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常見錯誤82例39(1 / 3)

第39章

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的應付職工薪酬不是原準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的簡單相加。

(1)職工。

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製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2)職工薪酬。

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於職工薪酬。

(3)養老保險費。

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於職工薪酬。

(4)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5)辭退福利。

即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付給職工的補償性福利。詳細內容見知識鏈接部分。

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

(1)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曆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衝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後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後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後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2)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辭退福利

(1)辭退福利包括的內容。

①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②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2)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