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的區別
注[1]:實體問題是指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與否所做出的一種判斷,即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狀態的判斷。程序問題是指這個判斷並不涉及當事人所提出的實體權利主張是否成立,而隻是針對一些程序問題。比如,張三被控故意
殺人,他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這是一個實體問題,但是對案件進行立案、起訴、審理則是程序問題。
通俗來說,民事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法官隻是起到中間調和作用,不參與法律評價。但是判決、裁定(涉及實體)都會體現法官對當事人糾紛的評判。
雖然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享有同等的執行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調解書。但是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所隻限於判決和裁定,不包括調解書,所以二審法院認為王某不構成犯罪。#pageNote#2
看到這些案件,大家是不是有點迷茫了,覺得定個罪怎麼那麼麻煩。裸聊道德嗎?老賴難道不應該打擊嗎?還考慮那麼多幹嗎?隨便安個罪名製裁不就得了嗎?法律人為什麼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上說話,難道不應該替被害人多考慮考慮嗎?刑法的規定怎麼老是保護犯罪人?立場到哪裏去了?
的確,如果隻是強調懲罰犯罪,成文刑法的出現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它完全束縛了國家打擊犯罪的手腳。如果沒有刑法的約束,裸聊、賴賬……一切令人不爽的行為都可以進行打擊。古人說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隻在於打擊犯罪,那麼刑法就沒有出現的必要,它隻需存在於執法者內心深處,秘而不宣的刑法較之公開明示的法律
更能打擊一切所謂的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就像身上被裝了個攝像頭一樣,幹啥都不自在,幹啥都覺得有雙眼睛看著你——小心,你小子構成犯罪了。這樣的後果就是啥也不敢幹,啥也不想幹,幹啥都有罪,不幹也可能犯罪。惶惶不可終日,罪與非罪,完全靠命。
嶽飛之死讓大家知道了“莫須有”這個罪名。犯罪可怕,還是不受約束的刑罰權更可怕呢?另一個例子是袁崇煥之死。袁崇煥被誣通敵,被判淩遲處死,可悲的是北京城中的百姓不明真相,對皇帝的說詞信以為真,恨袁崇煥入骨,行刑之日,紛紛出錢買袁崇煥身上割下的肉吃,還邊罵袁崇煥這個“叛徒”。袁崇煥臨刑前口占一絕:“一生事業總成空,半世功名在夢中。死後不愁無勇將,忠魂依舊守遼東。”#pageNote#3相傳他的部下“夜竊督師屍”,葬在北京崇文門的一個菜園子中。後代世代在此守墓。後來這成為一個公園,叫做龍潭公園,以前我經常在那散步遛彎。
如果刑罰權不受法律約束,惡劣的案件可能層出不窮。20世紀60年代,某地縣委農工部副部長巴某接到地委組織部電話通知,要他立即到地委報到,重新安排工作。次日巴某在路邊等車,以為會有專車來接。正好兩名警察押著犯人上了一輛卡車,所以巴某也上了卡車。當車在某地公安局停車,巴某
下車準備走到地委組織部,結果警察把他關到了看守所,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就可以把一個無辜的人,甚至還是領導幹部就關了起來。巴某一直喊冤,但一直沒人理睬,這一關就是十六年。#pageNote#4
看完這些案件,你還會覺得定罪不用多考慮考慮嗎?
法律人其實非常不討人喜歡,因為民眾狂熱時,他會強調冷靜,人皆曰可殺,我意獨憐之;權力高歌猛進時,他會強調限權,希望踩一踩刹車。有時法律人的觀點不被人理解,可能隻能用顏回對孔子的答問來進行安慰——不容何病?不容然後見君子。