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道德:一場古老的爭論(2 / 2)

春秋》進行注釋的一部典籍卻認為,許止的動機是好的,不算為罪。董仲舒以此典故認為張三不構成犯罪,張湯聽取了董仲舒的意見。

還有一個案件和本文開頭講的重婚案比較類似。一位女子的丈夫出海打魚不幸罹難,女子痛不欲生,但三個月後,婆婆做主把兒媳嫁給他人。按照當時的法律,丈夫死後女子未經官府允許私自嫁人,是要被判棄市,在鬧市執行死刑的。但董仲舒認為,“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衍之心,非私為人妻也”,“婦人無專製擅恣之行”,“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女子再嫁是由她婆婆一手操辦,女子無罪,應免除對當事人的處罰。#pageNote#1

大家更欣賞儒家的立場,還是法家的觀點呢?不講道德的法律,隻把民眾當作威嚇的對象,這樣法律將淪為純粹的工具,民眾喪失人格和尊嚴,法律人遲早也會成為刀筆吏,甚至成為酷吏。但隻講道德的法律,也很虛弱無力,太過理想而不現實。所以,後世的封建統治者采取儒法合流,內法外儒,用儒家的理想主義來掩蓋法家殘酷的現實主義。

漢宣帝劉詢的太子劉奭就好儒術,有時會勸諫父親不要偏重法家,刻薄寡恩、執法嚴峻的文法吏會亂用刑法、錯殺大臣。但宣帝卻嚴厲地批評了太子,差點廢太子。漢書記載: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

寬饒等坐刺譏辭語為罪而誅,嚐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我家者,太子也”。#pageNote#2

漢宣帝是苦孩子出身,他的爺爺劉據是漢武帝的太子,但被武帝逼死。劉據妻兒、孫子全都被殺,隻有一個還在繈褓之中的嬰兒,僥幸存活被關在監獄,也就是劉據的孫子劉病已。漢武帝病重時,術士說長安監獄有天子氣,武帝便下令宦官郭穣把長安二十六官獄中的犯人不分罪重罪輕一律殺掉。

郭穣到了監獄,管監獄的廷尉監丙吉緊閉大門,說道:“皇曾孫在此,不能無辜被殺。”郭穣無奈隻好回去向武帝告狀。武帝這才意識到還有一個五歲的曾孫被關在監獄,他認為這是天意,決定大赦天下,長安監獄的犯人在武帝的一念之間保全了性命。

幾天之後,武帝駕崩。劉病已被丙吉送到自己的祖母史良娣家。後來漢昭帝駕崩沒有子嗣,劉病已因機緣巧合被大將軍霍光找來,改名為劉詢,繼承皇位。

宣帝在民間長大成人,深知人世艱難,人心叵測。所以在治國理政方麵將法家的霸道和儒家的王道結合起來。在他看來,無論儒家還是法家,都隻是一種工具,儒家的理想主義必須考

慮人性幽暗的現實。而從小在舒適環境中長大的太子劉奭則比較理想化,對於人性之惡沒有充分的認識。

法家認為人性本惡,如果沒有法律的強製約束,人很難自願選擇高尚,所以法律必須維護底線的道德,才不會讓高尚道德沒有根基。但法家隻看到群眾的人性之惡,沒有注意到執法者也不過芸芸眾生之一員,他們內心也有幽暗的成分。這就是法治和法家的一個重要區別,法治認為一方麵刑法要懲罰犯罪,維護底線道德;另一方麵,刑法又要限製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防止它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