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們現在來總結一下上麵的這幾個案例:關羽犯了叛逃罪,按照法律應該處罰,曹操的部下私通袁紹,按照法律也應該處罰,結果曹操都沒有追究;許攸犯了貪汙罪,袁紹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田豐擾亂軍心,袁紹把他關進大牢說好了打完仗回來處罰,結果打完仗回來果然信守諾言把田豐給處死了。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好像袁紹按照法律辦事,結果輸了;曹操把法律拋在一邊,用“人治”取代“法治”,結果贏了。這個現象怎麼解釋呢?
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從來都不認為嚴格遵守法律是一種美德,也就是說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法治”;同時,也從來不提倡完全把法律拋在一邊,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也就是說,同樣沒有西方意義上的“人治”。法有法的好處,可以保證整齊劃一的社會基本秩序;人也有人的好處,可以靈活變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所以關鍵問題不在於我們到底是要“法治”,還是要“人治”,不能走極端,而在於怎麼調整“法”和“人”兩者的比例,把它們調整到一個最適當的位置,尋求一個製度上有效結合“法”和“人”兩大資源的黃金分割點。
(《晉書?刑法誌》,《晉書》是由唐朝房玄齡等組織編撰的一部紀傳體史書,記述了兩晉和十六國的曆史。其中《刑法誌》一篇,主要記載東漢魏晉的法律製度,是研究這一時期法製史的重要參考文獻。)
根據《晉書?刑法誌》的記載,當時人認為可以建立一個三層次的解決機製:
第一層次叫“主者守文”。
司法官員必須嚴格守法。比如像關羽叛逃事件,關羽要去投靠劉備,你作為五關六將你就必須要查關羽有沒有通行證,他沒有,你就應該攔截他;他硬闖,你就應該殺死他,這是你的基本職責。你不能夠也學曹操,“這是天下義士,放了他吧”,如果司法官員都不按照法律來,隨便做好人,社會就要亂套。所以這叫“主者守文,死生以之”,文,就是法律條款,司法官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條款,既不能夠胡亂解釋,也不能夠拋開法律,而要用生命去捍衛法律的尊嚴。
第二層次叫“大臣釋滯”。
滯,就是指疑難案件。有的時候碰到一些疑難案件,基層的司法官員覺得很難處理,有可能是法律有空白沒有規定,也有可能法律雖然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具體到這個案例中間,我嚴格按照法律來,就要鬧笑話,就為社會的情理所不能夠接受,這怎麼辦呢?基層司法官員是沒有權力去搞自由裁量的,他這個時候就應該把這個案件上報中央,這就從徹底的“法治”走向一個“法”和“人”有點結合的這麼一種製度了。交到中央以後,由君主召集大臣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決定這起案例到底怎麼來判,這個和咱們今天的審判委員會有一點相似,但是有一點不同,就在於審判委員會還是要以法律作為依據,而這個“大臣釋滯”,這群大臣在召開會議,在研究討論的時候,他們引用的依據可以是法律文件,可以是以前的判例,也可以是儒家的經典,甚至於有的時候可以是天理良心,憑著良心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