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名法之治之“割發代首”背後的秘密(2 / 2)

說句題外話,關於“罰不加於尊”這樣一條所謂的《春秋》大義,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傳》裏麵都是找不到的。是不是這個司法官信口杜撰為曹操開脫罪名呢?這個已經不得而知了。

總之當時曹操一聽司法官的意見,就表示不同意。他說:“我自己製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違反,然後還不接受任何處罰,那以後我還怎麼服眾啊?以後我的法律還怎麼有公信力呢?但是我畢竟也是一軍的主帥,不可能自殺,那麼請求對我實施次一等的刑罰。”(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曹操這個舉動做出來以後,三軍肅然。從此以後士兵們都自覺地遵守曹操製定出來的法律。這個就是曆史上著名的“割發代首”的故事。

《三國演義》寫到這兒,還不過癮,又加了一首詩,作為作者對這個事件的看法。他說:

十萬貔貅十萬心,

一人號令眾難禁。

拔刀割發權為首,

方見曹瞞詐術深。

他認為曹操“割發代首”這是一種詐術,是采用了一種欺騙的手段,是在欺騙那些士兵。你如果真的執法必嚴,那有能耐你自殺呀,你割幾根頭發,這算怎麼回事兒?你這不是糊弄人嗎?《三國演義》這樣一種看法很具有代表性,所以到了我們今天,人們就不拿這個例子作為曹操執法必嚴的一個佐證了,而是經常拿來說明曹操虛偽狡詐。

但是我們評價一個曆史人物,不能脫離當時的曆史背景。割頭發,在今天看來,就是理發,這個沒什麼啊。但是在漢朝來講,卻是一種非常嚴酷的刑罰,叫作髡刑。頭發,在今天看來隻有兩個作用,一是頭部保暖,二是美觀,但是在漢朝人眼裏還有第三個作用。

(《風俗通義》,東漢末年人應劭的作品,以記述和考證曆代名物製度、風俗、傳聞為主,其中對兩漢時期的風俗迷信、奇聞怪談多有駁正,保存了大量當時的民間觀念和地方習俗。)

東漢末年的《風俗通義》記載了當時民間的一種觀念,叫作“亡發失精”,漢朝人認為頭發是一個人的靈魂精氣所凝聚的地方,割掉頭發,就會元氣大傷,身心健康都要受到極度嚴重的摧殘。所以《孝經》上才會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而司馬遷在他那篇著名的文章《報任安書》裏麵,也給漢朝的刑罰排了個次序,他認為最殘酷、侮辱性最強的刑罰是宮刑,也就是他自己挨的那一刀;次一等的是砍手砍腳,也非常殘酷;排第三的,就是髡刑,也就是割掉頭發,排在什麼打板子,什麼流放這些刑罰前麵,這和現代人的認知是不一樣的。

正是在這個背景之下,曹操割發才能夠代首,才能夠起到威懾三軍的作用,割發代首才可以作為曹操執法必嚴的一個佐證。要不然你把他那些士兵都當傻子嗎?曹操“割發代首”欺騙你們,那些士兵他看不出來嗎?這樣簡單化的結論,是說不通的。隻有理解古人,理解古人所生活的那個時代背景,設身處地去想,才能夠得出一個比較妥帖的結論。

曹操他自己有一句名言:“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兒子亦不欲有所私。”(《太平禦覽》引魏武帝《諸兒令》)我這個人不搞雙重標準,我不僅不會偏心我自己的手下,就算是我兒子,也絕對不會包庇縱容。實際上曹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會輕易地放過。正是因為有這樣一種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曹操才能夠令出必行,才能夠做到執法必嚴。

曹操請司馬懿出山做官,司馬懿竟躺在床上裝病裝了七年,朝廷的行政指令猶如一紙空文。在東漢末年,像司馬懿這樣拒不服從行政指令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風氣,這使得國家機器難以正常運轉。在曹操看來,隻有令行禁止,他的各種改革才能有效地推進,那麼曹操是通過什麼辦法刹住行政失靈這股歪風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