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既懲罰犯罪人,又保護犯罪人
刑法懲罰犯罪人,還是保護犯罪人,這兩個選項顯然是矛盾的。
刑,開刀也,本能地會讓人感到害怕。古人認為刑始於兵,兵刑同一,戰爭與刑罰是一回事,都帶有殺伐之意。甲骨文的“伐”就是扯著人的頭,然後砍掉。至於“殲”滅的“殲”字,殺伐之氣更重。《說文解字》:“殲,微盡也。從歺、韱聲。”看到“韱”字,大家想到了什麼——把一大堆人當作韭菜給割了。
表1:“伐”“殲”字的古代漢語寫法
然而,戰爭本身是損人傷己的事,兵法的最高境界不是殺伐了多少敵人,而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對聯,上聯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下聯是“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作為刑法學研究者,我時常提醒自己刑法的真正謀略——“知兵非好戰”,刑法用得多不一定是好事。
刑法,既有刑,又有法。“法”古字寫作“灋”,它由三個字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的獨角神獸,此獸剛正不阿,雙目如火如炬,遇到人間矛盾,會用角去頂有錯的一方。“去”可能是去除錯誤之意。
表2:《說文解字》中的“法”字
刑法主要涉及國家和被告兩方,法要一碗水端平,既不能偏向被告
人,也不能偏向國家。獨角神獸既可觸受審的被告人,也要去頂枉法的司法人員,除去任何一方犯下的錯誤。刑之最高境界是攻心為上,無刑勝有刑,知刑非好戰,而法則是對刑的一種約束。
一、裸聊、老賴和其他
2008年,一例裸聊案引起廣泛爭議,該案甚至被列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論述題。因在網絡上裸聊,女子方某被某縣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方某三十多歲,失業在家,一次偶然的機會,開始嚐試收費裸聊。法院審理查明,從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發,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僅在電腦上查獲聊天記錄的就涉及300多名“觀眾”,網上銀行彙款記錄達千餘次,計2.4萬元。最後有一名“觀眾”不知出於何種動機,看了方某的裸聊,向公安機關舉報。
方某裸聊的行為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種罪名起訴,司法機關內部有多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聚眾淫亂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最後一種意見認為這純屬個人行為,沒必要以犯罪論處,實在不妥,給予行政處罰即可。#pageNote#0
法院的最終定罪受到了很多指責,最重要的理由就是違反罪刑
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有人認為“傳播”必須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擴散,而方某的裸聊是一對一的,具有特定性,不屬“傳播”。
這裏值得思考一下:如果一對一的傳播屬於刑法上的“傳播”,涉及麵是不是太廣了?甚至丈夫給妻子發的視頻都有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還需要思考:同步傳輸的視頻圖像既非視頻文件,又非圖片文件,這個能算是“物品”嗎?
另外一個案件和老賴有關,王某欠債不還,被告上法院。法院對原被告進行了調解,王某同意還錢,所以法院出具了調解書。但不料王某老賴成性,拒不履行法院的調解書。王某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pageNote#1被抓,一審判決王某罪名成立。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推翻了一審判決,認為王某無罪。理由是王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前提不存在。王某拒不執行的是調解書,而不是判決書,也不是裁定書。不要說一般人,估計很多法律人也區分不出這三種文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