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隨意。
我們知道,東漢末年儒家士大夫的道德感非常強烈,導致的一個弊端,就是人人都隻憑借著善意良心來做事,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法治觀念淡漠。
舉個例子,東漢末年有個轟動一時的大案,叫“趙娥複仇案”,說的是有個弱女子趙娥,她的父親被當地的一個惡霸給殺害了。趙娥為了給父親報仇,親手殺死了殺父仇人,然後就去縣衙門投案自首。
這個案件雖然是當時的一個大案,但是案情其實並不複雜,處理起來也很簡單,按照漢朝的法律,作為縣令而言,你接到這個案件,你隻需要把它當作是疑難案件層層上報就可以了。一方麵,她是一個孝女,那我朝以孝治天下,我總不好治她的罪吧?另一方麵,她又是一個殺人犯,那麼必須要為她的殺人行為負責,怎麼辦呢?作為疑難案件往上報,交給中央來處理。
層層上報到中央以後,那麼中央按照以往處理這一類案件的慣例,會一方麵判趙娥,你還是殺人罪;另一方麵采用一個特赦的程序來赦免趙娥,讓她不用接受處罰,這樣一來兩全其美,法律得到了保全,趙娥她的孝道也得到了表彰,很簡單。但是有一點是沒有疑問的,那就是在特赦程序下來之前,趙娥作為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牢裏麵待著,聽候發落。
但是當地那個縣令接到趙娥的自首以後,他的第一反應不是依法處置,往中央報上去,而是私自就把趙娥給放了,這是孝女啊,怎麼能夠關進大牢呢?放了。他自己道德感很強烈,這個官我不做了,我辭官回家,不幹了!就自說自話辭職回家了。
反倒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趙娥,法製觀念還相對強一點,堅持不肯逃跑,她認為我一人做事一人當,我要進監獄裏麵待著,我聽候發落。趙娥主動進監獄靜候法律的製裁,最後等到了朝廷的赦免。像這種司法隨意的情況,在東漢末年比比皆是,再比如咱們前麵講過的捉放曹,曹操身為通緝要犯,按理應該逮捕歸案。司法官僅僅因為覺得曹操是一個英雄,就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把他給放了。釋放曹操的無論是《三國演義》裏的陳宮也好,還是曆史上的無名功曹也罷,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都是司法隨意的表現。
曹操當年做通緝犯的時候,當然對釋放他的那個功曹感恩戴德、感激不盡;但是今天他成為了曹丞相,思考問題的高度不一樣了,從國家的、法律的角度出發,就要開始著手解決這個問題了。怎麼解決呢?一個字:苛。
前麵說曹操製定了很多的科,立法上基本有法可依了,那麼現在就要做到執法必嚴。曹操執法,用一個詞來形容,就是嚴苛。
舉個例子,《三國誌》注引《曹瞞傳》說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經過一片麥田。曹操就下命令,說咱們要愛護老百姓的莊稼,不允許隨便地踩踏莊稼,如果有誰膽敢毀傷莊稼,殺無赦,一律砍頭。
(《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即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則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誌”,即根據案件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是漢朝出現的一項比較有爭議的司法製度。)
大夥兒聽了這個法令都不敢怠慢,掉腦袋的大事啊,所以都下馬而行,小心翼翼地扶著那個麥子,讓馬遠離麥子,好好地往前走。偏偏在這個時候,曹操自己的馬突然之間不知道抽什麼風,撒開四蹄就闖進莊稼地裏麵,跑了一圈回來了,把莊稼踩倒了一大片。士兵們大眼瞪小眼,麵麵相覷,然後一塊兒都看著曹操:你這怎麼辦吧?
(《春秋三傳》,包括《春秋左傳》《春秋公羊傳》和《春秋穀梁傳》。其中《左傳》偏重於對《春秋》的事實記述,史學著作的意味較為濃厚;而《公羊傳》和《穀梁傳》則傾向於對所謂“微言大義”的闡發,經學的意味更為濃厚。)
司法官反應最快,他說:“《春秋》之義,罰不加於尊。”當時流行“《春秋》決獄”,也就是遇到疑難案件的時候,引用《春秋》大義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司法官就說,《春秋》有這麼一條經義,叫作“罰不加於尊”,刑罰不能夠強加於尊貴的人,比如說您,這也就是所謂的“刑不上大夫”,所以您不需要處罰自己,您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