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1 / 1)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不包括預算、計劃、製度等文書檔案管理的文件材料。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各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檔案,必須妥善管理,為此,各個單位應根據國家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製定本單位具體的會計檔案管理製度。

會計檔案的管理主要包括對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方麵的管理。

會計檔案管理的具體內容如下:

管理分類具體內容

會計檔案的立卷和歸檔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會計部門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在年度終了可暫由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原則上應移交檔案機構保管。

會計檔案的保管根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彙總憑證保管15年,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管5年,日記賬保管15年,年度會計報表永久保管。涉及保管期滿而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

會計檔案的借閱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調閱會計檔案應辦理一定的手續。會計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置“會計檔案調閱登記簿”,詳細登記調閱日期、調閱人、調閱理由、歸還日期等。調閱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摘錄、複印有關內容。如果有特殊需要,需借出檔案原件,則需報經有關部門,履行批準手續,但不得拆散原件冊,並限期歸還。

會計檔案的銷毀會計檔案保管期滿時,由檔案部門會同財會部門共同鑒定,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才能銷毀,並按照規定由有關部門派員監督。

會計檔案管理的其他方麵發生撤消、合並等變更的單位,會計人員要會同有關人員編製財產、資金、債務、債權移交清冊。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並移交指定的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檔案的保管人員調動工作,也應按照規定辦理正式的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