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偉大的法律寫在人們的心中(1 / 1)

四、最偉大的法律寫在人們的心中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如果以消極道德主義作為出罪的依據也可能會導致司法的混亂,給司法官員開了給人出罪的方便之門。這是否會導致腐敗呢?

這個問題值得思考。首先,刑法要拒絕積極道德主義。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是底線。其次,對於消極道德主義,道德作為出罪的依據,司法權則需要受到民眾的監督,這就是陪審員或陪審團製度。理想的人民司法應讓人民承擔司法的主要責任,這樣當民眾對司法判決有不滿,也是由人民來承擔責任。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沒有那麼複雜,如果經過法定程序篩選出來的普通民眾都認為符合道德規定,在道德上屬於善舉,那就不應該以犯罪論處。畢竟刑法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隻需要保障底線道德,仁義靠的是道德自律,但是法律要鼓勵而不能讓有仁心善舉的人寒心。總之,法律是要講道理的,這個道理既包括天道,也包括人道,而不能是純粹的霸道。

我們通常說,最偉大的法律寫在人們的心中,其實就是這個意思。如果法律失去了道德規則指引,那麼法律也就成為純粹的威嚇工具。法律要維護底線的道德,同時道德又可以讓法律變得溫暖。

我個人對法律與道德悖論的一個理解是:入罪問題講法律,法不容情

;出罪問題講道德,法中有情。

想一想

你生活中有哪些堅守道德標準卻被定罪的例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