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免疫規劃 (1)(2 / 3)

(3)實施範圍

①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②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流腦疫苗、白破疫苗等疫苗在全國範圍實施。

③乙腦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麵實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否開展乙腦疫苗接種工作,由上述地區衛生廳局確定後報衛生部。

④甲肝疫苗、麻腮風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等疫苗因暫不能滿足全部適齡兒童接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下同)根據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疾病流行情況以及實施的可行性等,選擇實施地區和實施對象。隨著疫苗供應量的增加,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⑤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強化免疫的實施範圍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⑥出血熱疫苗根據疫情情況確定實施省份。炭疽疫苗、鉤體疫苗在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進行應急接種。

二、接種工作的管理

(一)基本理論

提高疫苗接種率和接種質量,擴大免疫人群,降低免疫針對疾病在人群中的發病率。

(二)基本知識

1.預防接種組織形式

常規接種;群體性預防接種;應急接種。

2.預防接種服務形式和周期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提出的建議確定轄區內接種服務的形式和周期。

(1)定點接種:城鎮的接種單位,應根據責任區的人口密度、服務人群以及服務半徑等因素設立預防接種門診,實行按日(周或旬)進行預防接種。

農村地區根據人口、交通情況以及服務半徑等因素,設置覆蓋1個或幾個村級單位的固定預防接種點,實行按月(雙月)進行預防接種,每年提供不少於6次預防接種服務。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可以在鄉級衛生院設立預防接種門診,以鄉為單位實行按周(旬或月)集中進行預防接種。

(2)出生時接種:設有產科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誰接生,誰接種”的原則,承擔新生兒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預防接種服務。

(3)入戶接種:邊遠山區、海島、牧區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采取入戶巡回進行預防接種方式,每年提供不少於6次預防接種服務。預防接種日期要固定,應選在大多數群眾方便的時間。

(4)臨時接種:在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兒童集聚地設立臨時預防接種點,選擇適宜時間,為適齡人群提供預防接種服務。

3.預防接種證的辦理及用途

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未按時建立預防接種證或預防接種證遺失者應及時到接種單位補辦。

設有產科的醫療衛生單位,要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及時到居住地接種單位建立預防接種證、卡(簿)。

戶籍在外地的適齡兒童寄居當地時間在3個月及以上,由現寄居地接種單位及時建立預防接種卡(簿),無預防接種證者需同時建立預防接種證;要向流動兒童監護人宣傳,及時到寄居地接種單位辦理接種卡(簿)和接種證。

預防接種證是兒童免疫接種的記錄憑證,每個兒童都應當按照規定建證並接受預防接種。兒童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外地兒童到居住地)計免接種點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當兒童的基礎免疫與加強免疫全部完成後,家長應保管好接種證,以備孩子入托、入學或將來出入境的查驗,如有遺失應及時到原接種單位補辦。

4.注射器材的管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注射器材有自毀型注射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藍芯注射器,推廣使用自毀型注射器。

5.疫苗的貯存和運輸要求

疫苗作為一種生物製劑必須在適宜的溫度下貯存和運輸,才能保證疫苗的效價。不同的疫苗對貯存和運輸有不同的要求。

6.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

流動兒童是指戶籍在外縣、在暫居地居住滿3個月的≤7周歲兒童。對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實行現居住地管理,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享受同樣的接種服務。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製訂針對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措施,加強對流動兒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