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1 / 2)

三、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是當前被普遍使用的罪名,很多維權行為常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某企業員工李某因為索要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就被控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將該員工刑事羈押長達8個月之久,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某不起訴,此事曾引起輿論強烈關注#pageNote#0。索要離職補償也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在我國刑法中,敲詐勒索罪采取了簡單罪狀的表達方式,刑法沒有詳細闡述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敲詐勒索罪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濫用。

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成立敲詐勒索罪必須同時具備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麵的要素。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要采取恐嚇行為讓他人陷入恐懼,交付財物;在主觀上,行為人要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主張自己並不存在的權利,也就是拿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那就不可能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就涉及敲詐勒索罪中一個重要的出罪事由:權利行使。隻要行為人有主張權利的正當基礎,那麼他的行權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構成敲詐勒索。我拿我自己的東西,何罪之有呢?當然,如果行權手段不合理,比如以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方式去行使權利,手段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但無論如何不構成

敲詐勒索罪。

然而,問題在於:何謂正當的權利基礎?這其實就涉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權利包括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對於利益受損的行為人,他有權利向侵權人去主張賠償,這種請求權如果為法律所認可,那麼它就是一種法定權利,如果這種權利並不能合法有效地請求國家的強製執行,那它就是一種道德權利。法定權利與道德權利有交叉的部分,如果一種道德權利獲得法律的認可,那它既是道德權利,也是法律權利。如果一種法定權利缺乏道德的支持,那它就是純粹的法定權利,比如在曆史上某些時代,奴隸主毆打奴隸的權利,領主對初夜權的主張。#pageNote#1然而,在法理上,任何缺乏道德基礎的法定權利都是一種虛假的權利。因此,如果把道德權利比作一個池塘,那麼法定權利就是池中之池。

圖2: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的關係

在敲詐勒索罪中,如果利益受損的行為人有法定的權利去主張賠償,這自然不構成犯罪。當前,這種法定權利一般都有道德上的支持。複雜的是,如果利益受損的行為人僅有道德權利,而無法定權利去主張賠償,這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則存在重大爭議。

具體而言,這又可以被細分為兩類。

1.超過法律規定行使權利。

比如,甲女曾遭名人張三強吻猥褻,後甲要求張三向其賠償100萬,否則就要讓

此事路人皆知(猥褻索賠案)。甲作為被侵權人當然有權要求張三賠償,但是賠償100萬似乎超過了法律限度。

2.缺乏法律規定行使權利。

比如,張三發現妻子與他人通奸,非常生氣,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家庭關係維護費5萬元,否則就要痛毆對方,他人無奈,遂賠款了事。在通奸索賠案這類案件中,妻子通奸,丈夫並無法定的權利向第三者主張賠償。

有些司法人員認為,隻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數額,隻要超出法律規定的一分一毫,那就可能涉嫌犯罪。然而,權利的行使是一種私人自治的行為,法律沒有必要多加幹涉。如果正當權利僅限於法定權利的話,大量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會被犯罪化,司法也不可避免地會走向機械和僵化。

首先,在邏輯上,如果不考慮道德權利,僅僅將利益受損等同於對法定權利的侵犯,那麼必然會導致下麵這樣的循環論證。

問:如果擁有一種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才可以提出合理的請求權,那麼哪些權利是法律應該保護的呢?

答:法律選擇去保護的權利。

問:法律為什麼選擇去保護這些權利?

答:因為這些權利對社會非常重要。

問:這些權利對社會為什麼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