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在兒童入托入學前做好轄區內漏種兒童補種的工作安排,提前將查驗預防接種證登記報表和補種(補證)通知單提供給托幼機構和學校,對接種單位開展補種和補證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收集統計兒童補種和補證情況並逐級上報。
接種單位應根據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安排按時對漏種兒童開展補種,對遺失預防接種證的已種兒童經核對無誤後給予補證,將補種或補證信息及時反饋給兒童所在托幼機構或學校,按照要求報告兒童補種和補證情況。
托幼機構和學校應按照要求,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必須如實填寫並登記造冊。發現未依照要求接種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或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應當在30天內向托幼機構和學校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報告,同時將補種(補證)通知單交兒童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托幼機構和學校應在兒童補種或補證後複驗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或學校對學期中新接收的轉學兒童也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漏種兒童應按要求補種或補證。
2.補種原則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要求,在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時,對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兒童,按以下原則進行補種。
(1)未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進行補種。
(2)未完成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規定劑次的兒童,隻需補種未完成的劑次。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聯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兒童,3月齡~6歲兒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聯合疫苗,7~11歲使用吸附白喉破傷風聯合疫苗,12歲以上兒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傷風聯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兒童,4歲以下兒童未達到3劑次(含強化免疫等)的應補種完成3劑次。4歲以上兒童未達到4劑次(含強化免疫等)的應補種完成4劑次。
(5)未完成2劑次麻疹減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兒童,應補滿至2劑次。
(6)如需補種多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兩種疫苗可以同時在不同部位接種。兩種減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則接種注射時間應至少間隔4周。嚴禁將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種。
(三)基本技能
1.預防接種證查驗
(1)開展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及其免疫程序、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報表填寫、查驗結果報告(包括報告機構、時限、內容等)、漏種兒童補種等具體內容和要求。托幼機構和學校應明確專人負責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並接受相關培訓。
(2)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指導托幼機構、學校和接種單位開展預防接種宣傳工作,向衛生管理服務中心提供查驗預防接種證有關登記、統計表格和宣傳資料。
(3)學校在辦理招生報名前宣傳關於預防接種證查驗的要求,並告知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持兒童的預防接種證或接種證明到學校所在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查驗手續。
(4)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按通知要求到學校所在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手續。預防接種單位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兒童預防接種記錄,判斷入園、入學兒童是否按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免疫,開具“外地兒童入園、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注明漏種的疫苗和補種時間,並簽名和加蓋公章。
(5)托幼機構和學校在為外地兒童辦理入園、入學手續時,向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收取“外地兒童入園、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辦理入托、入學手續,並保留備查。
2.補種
(1)預防接種合理安排學校兒童疫苗補種的時間。
(2)接種單位在開具查驗證明時告知兒童家長或監護人需補種的疫苗及時間。
(3)按照預防接種實施的基本技能和補種原則對相應兒童完成相應針次的補種。
(4)將補種信息按要求填入接種證、接種冊和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的相關記錄表單,同時將補種信息反饋給兒童所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