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
兩名女性因為逃離家暴犯下“重婚罪”,引發廣泛關注。2022年3月和5月,67歲的楊某和47歲的潘某英因觸犯重婚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四個月。兩人均來自農村,文化程度不高,長期被酗酒的丈夫毆打虐待,她們選擇了逃跑。楊某後與杜某相識,2010年1月19日,楊某又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過的假身份信息與杜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潘某也有相似境遇,她在2002年離家出走,遇到全某。全某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案件的判決從法律邏輯上來說似乎沒有問題,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婚加法律婚,或法律婚加事實婚,都符合重婚罪的定罪要件。法院同時還拒絕了檢察機關判處緩刑的建議,理由是有再犯罪的危險。的確,適用緩刑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估計認為兩人在緩刑期間大概率還是會和現任丈夫生活在一起,繼續重婚犯罪行為,所以不宜判處緩刑。
這兩個案件判得對嗎?對,也不對。冰冷的法律邏輯需要考慮人類的情感嗎?需要,又不需要。這就是一個悖論性的回答。
一、法律與道德:一
場古老的爭論
中國古代有儒法之爭,主要涉及的也是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儒家認為道德是可以影響法律的,但是法家認為道德絕對不能幹涉法律,法不容情。商鞅認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度已經確定,就不應該用所謂仁義道德的空談來破壞法度。商鞅就認為儒家所說的仁義道德非常的虛偽,本來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換,偏偏要披上仁義的幌子。在他看來,真小人遠比偽君子要好。
商鞅主張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仁義、貞廉、非兵和羞戰這些所謂的美德都屬於要徹底清除的六害(“六虱”)。所以商鞅認為法律與道德沒有半毛錢關係,法律本來就是立法者的命令,民眾隻能無條件地服從。法律不能被議論,既不能批評,也不能表揚,隻能服從。商鞅變法時,當時有很多人反對,甚至太子也帶頭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擊,對太子老師處重刑。秦人聽說此事後,隻能遵守新法。新法施行十年,效果出來了,秦國秩序大好,“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當初那些批評新法的人又來說新法的好處,“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商鞅認為這些人都是亂法的刁民,“此皆亂化之民也。”將他們全部流放到邊疆,“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議論法律了。#pageNote#0
但孔
子卻認為:“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頓民眾,人們隻求能免於犯罪受懲罰,卻無廉恥之心;用道德引導百姓,用禮製去同化民眾,人們不僅會有羞恥之心,且有歸服之心。
法家的強調“刑名”,律法與名實相符,大致相當於後世的演繹邏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比如西漢的法律規定,毆傷父親者梟首。結果張三的父親與他人鬥毆,張三用木棍去打他人,不料卻誤傷其父。按照法家的觀點,那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判處張三死刑。
但是按照儒家的觀念,法律不應該那麼機械,要考慮背後的情理。西漢大儒董仲舒就提倡“《春秋》決獄”,也就是用儒家的道理來軟化機械的法律。如果犯罪者的動機是好的,就可以從寬甚至免罪,所謂“君子原心”,論心不論跡。
剛才說的“張三傷父案”是西漢武帝時的一個真實案件,廷尉張湯請教董仲舒應該如何處理。董仲舒舉了《春秋》中的一個典故來說明張三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春秋時期的許悼公生病,太子許止給父親送藥,結果父親一命嗚呼。太子很傷心,覺得自己有錯,把國君之位讓給弟弟,自己鬱鬱寡歡而死。《春秋》經文說“許世子弑其君”,但《春秋公羊傳》(亦稱《公羊傳》),也就是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