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為這是法律規定要保護的權利。
上述的問答形成了一種封閉的循環。如果不將利
益受損視為對道德權利的侵犯,我們無法跳出這個閉路循環。道德權利是一種先於並獨立於國家法律而發出的對人們的普遍期待,道德權利決定了法定權利的合理性。
其次,在實踐上,法定權利的理論缺乏穩定性,最終會導致數額的滑坡。在猥褻索賠案中,如果行為人僅僅能夠以法律規定的金額提出索賠,那麼這個金額是多少呢?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種行為侵害了人格權,當事人可以提出精神賠償,而精神賠償的數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如果賠償10萬是合理的,那麼10萬多1元呢?如果10萬多1元也合理,那再多1元呢?按照這種邏輯,滑向100萬也不能說不合理。
另外,在後果上,法定權利說會導致司法的機械和僵化。按照法定權利說,在權利行使這個問題上,司法機關隻需考慮法律規定,而無須考慮道德規範的要求,司法也就淪為隻會執行立法者規定的機器人。這一方麵會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對立法的缺陷進行有效的製約,另一方麵也使得司法機關無視法律以外的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客觀存在。
我國刑法僅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但是還有大量法律之外的排除犯罪事由,道德在法律之上,超越法律,道德賦予了民眾自由行事而不受刑罰幹涉的
權利。比如醫生給患者做截肢手術,從表麵上看,這屬於刑法中的故意傷害,但這是正當的業務行為。雖然在刑法中沒有規定這種排除犯罪事由,但它是道德生活普遍認可的,自然不是犯罪。除此以外諸如義務衝突、推定承諾#pageNote#2、自救行為等等都屬於此類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卻可以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律沒有規定我開會時有發呆、不鼓掌的權利,但是我可以發呆,也可以不鼓掌;法律也沒有規定我有吃夜宵的權利,但我一天想吃幾頓就可以吃幾頓;法律更沒有規定戀人之間有親昵的權利,但隻要戀愛雙方同意,法律就不能幹涉戀人之間的親密舉動。如果人們隻能擁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這個社會該有多麼壓抑與可怕。法治的基本理念告訴我們:對私權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對公權力而言,才是沒有允許的,都是不可為的。而不能顛倒過來。
總之,對於各種維權索賠案件,隻要行為人的權利請求是道德上所認可的,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這種行為就屬於排除犯罪事由,自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於侵犯人身權的案件,由於精神賠償沒有上限,因此無論主張多少賠償,都並未超越法律邊界。對於侵犯財產權的案件,雖然不允許精神賠償,但主張權利本身並不違法,即便消費者漫天要價,這也隻是一個協
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開具任何條件都是可以的,商家有權接受,也有權拒絕。不能認為開的條件過高就是敲詐,開的條件可以接受,就是維權。否則,敲詐勒索的罪與非罪,豈不是由商家說了算,那還有誰敢去維權!
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為權利而鬥爭》的演講中,激情澎湃地告訴我們:主張權利不僅僅是為了捍衛自己的物質利益,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任何目睹恣意侵犯權利的行為,而感到義憤填膺、道德憤怒的人們,都會具有權利的理念感——這種憤怒感是對褻瀆權利的具有道德性質的強有力反抗;是法感所產生的最美麗、最振奮人心的證言。”#pageNote#3“為權利而鬥爭”與人的尊嚴息息相關,權利不僅是一種恩賜,它與人格尊嚴也有緊密而內在的關聯。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當下,法律應該鼓勵更多的民眾去行使權利,而不是設置重重障礙。一如耶林所言,不為權利而鬥爭的處世觀是“懶怠的道德,它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國民和個人所不屑一顧。它是病態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產物。”#pageNote#4
總之,道德權利是權利行使的一種類型,可以作為敲詐勒索罪的出罪依據,這也恰恰是消極道德主義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