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洪水災害的應急措施(1)(3 / 3)

針對洪水的法規政策

減災立法

1997年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但有關條例仍需進一步研究和製定,而且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綜合性規範防災、減災工作的全麵大法,防災、減災亟待走向法製化。要想最終保障防災、減災體製順利建立和發展,災害立法是根本出路。為了保證各項減災措施的實施,必須製定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以法減災。隻有通過有關法律、法規的頒布,才能節製人類非科學活動和盲目地開發,懲治對減災工作和減災工程的破壞行為,才能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從根本上建立起全國統一的防災體製,使人們在減災活動中,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值得欣慰的是,我國已成立了國家減災中心和國家減災委,全麵領導、組織、協調各個部門和區域的減災業務,加快速度實現減輕自然災害的目標。

減災規劃

為了更好地做好減災工作,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合理配置資源,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務院在1998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明確了中國減災工作的指導方針、主要任務和目標,成為我國減災工作的基本依據。在此基礎上,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都大力加強了減災工作,國家減災救災能力有了明顯提高。所以應在減災規劃的指導下,依據實際情況,建立和發展符合我國洪水災害特點的減災體係,開展廣泛深入的減災工作,進一步減少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促進我國改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尊重自然規律,減輕洪水災害

雖然現在看古代人對黃河和其他河流的敬畏,感到有些可笑,但在當時,人們是非常認真的。清朝的時候,皇帝曾派專人去調查河源,不是為了科學考察或者治理黃河,而是為了祭河神,因為當時人們認為黃河之所以災害不斷,是沒有按時供奉河神。

生活在現代社會的我們,當然不再需要有這樣一個虛無縹緲的河神,但是我們要尊重大自然的規律,不能盲目開發。構建河流綜合治理框架並且實現這一框架,可以避免違背自然規律的不合理開發,能為我們的未來、為我們的子孫後代留下發展的空間。

減災教育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減災意識也越來越強。減災教育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因為它是提高減災能力的基礎,也是全民風險意識養成的重要措施。

減災教育強調公眾防災意識養成與學校減災教育相結合。減災意識的養成需要針對各種各樣的文化環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傳媒手段,多個層次地開展宣傳與普及工作,普及避險知識,整合各種傳媒渠道,形成係統與持續的防災避險知識的全民普及,使社會各界都形成自覺的風險綜合防範體係。學校減災教育要注重實踐,如掌握最基本的應急避災常識和技能,要關注各種應急響應與減災“標誌”的標準化與國際化,以滿足不同語言和文化環境條件的災民應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