免稅的自用房產與生產經營用房產、出租房產混淆,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2]有否將免稅房產與下屬企業單位房產混淆,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3]有否對免稅房產改變用途轉為應稅房產後,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4]有否在房產出租時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5]有否未按規定采用從價計征或從租計征房產稅。
[6]有否以不同名義掛記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將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化整為零,少繳房產稅。
[7]自行建造的應稅房產交付使用後,有否長期掛“在建工程”賬,既不辦理竣工結算,也未申報繳納房產稅。
[8]固定資產未入賬,但已辦理了工程結算或已實際使用的房產有否未按時繳納了房產稅。
[9]已辦房改手續的職工住宅,固定資產賬未改變、仍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有否繳納了房產稅。
[10]企業新建辦公樓,由於資金不到位,占用生產資金,除已轉入固定資產賬部分繳納了房產稅外,是否有將大部份留在“在建工程”賬未申報納稅。
[11]企業新建辦公樓、招待所,有否把內部照明設施裝修工程另設賬核算的部分,未並入固定資產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12]企業有否把房產、廠房、倉庫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13]有否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下水管等),未計入房產原值,少繳房產稅。
[14]有否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未按規定增加房屋原值,少繳房產稅。
[15]有否每期應納的房產未按期繳納入庫。
(2)個人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工資、薪金方麵。
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有否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不按會計製度核算,將管理部門和銷售人員的某些獎金直接通過“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以現金形式發放,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記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2]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麵。
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麵。
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有否對單位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