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名法之治之“法律一本通”創造奇跡(2 / 2)

漢朝立法龐雜、積重難返,曹操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呢?一個字:科。

科,是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法律的效力位階相對來講比較低一點。咱們打個比方,假如說這個漢朝的律,相當於咱們今天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效力位階是最高的;那麼科,充其量相當於是一種法規或者說是規章。那麼既然漢朝的律它本身有問題,為什麼曹操不直接去把漢朝的律給推翻了,重新來過呢?因為曹操畢竟名義上隻是漢朝的一個丞相,不具有最高的立法權,他不可能把漢朝列祖列宗所立下的律都給推翻了重新來過。

但是曹操有權力製定科啊,科的效力位階比較低,所以曹操就以一個丞相的身份,製定了大量的科,用這些科來改造漢律。而這些科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兩點:

第一,修改漢律。

漢朝的法律是比較嚴苛的,動不動就要砍人腦袋。而曹操出台的科規定,以後再有什麼犯罪行為,比照漢律,減半處罰。這樣一來,刑罰就大大減輕了。

第二,整理漢律。

漢律裏麵這麼多條文,有前後矛盾的,有互相打架的,有立法空白的,有重複規定的,曹操把這些問題一一梳理,用科來重新係統地整理了一遍。

那麼可能有人有這樣一個問題,說這漢朝的法律本身就已經很多了,你又製定這麼多的科,那不是亂上加亂了嗎?不是更多了嗎?其實不是這樣的。因為有了曹操新製定的科以後,漢朝那些司法人員、執法人員以後辦案的時候,隻需要參照曹操的科就可以了,用不著再去翻那些永遠都看不完的漢朝律令了。這樣一來,曹操的科相當於是給他們出了一本最新版的“法律一本通”,一冊在手,辦案不愁,這就是科的作用。

在曹操生前,應該說,科就起到這麼一個“法律一本通”的作用,作用不是太大,但是在曹操死後,卻產生了他本人都意想不到的非常深遠的影響。曹操死了以後,他的兒子曹丕做了皇帝,到曹操的孫子魏明帝曹叡的時代,終於有權力做他爺爺當年做不到的事情了:我可以名正言順地推翻漢律,我來製定我自己的曹魏律。當時的立法專家,就在曹操製定的科的基礎上製定了曹魏律十八篇。

那麼曹魏律十八篇相比起漢律來,它的進步到底體現在哪兒呢?漢律的特點是,它的法典結構是開放性的,沒有非常嚴密的法典結構。比如說漢高祖製定的是《九章律》,那麼後麵的皇帝覺得九章怎麼夠用呢?那我就製定十章律、十一章律、十二章律……一直到漢武帝的時候,就變成了三百五十九章律,還可以繼續增加。

《魏律》呢?製定的時候是十八篇,那永遠都是十八篇,這個法典的基本框架、基本結構是不允許改變的。你要改,隻能改具體的法律條文。你覺得這條法律條文過時了,你可以重新修改,但是整個的法典結構十八篇,不允許改變。也就是打這兒起,從曹魏律開始,中國終於有了一部統一的基本法典,徹底改變了秦漢以來立法龐雜的弊病。

再往後魏晉南北朝一路下去,都繼承了曹魏律的這個優良傳統,到了唐朝,《唐律疏議》就變成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條,更加簡明扼要。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當時世界上國力最強盛、麵積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個國家,僅僅依靠五百零二條法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這不能不說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個奇跡。而這樣一個奇跡的起點,追根溯源,正是曹操製定的科。

曹操通過製定科對漢朝末年龐雜的法律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從此司法人員辦案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在東漢末年,司法人員辦案卻十分隨意,對案件的審理往往帶有很大的主觀色彩。曹操明白,雖然法律條文得到了完善,但如果執法不嚴、有法不依,這些法律條文通通形同虛設。那麼曹操又會怎樣重拳出擊,整治司法隨意的弊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