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傳染病管理 (5)(2 / 3)

6.采樣送檢

根據病種,分別采集病人(包括恢複期血清)、接觸者、環境等有關標本,盡快送檢,進一步取得病原學和血清學診斷的依據。

7.完成初步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報告

8.疫點的解除

疫點內各項防治措施均已落實,連續觀察疾病的一個最長潛伏期,如無續發病例和病原攜帶者出現,即可解除疫點、疫區。

9.及時完成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報告

二、暴發和重大疫情的調查與控製

(一)基本理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至第49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可以采取的各項控製措施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製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疫情調查與控製的目的是迅速查明暴發的原因和傳播特征,並采取果斷有效的措施,盡快撲滅疫情。

3.疾病暴發和流行類型是同源流行、蔓延流行、混合流行。

4.暴發調查應用的方法,個案調查方法、描述流行病學方法、分析流行病學方法、實驗流行病學方法。

5.在暴發調查中,必須堅持邊調查、邊采取措施的原則。

(二)基本知識

暴發調查的步驟如下。

1.調查前獲取初步信息。

2.進入現場收集發病和暴露信息。

3.初步分析資料並提出假設(包括分析病例的宿主特征,病例與非病例的地點分布、時間分布流行曲線,病例的暴露來源,建立病因假設)。

4.進一步收集和分析資料以確證假設。

5.提出和采取(調整、補充)控製措施。

6.寫出總結報告。

(三)基本技能

1.疫情接報及處理的時限

各級醫療單位和基層衛生組織發現暴發或重大疫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縣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接到報告後應作好疫情記錄並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從接到疫情報告到抵達現場不超過2小時,並立即開展工作。

2.疫情的調查處理可分為4個階段

初步調查、采取控製措施、係統調查驗證假設、總結4個階段,各階段工作應同時進行。

(1)初步調查提出假設:核實診斷,首先對報告病例的診斷要進一步核對。需要從臨床、實驗室與流行病學資料互相結合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判定是否暴發。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現患者,並逐個進行個案調查,根據流行病學史和病史、症狀、體征和檢驗結果,找出共同特征;對尚未隔離的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例嚴密觀察;分析“三間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發的因素;在暴發區周圍進行社會調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蠅、鼠密度等情況,結合前麵的調查結果,初步判斷可能引起暴發的因素或環節。

(2)采取防製措施,控製蔓延:對暴發原因較為明確者,報請衛生局後立即采取針對性強製措施,如切斷被汙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汙染的食物,強製大麵積滅蚊、蠅、鼠等;對病人可能汙染的物品和環境進行消毒(消毒可參見散發疫情的處理),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發現續發病例及時隔離診治;采取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特異性保護措施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續發病例;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疫情及處理情況,當好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參謀。

(3)深入調查驗證假設階段:在初步調查並采取相應措施,基本控製疫情的同時,進行下列工作:核實全部病例的個案調查表;調查暴發地區的自然狀況、地理環境等;有關的實驗室檢測;病例對照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

(4)總結階段:疫情平息無續發病例發生和病原攜帶者出現,防製措施取得明顯效果後,可以報請衛生行政部門解除疫區,並通報疫區處理結果。負責處理人員應及時寫出暴發疫情處理總結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有關調查表格、數據、資料要分類整理,及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