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親親尊尊(3)(1 / 1)

血緣關係深刻地影響著帝國文明的方方麵麵,其演化軌跡,受社會變遷、政治變遷和經濟變遷的多方麵影響。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舅,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漢書·宣帝紀》)

就是說,漢帝國的法律規定,父子、夫婦……之間可以窩藏、包庇犯罪行為,而不受法律追究--是非在親屬關係之下變成相對的概念。西漢的思想家也推波助瀾,如董仲舒首倡“三綱五常”,在宇宙秩序的原則下,推衍“孝,始於事親,終於事君,成於立身”。至大無外的一統帝國總是試圖消除自身內部分化的可能(帝國的中層組織極為脆弱,帝國必強調家長的責任,以家族為政治、法律的單位,以補救行政中層的脆弱)。在公元前二世紀的法律條文中,就可以看到對家長的責任要求。

貴賤上下的分野,是基於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才能性情的,可以說是以社會優異或者會成功為條件的社會選擇。此外,還有一種分異則存在於親屬關係之中,以輩分、年齡、親緣、性別等條件為基礎所形成的親疏、尊卑、長幼的分野。貴賤上下決定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決定每一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

漢王朝強調人倫血緣的價值意義和“事君”的政治意義,目的是在“尊尊”、“親親”二者均衡的基礎上,將血緣家族組織同帝國政權協同起來。與此同時,家族組織也進一步加強了對個體人身的控製和保護,成為個體獲得安全保證和經濟擔保的靠山,甚至也是家族成員逃脫中央政權混亂的控製和任性主宰的避風港。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