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土地的血緣扭結(4)(1 / 1)

秦二世矯詔賜蒙恬及扶蘇死,扶蘇說:“父賜子死,尚安敢複請?”在那個時代,君對臣、父對子都是有生殺權的。然而當帝國一旦發展到完全控製生殺權時,便不容許任何一個人隨意殺人,父親對兒子也不能例外,他可以撲責兒子,但不能殺死他。《白虎通德論》雲:“父煞其子當誅何?以為天地之性,人為貴,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氣而生耳。王者以養長而教之,故父不得專也。”北魏、唐、宋時,不問理由如何,殺死子孫者皆處徙罪。元、明、清的法律則寬容得多,父母並非絕對不得殺子孫,除了故殺並無違犯之子孫外,子孫有毆罵等不孝行為,被父母殺死的,可以免罪,但並不是說沒罪。

父母對於子孫倫理上的權利受到帝國政府的支持。《論語·子路》有一則記載說,一個人偷了別人一隻羊,而這個人的兒子非常正直,向官府告發了他。對此,孔子以為:“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此中矣。”所謂“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地節四年,詔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婦,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而“不孝”則在帝國律法中屬於“十惡不赦”之列,“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其次在財產處置方麵。對一個家庭來說,所有財產是一個整體,必須置於家長的控製之下,這是小農家庭的處置財產原則而家庭規模可以不論大小。《禮記·坊記》稱:“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禮記·內則》則強調:“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曆代王朝都對家庭財產處理方式嚴加規定,禁止卑幼不經家長許可而擅自動用家財。不僅財產,連子女的人身也被視為父親之私產,父親可以將他們典質或出賣與人;子女的婚姻也必須由父母的意誌決定,子女的意見是無需考慮的。在這樣的財產製度安排當中,財產的支配權力完全是以血緣原則來進行安排的,不可能有清晰的權利與義務的邊界性規範。因此,在傳統的律條當中,這個部分是徹底缺失的,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因為沒有可以依恃的標準。家庭事務糾紛往往陷入紛繁的糾纏當中,直至“一鬧二跳三上吊”。帝國王朝也就是個大家庭,所以呂後、武則天殘忍殺人並非她們人格有問題,而是製度使然,不過是“一鬧二跳三上吊”的王朝版本罷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